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市政法委書記強衛手上沾有我女兒的鮮血

發表:2007-05-15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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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李桂芬,是北京北人集團退休職工,住崇文區細米胡同25號,電話:13901354291,(010)86867498。

我的女兒的高萍於1998年 2月23日被人殘忍地殺死在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區體育館路派出所至今已經過了9年多的時間了, 屍體至今仍然存放在北京市公安局法醫鑑定中心的冰櫃裡,並且開創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正常死亡遺體保存時間之最。而此案之所以拖得這麼久卻與原北京市政法委書記強衛大有干係。

現將本案細節公之眾,有心人可將此事改編成小說、電影或者電視劇。求您也能幫助我並為我的女兒鳴冤叫屈、伸張正義!求您幫助我並與我一起控訴中國一個歷史時期以來的司法腐敗。

本文所述事實均取自:

1. 北京豐臺區人民法院2001年判處原體育館路派出所政委趙建坤、副所長田亞東有期徒刑的《豐刑初字第00417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初審判決。見附件1)。
2.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鑑定(1999)高檢技鑒第19號法醫學鑑定書(以下簡稱:《最高檢法醫鑑定書》。見附件2)。
3. 北京市公安局(98)法字第347號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以下簡稱:《公安法醫鑑定書》。見附件3)。
4. 王衛律師詢問出租司機李革時的記錄(以下簡稱:《出租司機證明》。見附件4)。
5. 律師前住急救中心調查取證時的情況記錄(以下簡稱:《醫生證詞》。見附件5)。
6. 崇文公安分局紀檢辦公室1998年4月16日,對體育館路派出所警察齊志勇的詢問記錄(以下簡稱:《齊志勇詢問記錄》。見附件6)。
7. 崇文公安分局紀檢辦公室1998年4月20日,對體育館路派出所警察王旭東的詢問記錄(以下簡稱:《王旭東詢問記錄》。見附件7)。
8. 崇文公安分局紀檢辦公室1998年4月22日,對體育館路派出所警察韓德旺的詢問記錄(以下簡稱:《韓德旺詢問記錄》。見附件8)。
9. 體育館路派出所警察齊志勇、王健1998年2月23日訊問王志偉時所做的訊問記錄,(以下簡稱:《王志偉訊問記錄》。見附件9)。
10. 體育館路派出所警察宋那羽、王旭東1998年2月24日4時30分至6時50分詢問王志強時所做的詢問記錄(以下簡稱:《王志強詢問記錄》。見附件10)。
11. 體育館路派出所警察王健、趙權1998年2月24日5時20分至6時10分詢問王志剛時所做的詢問記錄,(以下簡稱:《王志剛詢問記錄》。見附件11)。
12. 崇文公安分局1998年7月10日《公安機關受理申訴答覆意見書》(見附件12)。
13. 崇文公安分局1999年6月14日《關於高萍死亡一事的答覆意見》(見附件13)。
14. 本人及其親屬、律師、單位委派同志的親身經歷。

一、楔子
1996年8月,我的女兒高萍在北京廣發證券體育館路營業部買賣股票時,結識了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體育館路派出所警察王志剛和他的弟弟王志強。

王志強得知高萍離異、下崗的遭遇後,以自己和妻子關係不好準備離婚為由,提出和高萍交朋友談戀愛,用花言巧語騙得了高萍的信任。在他倆交往一年多的時間裏,高萍自己和孩子捨不得吃、捨不得穿,卻把她和我們家辛辛苦苦掙來的血汗錢,花到了王志強兄弟三人和他們的母親及孩子身上。就這樣,王家兄弟猶嫌不足,至1997年12月,王志強夥同其兄王志剛,並且與證券營業部負責存取款業務的王曉軍相勾結,先後十餘次冒取我與我愛人名下的證券保證金13萬餘元(註:後經法院判決,被冒取的錢款由證券營業部退還給了我們)。
當我們發現錢被冒取,感到其中有詐,要女兒趕緊向王志強討要被冒取的錢時,王志強提出和高萍分手並且躲藏起來。此時,其兄王志剛仗著警察的身份威脅高萍道:「有事你衝我說,要是再找我弟弟,我隨便找個藉口把你弄進去(指警局),進去別想再出來」。

