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一梟:老梟致浙江省公安廳廳長的信

作者:作者:東海一梟 發表:2005-07-23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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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廳廳長閣下:

恕冒昧。關於發生於龍泉市的林樟旺等人「侵佔農地」一案,風聞省公安廳作過重要批示。為免您偏聽偏信,我和我的朋友認為有必要將林案有關情況向浙江省公安廳和您作一匯報。

關於林案,我曾親臨麗水、龍泉,希望龍泉森警從維護山民權益和法律尊嚴的角度考慮,立即放人。多方努力失敗後,我才被迫公之於網路,求助於廣大律師、專家和輿論。

親屬和鄉親禍從天降,我心焦如焚,倘我的救人方式有不妥之處,請一切沖得我來,千萬不要拿那些可憐的山民撒氣。將心比心,如果是廳長您的親屬鄉親蒙冤受屈,您會善罷甘休嗎?

海內外專家學者、各界人士和我已寫了不少關於林案的文章,多數問題已從法律、人權、政治體制等多種層次進行了透徹分析。我在寫給龍泉姚建峰檢察長的信中曾強調兩點:

一、要構成非法佔有農用地罪,客觀上必須具備重要的一條,即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而修二米多寬(據我瞭解,最寬處2.7∼2.8米)為村民生產、生活所用的機耕路,即沒有改變土地權權屬也沒有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國土資源部文件國土資發〔2001〕255號關於印發試行《土地分類》的通知中規定的土地分類,其中明確列明機耕道屬於農用地中的農村道路,罪與非罪非常明確。

二、程序瑕疵(違法)主體不是林樟旺們。姚坑村不管是因窮困還是法律意識淡薄沒報有關部門審批,其直接責任在姚坑村村民。但姚坑村也僅是程序性違法佔用,即土地的所有權人在未辦理有關程序性手續的情況下的佔用。多年的司法實踐表明,程序性違法佔用農用土地是不涉及犯罪問題的,因為土地的使用者本來即具有合法使用自己土地的身份,只是違反了有關使用的要式程序,而這種被違反的程序也只能是有關行政監管法規,而不應當是刑法。

還有一點,我的律師早已指出,提請廳長大人注意:林樟旺等出資修路行為,其實已經被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認定為正當行為。2005年4月20日,浙江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以「非法佔用耕地罪」為名,將出資幫龍泉市岩樟鄉金沅村姚坑自然村村民修路的林樟旺、毛根壽、梅善良、林樟法等四人刑拘,4月30日,以「治安」名義,向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三人家屬收取了六萬元「預交款」現金,並口頭告知當事人家屬是用於辦理修路手續的費用。麗水林業公安處蔡處長5月17日下午到遂昌縣龍洋鄉,在鄉政府小會議室與當事者林樟法、梅善良、毛根壽及林樟旺之妻余建英召開座談會,參加會議的還有龍洋鄉黨委書記、遂昌森林分局局長等。蔡處長就六萬元一事再次向當事人確認:龍泉森林分局收六萬元是作為當事人補辦佔用林地手續預交款的。

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做法,顯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行事,即「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否則,無從理解。雖然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及其上級部門至今拒絕就該行為性質作出書面認定,但仍足以認為,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已經確認本案不屬於行政違法,更不屬於刑事犯罪案件,僅僅是可以依法補辦用地手續的情形,事實上,麗水地區也普遍存在類似方式辦理用地手續。換言之,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對同一行為在已經認定為不構成違法犯罪後,仍然繼續保留刑事偵查措施的做法,已經沒有了法律依據。

另外,在此案中,政府有關部門存著嚴重濫權、瀆職、行政不作為等問題。而類似這種先開(路)後報(批)的情況在龍泉、麗水普遍存在,個人、集體、政府都有,以專項整治名義「殺」一警百屬於選擇性正義,仍是一種非正義,何況這個「一」還殺錯了對象,殺向了無辜。如果「殺一」成功,不僅是龍泉公檢法和龍泉市、浙江省的恥辱,也是中絲絲絲絲黨的恥辱!

林樟旺們所修建的機耕路,是姚坑村一百多村民苦盼巳人的生存、發展、希望、致富之路。從法律的角度講,此案是非常普遍存在的程序瑕疵和補辦手續問題,林樟旺等根本無罪,公安機關錯誤認識理解事實、法律,或有公安機關(包括相關個人)以法律的名義進行敲詐勒索;就道德、利益的層面言,那是一種行善積德的善舉;從國家政策來講,他們是為村民解難,為政府分憂(中共執政五十多年,經濟發展「一枝獨秀」,而姚坑村還沒有一條機耕小道與外界相通,政府難道沒有行政、道義責任?)。現在,由於無人管理維護,已經開通的姚坑至黃塔的機耕路塌方處處,終將毀廢…,令人痛心之至!

林案引起國內外關注,多名律師、法律專家仗義執言並準備上法庭免費辯護並痛陳相關機構的荒唐。這裡有幾張機耕路和姚坑村照片:http://bbs.blogchina.com/p697904.html。看看這些照片,看看這些閉塞窮苦山民及其艱難的生活環境,龍泉市森林公安居然還忍心動用公權力敲詐勒索!對此,凡良知未泯人性尚存者,誰能不千端感概萬憤填胸?能不長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艱?

我們曾希望龍泉檢察官們能公正執法,維護民權,從而成為黑暗龍泉的一個亮點,希望這個由森林公安主演的鬧劇到檢察院為止而不是發展為國際醜聞和歷史笑柄。現在看來,當事人、我和我的朋友們又要失望了。據瞭解,龍泉司法機關不少人也都認為林樟旺等人是冤枉的,龍泉、遂昌以及麗水一些官員鑒於省廳有「辦成鐵案」的指示而噤若寒蟬,沒人敢站出來講一句公道話。

我個人是早已豁出去了的。我並不在乎多幾個對手,或者對方來頭有多大。但為了我的親屬和鄉親,我請求您和浙江省公安廳,請務必慎重再慎重,請挺身阻止龍泉檢院起訴或者法院蠻橫枉判,拜託了,為了我多災多難、飽受欺凌、弱勢無助的鄉親父老,為了道義良知和法律尊嚴!

希望能與您面談。可以嗎?恭請指示。


余樟法(老梟)頓首

2005、7、16

地址:廣西南寧市經文街3-1號陽光公寓530022
電話:077126114021307777556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南寧震旦文化藝術研究院

附《龍泉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對龍泉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事實認定方面的意見》、《林樟旺等涉嫌非法佔用農地罪案律師建議書》及法學專家、律師闡析文章十餘。


轉自《議報》(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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