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一枭:老枭致浙江省公安厅厅长的信

作者:作者:东海一枭 发表:2005-07-23 21:32
手机版 正体 打赏 0个留言 打印 特大

浙江省公安厅厅长阁下:

恕冒昧。关于发生于龙泉市的林樟旺等人“侵占农地”一案,风闻省公安厅作过重要批示。为免您偏听偏信,我和我的朋友认为有必要将林案有关情况向浙江省公安厅和您作一汇报。

关于林案,我曾亲临丽水、龙泉,希望龙泉森警从维护山民权益和法律尊严的角度考虑,立即放人。多方努力失败后,我才被迫公之于网络,求助于广大律师、专家和舆论。

亲属和乡亲祸从天降,我心焦如焚,倘我的救人方式有不妥之处,请一切冲得我来,千万不要拿那些可怜的山民撒气。将心比心,如果是厅长您的亲属乡亲蒙冤受屈,您会善罢甘休吗?

海内外专家学者、各界人士和我已写了不少关于林案的文章,多数问题已从法律、人权、政治体制等多种层次进行了透彻分析。我在写给龙泉姚建峰检察长的信中曾强调两点:

一、要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客观上必须具备重要的一条,即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而修二米多宽(据我了解,最宽处2.7~2.8米)为村民生产、生活所用的机耕路,即没有改变土地权权属也没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1〕255号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中规定的土地分类,其中明确列明机耕道属于农用地中的农村道路,罪与非罪非常明确。

二、程序瑕疵(违法)主体不是林樟旺们。姚坑村不管是因穷困还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报有关部门审批,其直接责任在姚坑村村民。但姚坑村也仅是程序性违法占用,即土地的所有权人在未办理有关程序性手续的情况下的占用。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程序性违法占用农用土地是不涉及犯罪问题的,因为土地的使用者本来即具有合法使用自己土地的身份,只是违反了有关使用的要式程序,而这种被违反的程序也只能是有关行政监管法规,而不应当是刑法。

还有一点,我的律师早已指出,提请厅长大人注意:林樟旺等出资修路行为,其实已经被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认定为正当行为。2005年4月20日,浙江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以“非法占用耕地罪”为名,将出资帮龙泉市岩樟乡金沅村姚坑自然村村民修路的林樟旺、毛根寿、梅善良、林樟法等四人刑拘,4月30日,以“治安”名义,向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三人家属收取了六万元“预交款”现金,并口头告知当事人家属是用于办理修路手续的费用。丽水林业公安处蔡处长5月17日下午到遂昌县龙洋乡,在乡政府小会议室与当事者林樟法、梅善良、毛根寿及林樟旺之妻余建英召开座谈会,参加会议的还有龙洋乡党委书记、遂昌森林分局局长等。蔡处长就六万元一事再次向当事人确认:龙泉森林分局收六万元是作为当事人补办占用林地手续预交款的。

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做法,显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行事,即“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否则,无从理解。虽然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及其上级部门至今拒绝就该行为性质作出书面认定,但仍足以认为,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已经确认本案不属于行政违法,更不属于刑事犯罪案件,仅仅是可以依法补办用地手续的情形,事实上,丽水地区也普遍存在类似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换言之,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同一行为在已经认定为不构成违法犯罪后,仍然继续保留刑事侦查措施的做法,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

另外,在此案中,政府有关部门存着严重滥权、渎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而类似这种先开(路)后报(批)的情况在龙泉、丽水普遍存在,个人、集体、政府都有,以专项整治名义“杀”一警百属于选择性正义,仍是一种非正义,何况这个“一”还杀错了对像,杀向了无辜。如果“杀一”成功,不仅是龙泉公检法和龙泉市、浙江省的耻辱,也是中丝丝丝丝党的耻辱!

林樟旺们所修建的机耕路,是姚坑村一百多村民苦盼巳人的生存、发展、希望、致富之路。从法律的角度讲,此案是非常普遍存在的程序瑕疵和补办手续问题,林樟旺等根本无罪,公安机关错误认识理解事实、法律,或有公安机关(包括相关个人)以法律的名义进行敲诈勒索;就道德、利益的层面言,那是一种行善积德的善举;从国家政策来讲,他们是为村民解难,为政府分忧(中共执政五十多年,经济发展“一枝独秀”,而姚坑村还没有一条机耕小道与外界相通,政府难道没有行政、道义责任?)。现在,由于无人管理维护,已经开通的姚坑至黄塔的机耕路塌方处处,终将毁废…,令人痛心之至!

林案引起国内外关注,多名律师、法律专家仗义执言并准备上法庭免费辩护并痛陈相关机构的荒唐。这里有几张机耕路和姚坑村照片:http://bbs.blogchina.com/p697904.html。看看这些照片,看看这些闭塞穷苦山民及其艰难的生活环境,龙泉市森林公安居然还忍心动用公权力敲诈勒索!对此,凡良知未泯人性尚存者,谁能不千端感概万愤填胸?能不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

我们曾希望龙泉检察官们能公正执法,维护民权,从而成为黑暗龙泉的一个亮点,希望这个由森林公安主演的闹剧到检察院为止而不是发展为国际丑闻和历史笑柄。现在看来,当事人、我和我的朋友们又要失望了。据了解,龙泉司法机关不少人也都认为林樟旺等人是冤枉的,龙泉、遂昌以及丽水一些官员鉴于省厅有“办成铁案”的指示而噤若寒蝉,没人敢站出来讲一句公道话。

我个人是早已豁出去了的。我并不在乎多几个对手,或者对方来头有多大。但为了我的亲属和乡亲,我请求您和浙江省公安厅,请务必慎重再慎重,请挺身阻止龙泉检院起诉或者法院蛮横枉判,拜讬了,为了我多灾多难、饱受欺凌、弱势无助的乡亲父老,为了道义良知和法律尊严!

希望能与您面谈。可以吗?恭请指示。


余樟法(老枭)顿首

2005、7、16

地址:广西南宁市经文街3-1号阳光公寓530022
电话:0771261140213077775568
邮箱:[email protected]
南宁震旦文化艺术研究院

附《龙泉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对龙泉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林樟旺等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案律师建议书》及法学专家、律师阐析文章十余。


转自《议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短网址: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本站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看中国》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荣誉会员


欢迎给您喜欢的作者捐助。您的爱心鼓励就是对我们媒体的耕耘。 打赏
善举如烛《看中国》与您相约(图)

看完这篇文章您觉得

评论


加入看中国会员

donate

看中国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