聽到女兒的哭訴,我不相信天子腳下能容警察為非作歹,便於1998年2月19日至22日,連續三天親自登門王志剛家,要他通知其弟趕緊還錢,否則拉他到派出所討個說法。

23日中午,王志剛的愛人石秀蘭打電話給高萍,說是第二天中午到股市取錢,先替王志強還上一萬塊錢。二十點左右,王志強的大哥王志偉也給我打來電話,說由他替王志強還二萬五千塊錢。二十一時許,在外辦事的高萍又接到王志偉的傳呼,高萍給家裡打來電話說:王志偉約她晚上十點鐘到豐臺區方莊「阿福仔」酒樓門口取錢。挂斷電話,她就興沖沖地搭乘出租汽車赴約而去。

二、午夜謀殺

(一)拘禁原為傳噩耗

夜越來越深了,我和高萍的爸爸一直得不到女兒的消息心急如焚,睡也睡不著。24日2點多鐘,住地街道居委會的兩位主任,破天荒地到我家「查戶口」,特別問高萍在家嗎?我當即把王家兄弟答應還錢,高萍去取等情況告訴了她倆。兩位主任剛走,轄區派出所管片警察又帶著體育館路派出所的警察敲門,進屋便逐個盤問我家家庭成員情況,還把我帶到體育館路派出所,盤查我女兒的情況長達二十個小時之久。期間,我頻頻質問警察:高萍是不是出事了?為什麼不讓我回家?警察不理不採。直到22點多鐘,該所所長李新和才將我女兒「因敲詐」被抓,已於23個小時之前死在該所的噩耗通知我。

(二)假警察「報案」托所長

明明是王志強欠高萍及我家的錢,明明高萍是應王志偉之約,到「阿福仔」酒樓門口去取欠款,怎麼轉眼變成了敲詐?竟然死在了派出所裡呢?

事後我們才知道:那個身穿警服、手持警棍,任意出入體育館路派出所,經常在該所轄區橫行霸道、魚肉鄉里的王志剛,根本不是警察,而是派出所所長李新和的哥們兒。

據崇文區檢察院在對原體育館路派出所政委趙建坤、副所長田亞東提起公訴的公訴書稱:「2月23日晚7時許,李新和下班在外吃飯時,接到王志剛急報,稱:‘高萍以放火燒王志強家房子、殺其孩子相威脅進行敲詐,王志強持刀欲與高萍拚命。’李新和即要王志剛到派出所找值班政委趙建坤報案並同趙通了電話」。可是趙建坤卻在法庭上交待說:「晚上八點多鐘,李新和從外面給我打來電話,先是讓我到外面餐廳同他一起吃飯,我告訴他要出去洗澡,飯就不吃了。這時,李新和才對我說:一會兒那哥三報案,你盯著給辦了」(詳見附件1 《初審判決》第2頁紅線標記處)。

直到當晚九時許,王氏三兄弟才姍姍來到派出所報案(註:王家距體育館路派出所走路不過幾分鐘)。此時,李新和又給負責接待的當班副所長田亞東打來電話,指令田必須把王氏兄弟的案子接下來。此後,田亞東在既未作案件登記,也未向分局指揮中心報告,更未辦理傳喚或者拘傳等法律手續的情況下,派警察齊志勇、韓德旺、王旭東與王志剛一起乘坐王志偉駕駛的私家車,越所轄區、跨局轄區將高萍抓獲(註:上述事實參見附件1 《初審判決》第2頁籃線標記處),押回派出所即剝奪了她的生命權,驗證了王志剛「進去別想再出來」所言不虛。

