刑警副大隊長強姦嫌犯女兒並對其進行詐騙

發表:2004-12-28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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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卻趁辦案之機,姦淫當事人之女;事情敗露後,為掩蓋罪行,又借幫助嫌疑人辦勞教為由,詐騙錢財。這樣的害群之馬,日前被阜南縣法院以強姦罪、詐騙罪、徇私枉法罪三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00元。

  有恃無恐

  今年2月,阜南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指令該隊二中隊查辦童某等人涉嫌敲詐勒索一案。作為分管領導的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黃士金帶領偵查人員在初步查明童的犯罪事實後,於3月24日將犯罪嫌疑人童某留置。留置期間,童的女兒小童前往留置室看望其父時,認識了黃士金。3月26日,童被依法刑事拘留。

  小童為早日救出父親,於4月5日晚邀請黃士金到阜南縣城關鎮某菜館赴宴。席間,小童請黃大隊長多多關照父親,頻頻向黃敬酒。不久,小童就爛醉如泥。黃士金將小童帶到了某大酒店,用虛構的名字辦理了住宿登記,並委託酒店服務員將小童扶到房間內。待服務員離開後,黃乘機強行將其姦淫。

  得寸進尺

  黃帶領偵查人員初步查明童的犯罪事實後,經刑警大隊研究,決定對其報勞教,並將卷宗報至法制科。法制科經審查,認為童的行為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應繼續偵查,作為刑事案件處理。4月13日,阜南縣公安局召開局務會研究決定將童案退回刑警大隊繼續偵查,待補充證據後再報捕。會後,偵查人員周某向黃匯報了局務會的決定,並多次提出補查童案的證據材料。然而,黃因得知小童持有其強姦小童後擦拭遺留物的酒店的毛巾,擔心繼續偵查會使童告發自己,暴露姦情。出於個人私情,黃百般推脫,並未安排辦案人員對此案繼續偵查。4月21日,公安機關只能以原有的偵查材料將童案報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但因為童的犯罪行為沒有得到徹底偵查,致使公安機關因證據不足,於4月29日從檢察機關撤回提請批准逮捕的決定。同日,公安機關決定對童取保候審,擬報勞動教養。

  5月8日,黃士金將對童擬報勞動教養的消息告訴了小童,並以商談具體情況為由約小童見面。為了父親,當日下午,小童不得不與黃在阜南縣某賓館見面。後黃又將其強姦。

  在公安機關尚未決定將童報勞教之前,為慎重起見,該局領導再次要求黃士金對童案繼續偵查,而此時黃又以同樣理由繼續推脫,中斷偵查。同時多次與童電話聯繫,謊稱可以幫助童到上級相關部門活動免予勞教,騙童給自己3萬元錢作為活動經費。然而此時童對黃的言行產生懷疑,便將黃多次向自己行騙、索要錢財的電話都悄悄進行了錄音。

  姦情敗露

  5月24日,公安機關見黃士金對童案的偵查並沒有實質性的進展,只得將童報勞教。阜陽市勞教管理委員會決定對童勞教一年零九個月。

  5月27日晚,黃又打電話要求童將3萬元送至該縣公安局附近的某地點時,童託人將一條香菸用報紙裹著送給了黃士金。同時將黃士金的事情向公安機關全盤托出。

  罪有應得

  案發後,黃士金被停職檢查。阜南縣公安機關重新派員對童案進行補充偵查,查實了童案的事實和證據,再次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9月7日,檢察機關將童批准逮捕。

  阜南縣檢察院瀆職偵察局將黃士金強姦、詐騙、徇私枉法一案偵查終結後,移交該院公訴科審查起訴。此案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黃士金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詐騙罪(未遂)、徇私枉法罪,應數罪並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遂對三罪分別量刑,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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