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達功:李建平的誹謗罪名太荒唐了

作者:作者:趙達功 發表:2005-07-10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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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羅織異議人士罪名可謂千奇百怪。一般來說,對於異議作家,當局一般是使用刑法一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但根據高層「政治問題非政治化處理」的指示,屬於政治迫害的政治罪名變成了各種各樣的刑事罪名,如盜竊、藏毒、漏稅、嫖娼等等,這往往都是無中生有,栽贓陷害,重慶警方就曾以毒品交易罪名抓捕許萬平,深圳警方以嫖娼構陷作家劉水……,這次山東淄博警方又有了新創造,以涉嫌誹謗罪名逮捕了自由撰稿人李建平。

我不敢說李建平誹謗罪開庭審理是公開進行還是關門進行,相信如果對李建平所謂「誹謗罪」進行公開審理,一定會讓淄博公檢法機關丟醜。正如獨立作家筆會獄委會負責人張裕所說,「這些誹謗不誹謗,以公訴的話,多半是下麵人拍馬屁。像這樣的事情,如果真的說是誹謗誰了,把這個桶到那個人本人那裡去了,那個人未必好意思說就是為了這個事情同意去追究他。」(美國之音採訪)

不錯,李建平在撰寫的文章中的確點名批評了國家領導人,批評就是誹謗嗎?如何界限?國內眾多異議作家大都點名批評過國家領導人,以李建平罪名的標準,豈不都犯下誹謗罪了嗎?荒唐,實在是荒唐!不知道山東公檢法部門是不是想開一個先例,以次成為全國各地公檢法學習的榜樣。如此笨拙可笑的做法,恐怕中共當局高層也會愕然不已。李建平在1989年學運期間曾經是上海高校自治聯合會的發起人之一,這個歷史原因恐怕也是當局進行政治迫害的因素吧,像趙昕、許萬平、劉水、張林等一次又一次被政治迫害,其中都不乏歷史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什麼叫「誹謗罪」呢?「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對照誹謗罪概念,李建平的誹謗罪究竟是不是:1、捏造和虛構事實;2、足以貶損;3、情節嚴重。

不過話要說回來,法律歸法律,事實歸事實,中共當局在進行政治迫害時,什麼時候講過法律,講過事實?所以,儘管李建平根本沒有構成誹謗罪,但黨說了是誹謗罪,恐怕法庭就會認定是誹謗罪,儘管是無中生有的強加罪名。


2005年7月10日

(大紀元)(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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