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实施法律居然还有五年的“过渡期”

作者:吕耿松 发表:2007-02-06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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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为建造“官员经济适用房”,强征本市江干区彭埠镇云峰村的30多万平方米耕地,数百名村民于去年10月1日致信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要求停止市政府的违法侵权行为。为此,笔者曾写过《三部门PK三部委:政府强占耕地为官员建造“经济适用房”》和《反对“官员经济适用房”:杭州农民再次进京告状》两篇文章,对此事予以披露,并对杭州市政府的霸道行径予以鞭挞。杭州市政府为官员建造“经济适用房”而征用耕地,无论是按照国家法律还是中央文件,都是不符合规定的。正因为如此,云峰村农民多次上北京告御状,但北京总是往下推,农民只得又走盘陀路,告到市国土源局、市政府、省政府,但这种陈香莲到陈世美那里告陈世美的案子,永无出头之日。

笔者手头有三份文件:一份是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10月19日签发的《关于杭海港等同志来访事项答复意见》,一份是杭州市民政府于2006年12月5日签发的杭信查[2006]9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还有一份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27日签发的浙复(2006)50号《关于杭海港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为了便于说明问题,现将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关于杭海港等同志来访事项答复意见》抄录于下:

“杭海港等同志:你们反映的信访问题已由杭州市信访局转我局处理,经调查,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建造经济适用房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杭编[2001] 127号文,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具有组织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工作职能。

二、关于项目合法性问题。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拆迁人)实施的市级机关三堡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经杭发改投资[2005]99号文批复同意,2005年5月17日由杭州市规划局批准核发(2005)年浙规用证0100016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项目地块涉及农用地经国务院第0000942号批准为建设用地,2005年9月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2005年9月30日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核发杭土资许字(2005)第05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为2005年10月8日至2008年4月7日,搬迁期为2005年10月8日至2006年4月7日。该项目拆迁实施人为杭州市三堡经济适用房建设前期指挥部。整个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房屋拆迁等手续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该项目实施主体符合资格,建设项目合法,手续完备,因此,应依法进行房屋拆迁、项目建设。你们如对本处理意见不服,依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申请复查和复查期间不停止拆迁工作。”

对于这样一份完全对农民不负责任,强调自己的违法行为“合法”的答复意见,云峰村农民当然不服,要求杭州市政府复查。杭州市政府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的杭信查[2006]9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其“复查意见”竟同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关于杭海港等同志来访事项答复意见》一模一样,除了首尾的称谓有变化外,正文部分连标点符号也不相差一个。这样的意见与其说是“复查”,不如说是在敷衍农民,愚弄百姓。云峰村农民只好再上北京,国务院有关部门让他们回浙江省解决。于是村民们于12月11日向浙江省政府提出了复核申请。

2007年1月8 日,云峰村农民再次去浙江省政府,省政府拿出早在2006年12月27日就作出的《关于杭海港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该意见书称:“经复核,杭州市人民政府对建造三堡经济适用房(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已改为机关专项用房)项目实施主体资格、建设项目、土地批文等有关手续复查意见并无不当,故维持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复查意见。”该意见书还特别指出,“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也就是,云峰村农民再也不能申诉了,他们只能乖乖把土地交出来了。

浙江省政府的这份《关于杭海港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是篇奇文,奇就奇在括号里用以解释“经济适用房”的18个字。这段看上去好象是附加的文字实际上是这份复核意见书的要害,这也显示了浙江省政府的无赖相。从这段文字看,省政府也认为,杭州市政府征用农用地为自己建造“经济适用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把它解释为“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已改为机关专项用房”。按照什么样的“有关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改为“机关专用房”?省政府的复核意见书没有作出说明,三星期前杭州市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也没有说明。2005年9月30日经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核发的杭土资许字(2005)第05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明明白白写着“因市级机关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征用集体土地”,如果改为“机关专项用房”,这本《房屋拆迁许可证》岂不可以作废?再说“机关专项用房”也不需要这么多的土地,因此省政府不能自圆其说。当云峰村村民要求省政府拿出“有关文件”给他们看看时,省信访局的刘副局长蛮横地说:“我们这里没有文件,要看你们自己到杭州市政府去看!”拿不出文件,却说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已改为机关专用房,这不是无赖是什么?村民们要求举行听证会,就有“有关文件”和“机关专项用房”举证,但省政府的官员一口拒绝,说听证没必要。更绝的是,刘副局长在解释为什么杭州市政府建造经济适用房没有违反国务院2004年77号文件(即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时说,2004年77号文件是要执行的,但我国执行法律的政策有5年过渡期,现在还在过渡期内。村民们感到愕然,刘副局长又解释说:“这是因为我国政策的惯性使然”。真是石破天惊!不愧是省人民政府的高官,有如此高超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这样话我们在共产党和政府的文件里看不到 ,在领导人的报告中看不到,在官方媒体的报导中看不到 ,在这里却看到了,听到了。这是大实话,这就是为什么共产党讲得那么好听而做得那么差劲,为什么法律制订得那么多而没一条得到实施的原因。在任何国家,法律一经公布就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但中国的法律是橡皮筋,在公布后居然还有5 年的“过渡期”:在这段时间,有些法律可执行,有些法律可不执行;法律对有些人可执行,对有些人可不执行;对有些事可执行,对有些事可不执行——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这一特色使人联想到每届政府的任期也是5 年,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国家制定的法律可以“过渡”到下届政府,由下届政府来执行。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中国每届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都会留下一个矛盾越积越多的乱摊子给下一届政府。

浙江省政府为什么明知杭州市政府滥用权力强征耕地为官员建造“经济适用房”属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并为其寻找“合法”的理由呢?原来在2004年至2005年,浙江省政府已经为它属下的官员建造并分配了“经济适用房”。有关分配情况是:处级90平方米,副厅级120平方米,正厅级150平方米,正厅以上更高。在原省团校的黄金地段,有几幢豪华的大楼拔地而起,那是省委省政府正厅级干部的“经济适用房”,至于副省级以上官员,早就占据了傍山依水的宝石山下的一片风水宝地。在这种情况下,杭州市政府的官员要求在较偏的云峰村建造“经济适用房”也就顺理成章了,这就是“我国政策的惯性使然”。

据悉,云峰村村民将再次上北京。他们相信,浙江省政府耍无赖,党中央和国务院是不会耍无赖的。

(原载《民主论坛》2007年2月5 日)

来源: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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