據曾被派出所認為與高萍是同夥的出租司機李革講:「抓高萍時,王志剛衝到出租車前,稱其是警察,令司機下車並由他駕駛出租車,與警察齊志勇一起將司機押到派出所(參見附件4 《出租司機證明》第1頁紅線標記處)。可見:王志剛這個假警察與體育館路派出所的關係的確不一般。

(三)派出所所長三變高萍死亡經過,欲同家屬「私了」

體育館路派出所所長李新和第一次對我說:「高萍抓到派出所,被警察搜身並扣押了隨身物品後,讓她呆在會議室,由兩名警察看管,當帶她到所長辦公室問話時,她說話困難,低下頭,人就不行了。」

第二次對高萍爸爸說:「我們把高萍抓進派出所,讓她坐在前臺值班室的椅子上,由兩名警察看管。一會兒,她從椅子上出溜下來,人就不行了。」

第三次對律師和我說:「高萍坐在前臺值班室的椅子上,由兩名警察看管。當其它警察給出租司機作完筆錄,讓司機找高萍要車錢時,高萍從椅子上站起來,晃了晃身子,倒在地上,人就不行了。」

而在值班室裡呆著的出租司機則說:「從高萍被抓之後到高萍死之前,再沒見過她。」

李新和於24日晚上,還對我等親屬說:「高萍是吃耗子藥自殺的。她的死與王家三兄弟有直接關係,是王志強欺騙了高萍。人不能白死,你們家屬出個人協助我,由我出面向王家多要些錢給你們,還是私了算了。」

李新和的「建議」理所當然地被我們拒絕了。當我們堅持先看高萍的屍體,再要派出所對高萍怎麼由債權人變成敲詐、怎麼進的派出所、怎麼死在派出所給個說法時,李新和露出其猙獰面孔。他自詡代表公、檢、法三家對我們道:「你們家屬不簽字承認高萍自殺、不同意私了,就不能看高萍的屍首。你們阻礙派出所按期結案,我們有權把屍體處理掉。你們要慎重考慮,到時候可別後悔。」

(四)此高平非彼高萍(蹊蹺的公安局法醫鑑定)

依據中國的法律與法規,我女兒死在派出所裡,派出所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檢察院並經其檢驗。對死因不明的屍體解剖,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准,並且通知家屬到場,並讓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

但是,李新和竟然在沒有報告檢察院的情況下,偽造我們家屬簽名,於2月26日由北京市公安局法醫鑑定檢驗中心背地裏將我女兒解剖了。

直到3月14日,派出所才准許我兒子和律師去辨認已經被它們解剖了的高萍的遺體;5月12日,允許我和我愛人並單位委派的同志見我女兒的遺體;12月31日,我和單位同志再次見到高萍遺體,我們看到的情況是:高萍全身顏色略深紅,兩支胳膊上端有數個櫻桃大小的鮮紅斑點、從上臂到手面血管鮮紅,胸部上端有幾條血印,臉兩頰鮮紅,耳、鼻、嘴血痂清晰,鼻子呼吸孔有黃斑,口唇、指甲是白色,指甲縫裡有很黑的泥土,手面很髒,左手關節處有創傷(註:露出了骨頭),右手手腕有3個洞。

1999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科學研究所,由我們家屬確認屍體,並在我單位人員監督下,對高萍的遺體進行了復檢。其《法醫學鑑定書》記錄遺體表面情況摘要如下:「女屍,身長157厘米。鼻腔有少量血痂;嘴唇見散在性血痕,牙齦見少量血痕,右手腕尺側見兩個點狀表皮缺失,左手中指、無名指、小指的指間關節背側見數處表皮缺失。」據我單位監督屍檢的同志證實:法醫檢驗高萍口腔、食道部分時講,死者口腔、食道粘膜完好無損(詳見附件2 《最高檢法醫鑑定書》)。

可是,此前1998年3月4日出籠的,沒有標明委託單位、沒有見證人、沒有送檢要求、沒有簡要案情的公安法醫鑑定書卻這樣記載:高平;屍長163厘米;口、鼻腔及外耳道未見異物;食道粘膜脫落;胸腹部皮膚未見外傷;四肢部未見外傷(詳見附件3 :《公安法醫鑑定書》)。

是人都可以看出:北京市公安局法醫中心檢驗的屍體,其名字、身長、五管症狀、傷情均與我女兒高萍不相符,其顯然不是我女兒。

(五)他們中間到底是誰在撒謊、撒謊為了掩蓋什麼?

