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暴力拆遷惡化 北京不能漠視問題

發表:2005-07-03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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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時報邱鑫香港撰文) 中國近日發生多起暴力拆遷事件,引起輿論廣泛關注。值得關注的是,近期愈來愈多的暴力拆遷都涉及不明來歷的外來勢力,甚至是具有黑社會色彩的行為;換句話說,要追緝施行暴力者,將之繩之以法的難度相當大;要找出幕後元凶,更屬難上加難。不過,此事關鍵到中國政府跟基層群眾的關係以至中國社會的穩定問題,中國領導絕不能等閑視之。

暴力拆遷的一個近期趨勢是,地方官員和發展商的行為開始退出幕前,但類似黑社會介入或外來勢力的跡象,卻愈來愈明顯。6月11日,河北定州繩油村發生因為征地問題而引發的暴力事故,造成6人成亡,40多人受傷。

最尷尬的是,中國宣傳部門起初不讓中國國內媒體報導河北定州事故,但襲擊者行凶的錄像,卻由美國《華盛頓郵報》拿到,變成一樁全球關注的新聞;如果中宣部起初沒有禁制有關報導,有關事件對中國政府的形象的打擊還可能沒有這樣大。這次事件可以再次說明,禁制中國國內媒體發揮其正常功能,對建立中國現代化國家的形象並無好處。

在河北定州的事件中,施暴者穿迷彩服,操外地口音,有人懷疑他們來自北京。行凶者在半夜突然施襲,也跟過去不少拆遷由政府組織拆遷隊有所不同。

在這個新的發展下,對拆遷戶行凶的人打完就走,也沒有表明身份;要從司法途徑討回公道,可謂是難上加難。不過,在這類事件中,地方政府、發展商,又或那些圈水、圈地、圈電、圈河的幕後勢力要趕走拆遷戶的目的雖可能得逞,但中國政府卻要賠上自己跟群眾的關係和國際形象;所以,中國中央政府,絕對應該正視問題,作出針對性的部署,一兩句原則性的空話絕對幫助不了中國政府爭取群眾支持和國際認同。

雖然在定州事件發生兩天後的6月13日晚,定州市市委書記和風、市長郭振光兩人被免職,但群眾的一些疑問仍未得到解決。新華網6月18日報導,已初步查明,事件是由定州電廠灰場工程張姓承建人及其丈夫甄某等人策劃組織的,目前包括張姓女子、甄某在內的2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歸案。可是,也有媒報導指出:向繩油村征地的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河北國華定州電廠跟華能集團有關,而華能集團總經理是前中國人大委員長李鵬之子李小鵬。有評論認為,李小鵬和華能集團實在有責任對事件作出公開交代。

應該指出,近期中國出現大量暴力拆遷問題,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處理有關問題的具體操作手法,可謂是十分不理想。被廣泛視為李鵬系人馬的羅干於 6月16日至21日期間在四川考察時,對地方拆遷問題提出的「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指示,可謂是完全觸不到問題核心。拆遷工作,過去由政府以「執行公務」的理由執行;現在中央說要「規範執法行為」,結果這類暴力拆遷就由外人承包起來;執行的過程也充滿了黑社會夥團的色彩。

也有報導指:電廠佔用繩油村土地,補償金被貪污,農民沒有拿到分文,所以不肯讓地。到目前為止,中國媒體暫未有關於定州血案中是否有地方官員因為貪污問題而遭調查的報導,中國官方也沒有對此作出說明。可以說,這些傳聞一直流傳出去,對中國政府的形象實在沒有好處。要化解問題,最好的方法就是增加透明度,對案件的疑點作出公開說明。

有一種意見指出:河北定州事件涉及濫用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權和私有財產權,中國政府要安定人心,建立國際形象,何不考慮依憲讓苦主得到賠償?據2004年3月14日修訂憲法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中國憲第三十九條又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又按照憲法第四十一條:「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近年中國急速發展,各地建設不斷,官員要創造政績,很大程度上也跟地方建設拉動經濟發展有關。在這個背景下,一些利益集團每每有頗大誘因以暴力方式趕走一些不願妥協的拆遷戶。

過去曾有一些地方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拿出一些法律條文作為理由來對付拆遷戶。例如有地方會祭出《城市規劃法》,指一些拆遷戶違建,但這些部門卻忘記「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當然,也有一些地方利益集團心存僥倖,希望問題在一段時間在不被發現,可以瞞天過海。據中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法又指出: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但也應該指出:中國中央領導人其實也頗為關心暴力拆遷的問題。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胡錦濤就曾指出:時刻牢記群眾利益無小事。據2003年9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緊急通知:各省、治治區、直轄市、各部委直屬機構,必須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妥善解決遺留問題,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定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

暴力拆遷問題,也涉及中國過去物權不清,法律規範不夠清楚的問題。中國政府和法律界一些有心人有意以立法方式確定物權,希望可以在法律上幫助解決有關問題。 2005年6月26日,物權法第三次審議。物權法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徵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中國《新京報》日前引述《物權法》起草專家小組負責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原校長江平指出:在社會生活中,屬於「公共利益」的情形是無法列舉的,但是可以從反面來說,凡是屬於商業開發的,決不屬於社會公共利益。

據報導,江平又認為,商業開發是以營利為目的,所以完全可以把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區分開來。搞商業開發要用土地房屋,這就成了平等主體之間的事情,那可以談判。不能把任何商業開發的利益都叫做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在社會公共利益上應有更明確的規定,以免被濫用。

《新京報》又引述江平表示:現在的拆遷決定,往往是一紙檔說了算,所以無所謂合法拆遷和非法拆遷。但在實踐中有非法拆遷。判斷合法非法的界線,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看,就是法律有沒有規定,徵收徵用土地或者房子,都需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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