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暴力拆迁恶化 北京不能漠视问题

发表:2005-07-03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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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时报邱鑫香港撰文) 中国近日发生多起暴力拆迁事件,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值得关注的是,近期愈来愈多的暴力拆迁都涉及不明来历的外来势力,甚至是具有黑社会色彩的行为;换句话说,要追缉施行暴力者,将之绳之以法的难度相当大;要找出幕后元凶,更属难上加难。不过,此事关键到中国政府跟基层群众的关系以至中国社会的稳定问题,中国领导绝不能等闲视之。

暴力拆迁的一个近期趋势是,地方官员和发展商的行为开始退出幕前,但类似黑社会介入或外来势力的迹象,却愈来愈明显。6月11日,河北定州绳油村发生因为征地问题而引发的暴力事故,造成6人成亡,40多人受伤。

最尴尬的是,中国宣传部门起初不让中国国内媒体报道河北定州事故,但袭击者行凶的录像,却由美国《华盛顿邮报》拿到,变成一桩全球关注的新闻;如果中宣部起初没有禁制有关报道,有关事件对中国政府的形像的打击还可能没有这样大。这次事件可以再次说明,禁制中国国内媒体发挥其正常功能,对建立中国现代化国家的形象并无好处。

在河北定州的事件中,施暴者穿迷彩服,操外地口音,有人怀疑他们来自北京。行凶者在半夜突然施袭,也跟过去不少拆迁由政府组织拆迁队有所不同。

在这个新的发展下,对拆迁户行凶的人打完就走,也没有表明身份;要从司法途径讨回公道,可谓是难上加难。不过,在这类事件中,地方政府、发展商,又或那些圈水、圈地、圈电、圈河的幕后势力要赶走拆迁户的目的虽可能得逞,但中国政府却要赔上自己跟群众的关系和国际形像;所以,中国中央政府,绝对应该正视问题,作出针对性的部署,一两句原则性的空话绝对帮助不了中国政府争取群众支持和国际认同。

虽然在定州事件发生两天后的6月13日晚,定州市市委书记和风、市长郭振光两人被免职,但群众的一些疑问仍未得到解决。新华网6月18日报道,已初步查明,事件是由定州电厂灰场工程张姓承建人及其丈夫甄某等人策划组织的,目前包括张姓女子、甄某在内的2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可是,也有媒报道指出:向绳油村征地的国家重点建设专案河北国华定州电厂跟华能集团有关,而华能集团总经理是前中国人大委员长李鹏之子李小鹏。有评论认为,李小鹏和华能集团实在有责任对事件作出公开交代。

应该指出,近期中国出现大量暴力拆迁问题,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处理有关问题的具体操作手法,可谓是十分不理想。被广泛视为李鹏系人马的罗干于 6月16日至21日期间在四川考察时,对地方拆迁问题提出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指示,可谓是完全触不到问题核心。拆迁工作,过去由政府以“执行公务”的理由执行;现在中央说要“规范执法行为”,结果这类暴力拆迁就由外人承包起来;执行的过程也充满了黑社会伙团的色彩。

也有报道指:电厂占用绳油村土地,补偿金被贪污,农民没有拿到分文,所以不肯让地。到目前为止,中国媒体暂未有关于定州血案中是否有地方官员因为贪污问题而遭调查的报道,中国官方也没有对此作出说明。可以说,这些传闻一直流传出去,对中国政府的形像实在没有好处。要化解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增加透明度,对案件的疑点作出公开说明。

有一种意见指出:河北定州事件涉及滥用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权和私有财产权,中国政府要安定人心,建立国际形像,何不考虑依宪让苦主得到赔偿?据2004年3月14日修订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中国宪第三十九条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又按照宪法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近年中国急速发展,各地建设不断,官员要创造政绩,很大程度上也跟地方建设拉动经济发展有关。在这个背景下,一些利益集团每每有颇大诱因以暴力方式赶走一些不愿妥协的拆迁户。

过去曾有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拿出一些法律条文作为理由来对付拆迁户。例如有地方会祭出《城市规划法》,指一些拆迁户违建,但这些部门却忘记“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当然,也有一些地方利益集团心存侥幸,希望问题在一段时间在不被发现,可以瞒天过海。据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又指出: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但也应该指出:中国中央领导人其实也颇为关心暴力拆迁的问题。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就曾指出: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据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各省、治治区、直辖市、各部委直属机构,必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暴力拆迁问题,也涉及中国过去物权不清,法律规范不够清楚的问题。中国政府和法律界一些有心人有意以立法方式确定物权,希望可以在法律上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2005年6月26日,物权法第三次审议。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式,可以征收、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中国《新京报》日前引述《物权法》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校长江平指出:在社会生活中,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是无法列举的,但是可以从反面来说,凡是属于商业开发的,决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据报道,江平又认为,商业开发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完全可以把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区分开来。搞商业开发要用土地房屋,这就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事情,那可以谈判。不能把任何商业开发的利益都叫做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社会公共利益上应有更明确的规定,以免被滥用。

《新京报》又引述江平表示:现在的拆迁决定,往往是一纸档说了算,所以无所谓合法拆迁和非法拆迁。但在实践中有非法拆迁。判断合法非法的界线,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就是法律有没有规定,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房子,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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