1)關於王氏兄弟到派出所報案的具體時間

據體育館路派出所警察田亞東交待並經崇文區檢察院1999年11月公訴書及《初審判決》查明:王志偉兄弟三人是晚上九點多鐘到派出所報的案(參見附件1 《初審判決》第2頁、第4頁藍線標記處)。可就是這個王旭東及該所警察齊志勇、韓德旺卻向北京市公安局紀委交待說:王氏兄弟到派出所報案的時間為22點40分左右(見附件6: 《齊志勇詢問記錄》第1頁、附件7: 《王旭東詢問記錄》第2頁、附件8 :《韓德旺詢問記錄》第1頁藍線標記處),此與檢察院和法院查明的時間相差近兩個小時。

註:在齊、韓、王其後交待的事項中,三警官只統一過王氏兄弟報案時間這一項。

2)關於出警及到達現場的時間

出租司機證實:高萍乘坐出租車到達「阿福仔」酒樓的時間不到22點,高萍下車,司機打方向調頭,車未停穩即被王志偉駕車擠住(參見附件4 :《出租司機證明》第1頁黃線標記處)。此與王志偉約高萍到「阿福仔」酒樓還錢的時間相符。

可檢察院、法院卻如此查明:接王氏兄弟報案(註:時間為21時左右),田亞東連案件登記都來不及作,即派齊、韓、王三人出警,於22時30分左右,在「阿福仔」酒樓門前將高萍「抓獲」 (參見附件1:《初審判決》第2頁、第5頁黃線標記處)。此與其查明的王氏兄弟報案時間相對照,路上用了一個多小時,與出租司機所述被抓時間相差半個小時。
請注意:體育館路派出所距「阿福仔」酒樓(即抓捕現場),公交車不過六、七站,夜間開車用不了10分鐘。

而齊志勇交待:23點左右到達酒樓(見附件6:《齊志勇詢問記錄》第2頁黃線標記處)。此與其交待的王氏兄弟22點40分左右報案時間相對照,路上用了十幾分鐘,與出租司機所述被抓時間相差一個小時。

王旭東交待:23點30—40到達「阿福仔」酒樓(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3頁黃線標記處)。與其交待的王氏報案時間相對照,路上用了50多分鐘,與出租司機所述被抓時間相差一小時三十分鐘以上。

3)關於警察抓高萍,打「的」去?還是打「的」回?

王旭東、韓德旺交待:在去「阿福仔」的路上,由於擔心到時,高萍認出王志偉的汽車而逃跑,故齊、韓、王並王志剛在劉家窯下車,攔住一輛夏利出租車前往抓捕高萍(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3頁、附件8 :《韓德旺詢問記錄》第2頁粉紅線標記處)。而齊志勇交待:他們是在抓住高萍之後,才攔住一輛出租車,押解高萍回所(見附件6 :《齊志勇詢問記錄》第3頁粉紅線標記處)。

4)關於現場高萍所在位置與誰實施的抓捕

齊志勇交待:到達「阿福仔」門口,見路東、路西均沒人,王志偉便下車,站在馬路對面,過了一會,見一個女人(註:即高萍)與王志偉對話。我們三人便向他們靠近,到了他們面前(見附件6 :《齊志勇詢問記錄》第2、3頁綠線標記處)。

王旭東交待:我們四個人開始坐在車裡,王志偉下車後,高萍就過來了,王志剛說過去吧,我們的夏利車就開過去了。小齊我們幾個人先後下車了,我們三個人就把高萍「抓住了」 (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4頁綠線標記處)。

