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副大队长强奸嫌犯女儿并对其进行诈骗

发表:2004-12-28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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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却趁办案之机,奸淫当事人之女;事情败露后,为掩盖罪行,又借帮助嫌疑人办劳教为由,诈骗钱财。这样的害群之马,日前被阜南县法院以强奸罪、诈骗罪、徇私枉法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有恃无恐

  今年2月,阜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指令该队二中队查办童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作为分管领导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黄士金带领侦查人员在初步查明童的犯罪事实后,于3月24日将犯罪嫌疑人童某留置。留置期间,童的女儿小童前往留置室看望其父时,认识了黄士金。3月26日,童被依法刑事拘留。

  小童为早日救出父亲,于4月5日晚邀请黄士金到阜南县城关镇某菜馆赴宴。席间,小童请黄大队长多多关照父亲,频频向黄敬酒。不久,小童就烂醉如泥。黄士金将小童带到了某大酒店,用虚构的名字办理了住宿登记,并委托酒店服务员将小童扶到房间内。待服务员离开后,黄乘机强行将其奸淫。

  得寸进尺

  黄带领侦查人员初步查明童的犯罪事实后,经刑警大队研究,决定对其报劳教,并将卷宗报至法制科。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童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应继续侦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4月13日,阜南县公安局召开局务会研究决定将童案退回刑警大队继续侦查,待补充证据后再报捕。会后,侦查人员周某向黄汇报了局务会的决定,并多次提出补查童案的证据材料。然而,黄因得知小童持有其强奸小童后擦拭遗留物的酒店的毛巾,担心继续侦查会使童告发自己,暴露奸情。出于个人私情,黄百般推脱,并未安排办案人员对此案继续侦查。4月21日,公安机关只能以原有的侦查材料将童案报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因为童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彻底侦查,致使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于4月29日从检察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决定对童取保候审,拟报劳动教养。

  5月8日,黄士金将对童拟报劳动教养的消息告诉了小童,并以商谈具体情况为由约小童见面。为了父亲,当日下午,小童不得不与黄在阜南县某宾馆见面。后黄又将其强奸。

  在公安机关尚未决定将童报劳教之前,为慎重起见,该局领导再次要求黄士金对童案继续侦查,而此时黄又以同样理由继续推脱,中断侦查。同时多次与童电话联系,谎称可以帮助童到上级相关部门活动免予劳教,骗童给自己3万元钱作为活动经费。然而此时童对黄的言行产生怀疑,便将黄多次向自己行骗、索要钱财的电话都悄悄进行了录音。

  奸情败露

  5月24日,公安机关见黄士金对童案的侦查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只得将童报劳教。阜阳市劳教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童劳教一年零九个月。

  5月27日晚,黄又打电话要求童将3万元送至该县公安局附近的某地点时,童托人将一条香烟用报纸裹着送给了黄士金。同时将黄士金的事情向公安机关全盘托出。

  罪有应得

  案发后,黄士金被停职检查。阜南县公安机关重新派员对童案进行补充侦查,查实了童案的事实和证据,再次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9月7日,检察机关将童批准逮捕。

  阜南县检察院渎职侦察局将黄士金强奸、诈骗、徇私枉法一案侦查终结后,移交该院公诉科审查起诉。此案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士金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诈骗罪(未遂)、徇私枉法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对三罪分别量刑,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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