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實施法律居然還有五年的「過渡期」

作者:呂耿松 發表:2007-02-06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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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為建造「官員經濟適用房」,強征本市江干區彭埠鎮雲峰村的30多萬平方米耕地,數百名村民於去年10月1日致信浙江省委書記習近平,要求停止市政府的違法侵權行為。為此,筆者曾寫過《三部門PK三部委:政府強佔耕地為官員建造「經濟適用房」》和《反對「官員經濟適用房」:杭州農民再次進京告狀》兩篇文章,對此事予以披露,並對杭州市政府的霸道行徑予以鞭撻。杭州市政府為官員建造「經濟適用房」而徵用耕地,無論是按照國家法律還是中央文件,都是不符合規定的。正因為如此,雲峰村農民多次上北京告御狀,但北京總是往下推,農民只得又走盤陀路,告到市國土源局、市政府、省政府,但這種陳香蓮到陳世美那裡告陳世美的案子,永無出頭之日。

筆者手頭有三份文件:一份是杭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於2006年10月19日簽發的《關於杭海港等同志來訪事項答覆意見》,一份是杭州市民政府於2006年12月5日簽發的杭信查[2006]9號《信訪事項複查意見書》,還有一份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於2006年12月27日簽發的浙復(2006)50號《關於杭海港信訪事項的覆核意見書》。為了便於說明問題,現將杭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的《關於杭海港等同志來訪事項答覆意見》抄錄於下:

「杭海港等同志:你們反映的信訪問題已由杭州市信訪局轉我局處理,經調查,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杭州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建造經濟適用房的主體資格問題。根據杭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杭編[2001] 127號文,杭州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具有組織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工作職能。

二、關於項目合法性問題。杭州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拆遷人)實施的市級機關三堡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經杭發改投資[2005]99號文批復同意,2005年5月17日由杭州市規劃局批准核發(2005)年浙規用證01000162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該項目地塊涉及農用地經國務院第0000942號批准為建設用地,2005年9月經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杭州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領取建設用地批准書,2005年9月30日經市國土資源局批准核發杭土資許字(2005)第052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期為2005年10月8日至2008年4月7日,搬遷期為2005年10月8日至2006年4月7日。該項目拆遷實施人為杭州市三堡經濟適用房建設前期指揮部。整個項目立項、用地、規劃、建設、房屋拆遷等手續合法、有效。

綜上所述,該項目實施主體符合資格,建設項目合法,手續完備,因此,應依法進行房屋拆遷、項目建設。你們如對本處理意見不服,依照《信訪條例》有關規定,可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複查。申請複查和複查期間不停止拆遷工作。」

對於這樣一份完全對農民不負責任,強調自己的違法行為「合法」的答覆意見,雲峰村農民當然不服,要求杭州市政府複查。杭州市政府於2006年12月5日作出的杭信查[2006]9號《信訪事項複查意見書》,其「複查意見」竟同杭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的《關於杭海港等同志來訪事項答覆意見》一模一樣,除了首尾的稱謂有變化外,正文部分連標點符號也不相差一個。這樣的意見與其說是「複查」,不如說是在敷衍農民,愚弄百姓。雲峰村農民只好再上北京,國務院有關部門讓他們回浙江省解決。於是村民們於12月11日向浙江省政府提出了覆核申請。

2007年1月8 日,雲峰村農民再次去浙江省政府,省政府拿出早在2006年12月27日就作出的《關於杭海港信訪事項的覆核意見書》。該意見書稱:「經覆核,杭州市人民政府對建造三堡經濟適用房(後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已改為機關專項用房)項目實施主體資格、建設項目、土地批文等有關手續複查意見並無不當,故維持杭州市人民政府的複查意見。」該意見書還特別指出,「本覆核意見為終結意見」,也就是,雲峰村農民再也不能申訴了,他們只能乖乖把土地交出來了。

浙江省政府的這份《關於杭海港信訪事項的覆核意見書》是篇奇文,奇就奇在括弧裡用以解釋「經濟適用房」的18個字。這段看上去好像是附加的文字實際上是這份覆核意見書的要害,這也顯示了浙江省政府的無賴相。從這段文字看,省政府也認為,杭州市政府徵用農用地為自己建造「經濟適用房」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把它解釋為「後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已改為機關專項用房」。按照什麼樣的「有關文件」規定,經濟適用房改為「機關專用房」?省政府的覆核意見書沒有作出說明,三星期前杭州市的《信訪事項複查意見書》也沒有說明。2005年9月30日經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批准核發的杭土資許字(2005)第052號《房屋拆遷許可證》上明明白白寫著「因市級機關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徵用集體土地」,如果改為「機關專項用房」,這本《房屋拆遷許可證》豈不可以作廢?再說「機關專項用房」也不需要這麼多的土地,因此省政府不能自圓其說。當雲峰村村民要求省政府拿出「有關文件」給他們看看時,省信訪局的劉副局長蠻橫地說:「我們這裡沒有文件,要看你們自己到杭州市政府去看!」拿不出文件,卻說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經濟適用房已改為機關專用房,這不是無賴是什麼?村民們要求舉行聽證會,就有「有關文件」和「機關專項用房」舉證,但省政府的官員一口拒絕,說聽證沒必要。更絕的是,劉副局長在解釋為什麼杭州市政府建造經濟適用房沒有違反國務院2004年77號文件(即國家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時說,2004年77號文件是要執行的,但我國執行法律的政策有5年過渡期,現在還在過渡期內。村民們感到愕然,劉副局長又解釋說:「這是因為我國政策的慣性使然」。真是石破天驚!不愧是省人民政府的高官,有如此高超的政策水平和理論水平。這樣話我們在共產黨和政府的文件裡看不到 ,在領導人的報告中看不到,在官方媒體的報導中看不到 ,在這裡卻看到了,聽到了。這是大實話,這就是為什麼共產黨講得那麼好聽而做得那麼差勁,為什麼法律制訂得那麼多而沒一條得到實施的原因。在任何國家,法律一經公布就具有拘束力和執行力,但中國的法律是橡皮筋,在公布後居然還有5 年的「過渡期」:在這段時間,有些法律可執行,有些法律可不執行;法律對有些人可執行,對有些人可不執行;對有些事可執行,對有些事可不執行——這就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這一特色使人聯想到每屆政府的任期也是5 年,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國家制定的法律可以「過渡」到下屆政府,由下屆政府來執行。這也可以解釋為什中國每屆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都會留下一個矛盾越積越多的亂攤子給下一屆政府。

浙江省政府為什麼明知杭州市政府濫用權力強征耕地為官員建造「經濟適用房」屬違法行為而不予制止並為其尋找「合法」的理由呢?原來在2004年至2005年,浙江省政府已經為它屬下的官員建造並分配了「經濟適用房」。有關分配情況是:處級90平方米,副廳級120平方米,正廳級150平方米,正廳以上更高。在原省團校的黃金地段,有幾幢豪華的大樓拔地而起,那是省委省政府正廳級幹部的「經濟適用房」,至於副省級以上官員,早就佔據了傍山依水的寶石山下的一片風水寶地。在這種情況下,杭州市政府的官員要求在較偏的雲峰村建造「經濟適用房」也就順理成章了,這就是「我國政策的慣性使然」。

據悉,雲峰村村民將再次上北京。他們相信,浙江省政府耍無賴,黨中央和國務院是不會耍無賴的。

(原載《民主論壇》2007年2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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