韓德旺交待:到飯館那,看見門口站著一個女的,王志剛對我們說就是她、就是她。小齊下車了,我和王旭東沒下。齊志勇問了高萍幾句話,然後小齊就拽著高萍向我們車走過來(見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3頁綠線標記處)。

5)關於返回派出所的時間

檢察院、法院查明:22時50分左右,高萍被押回派出所(參見附件1:《初審判決》第2頁、第5頁紫線標記處)。
齊志勇交待:大約23點40分到達所裡(見附件6:《齊志勇詢問記錄》第2頁紫線標記處)。
王旭東交待:估記十二點左右(註:晚上)(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5頁 線標記處)。
韓德旺交待:大約11點50分左右(註:亦是晚上)(見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3頁紫線標記處)。齊、韓、王交待的時間相互矛盾,並與檢察院、法院查明的時間與相差一個小時左右。

6)關於在派出所裡由誰「看管」高萍和高萍之死

檢察院、法院查明:「警察王旭東將高萍帶至會議室交由聯防隊員看管。其後,高萍在派出所長時間無人詢問。」「23點30分,高萍在聯防隊員帶領下去上廁所時服毒自殺,後高萍在被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參見附件1:《初審判決》第3頁、第5頁橙線標記處)。」

可王旭東卻這樣交待:「回所以後,我和小韓,我們把她帶到前臺那,讓她把包打開,把東西拿出來。」(註:之後是搜身的過程)「問她還有什麼東西嗎?她說你們看?沒有了。這時說話沙啞,眼睛不好,打晃,我和小韓就手好(攔她),沒攔住,她慢慢地就倒在地上了,就白沫。小韓就喊,來人那,不行了。後來田亞東齊志勇他們幾個人就到值班室。田亞東叫韓德旺打‘120’,後來我們幾個人就把高萍弄到一輛夏利車上了,我沒去醫院(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5頁至第6頁橙線框處)。

韓德旺交待:我和王旭東把高萍帶到前臺接待室,王旭東讓高萍把身上的東西都掏出來。掏完後,王旭東摸了摸她的兜,沒發現還有什麼東西。高萍掏完東西就發現她兩眼發直,吐字不清,身體搖搖晃晃,我和王旭東趕緊扶著她,隨後撥打120急救電話,送到醫院後,聽說高萍不行了,時間是零點10分左右(見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4頁至第6頁橙線框處)。

可見,高萍被抓進派出所,警察王旭東、韓德旺即與其形影不離,根本不存在檢察院、法院查明的:「警察王旭東將高萍帶至會議室交由聯防隊員看管」的情形。

據幫助警察抬高萍屍體的出租司機證明:他們送高萍去醫院,讓我幫助往外抬的,我抬她時她已經死了,人都僵了,不知為什麼這麼快人就僵了(見附件4:《出租司機證明》第2頁橙線標記處)。

據北京市急救中心證實:2月23日23時42分接到調度電話,過了二、三分鐘即出車,到磁器口時遇到病人高萍,人已經不行了(見附件5:《醫生證明》橙線標記處)。
7)關於高萍上廁所

從王旭東、韓德旺交待中可以看出:高萍到派出所以後沒有去過廁所(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6頁、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7頁紅線標記處)。

可是高萍死後一年半,當崇文區檢察院介入調查本案時,派出所又改口說:「高萍提出上廁所,聯防隊員在外面看著。高萍出來倒在廁所門下就死了。政委、副所長緊跟著進廁所檢查,沒有發現異常之物。」

(六)高萍自殺之迷

1998年3月9日,李新和又將高萍吃耗子藥自殺改為喝敵敵畏自殺,還說這是公安局法醫中心法醫鑑定的結果,但我們要看這份法醫鑑定時,李新和卻以法醫鑑定屬國家機密,家屬無權查看相推托。

