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岩: 呼籲立即釋放張林,給予國家賠償 致蚌埠市、安徽省、中央公安(警察)當局等黨和國家機關的公開信

作者:作者:馮岩 發表:2005-02-06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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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張林治安行政拘留一案的蚌公(禹會)決字[2005]第06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結合張林妻子對處罰過程的陳述),認為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對張林的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式:

即《行政處罰決定書》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五)兩項規定,拒絕載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途徑及其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公然以書面之法律文書不作為的形式,違法剝奪張林申訴(行政復議)期間的治安行政拘留之裁決暫緩執行權。

結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中段、後段,蚌公(禹會)決字[2005]第06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負有法定義務載明如下內容:

「被處罰人張林,如果你對本拘留處罰決定(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後60日內向蚌埠市公安局申訴(申請行政復議)。並且,如果你或者你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在申訴或因不服申訴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期間,本拘留裁決,暫緩執行。」

然而,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卻以違法不作為的形式,拒絕履行上述載明義務之法定程式。

同時也呼籲張林妻子,立即為張林向公安(警察)當局提出擔保人請求,要求立即放人;呼籲張林立即申訴(申請行政復議)。

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3目、《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目,申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或上訴---依法必勝。

我們國家已經擁有這方面的案例,至少我本人就是該類案件勝訴當事人。同時也希望安徽蚌埠法院也能和黑龍江伊春法院一樣,起碼在此類案件中,秉公執法,依法判決張林勝訴。同樣的事實,同樣的法律,如果判出不同的結果,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許的,也會進一步損害國家形象的。

當然了,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如果能夠主動依法糾正這一知(執)法違法的錯誤行為,並以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為榜樣,積極主動給予國家賠償,並向有關方面說明情況、賠禮道歉,將是最明智的選擇。

呼籲人:馮岩(並請求海內外聲援)
二○○五年二月四日
呼籲人聯繫方式:

馮岩,黑龍江省伊春林業設計院(提前退休幹部,公民維權支援者)
電話:0458-3622657 ,msn:[email protected]
電郵:[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郵政地址: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鐵林小區15號信箱
郵遞區號:153000

***************
張林(家)電話:0552--409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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