從以後我們得到的《公安法醫鑑定書》看:高萍因敵敵畏中毒死亡。

《最高檢法醫鑑定書》也分析道:高萍「胃內容物及肝、腎、脾、腦、肌肉等組織器官毒化檢驗結果,在胃內及上述組織器官中均檢測出有機磷農藥敵敵畏,且量大、濃度高,達到致死量,可迅速致死」。

醫書記載:正常人胃內容物為1000克至3000克。根據《最高檢法醫鑑定書》:「高萍胃內容物(液體)每毫升含0.7克敵敵畏」,即使按高萍胃內容物僅為1000克的最低限計算,其胃內所含敵敵畏總量就已高達700克。盛放這麼多的敵敵畏,起碼得要兩個容積為500毫升的瓶子,

1)高萍體內的敵敵畏來無蹤,裝敵敵畏的容器去無影

高萍被帶到派出所,警察即對她進行了搜身,扣留了她隨身攜帶的包括首飾等全部物品,沒有發現好攜有敵敵畏。高萍唯一離開監管人員視線的是,「在廁所裡」的那幾分鐘,而派出所又證明:該所未使用或存放敵敵畏。

高萍死後,崇文公安分局把體育館路派出所翻了個底掉,甚至讓環衛局對高萍「上過的廁所」進行了徹底清理,都沒有發現盛放敵敵畏的容器。如果說高萍生前能夠將兩大瓶敵敵畏藏在身上,躲過了兩名警察的搜查,那麼她「上廁所」「喝」下去之後,盛放敵敵畏的容器又到哪裡去了呢?難道死人將容器帶到了陰間不成?

倘若高萍乘坐出租車之前、途中或者在警察抓捕的時候,喝下去那麼多的敵敵畏,早該死在警察抓她之前或者返回派出所的途中。

2)為什麼高萍體表症狀與敵敵畏中毒體表症狀不符

從我國著名化學、農藥、法醫專家的著作中可知:敵敵畏乳液中毒致死量為10—14克,其屍體表面症狀是:口唇、顏面、指甲青紫,身上出現紫紺……。但高萍屍體的顏色略深紅,顏面鮮紅,口唇、指甲為白色,並沒有出現專家著作中所描述的症狀。

3)敵敵畏的氣味到哪裡去了

眾所周知,敵敵畏具有極強的揮發性,氣味非常大。且不說一個人不可能喝下700克敵敵畏,就是喝上一點的話,也會遺灑在下巴、衣服等處,更不用說敵敵畏中毒者不由自主地嘔吐了。奇怪的是:高萍彌留、剛死時接觸過她的人,包括目睹高萍嘔吐的警察王旭東、韓德旺,都說沒有嗅到敵敵畏的氣味(參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4、6頁和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6頁藍線標記處)。

4)高萍身上的傷、髒、水是怎麼造成的

高萍屍體清楚地顯示出:其兩隻手上有傷、指甲縫有很黑的泥土。

據急救中心大夫說:他們看到高萍,見其臉上很髒,手上滿是黑污,死者頭髮和身上穿的毛衣都是濕淋淋的(見附件5:《醫生證詞》黃線標記處)。

5)高萍是怎樣進入派出所的

根據韓德旺交待可知,抓捕高萍返回時,王志剛開出租司機的車打頭,押解高萍的車在中,王志偉的自家車斷後(見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4頁黃線標記處)。奇怪的是:先到派出所的出租司機,卻沒有看到其後的高萍、王志偉是怎麼進到派出所裡的(見附件4:《出租司機證明》第1頁藍線標記處)。出租司機還說,他在派出所值班室裡聽到高萍喊冤,瞬間聲音便消失了。

(七)從高萍死後警方為王氏兄弟所做的訊問、詢問記錄,看警匪共同編劇並導演的「高萍詐騙案」

這裡有三份體育館路派出所在高萍死後為王氏兄弟所做的訊問、詢問記錄。按時間順序排列,第一份是:《王志偉訊問記錄》(見附件9);第二份是:《王志強詢問記錄》(見附件10);第三份是:《王志剛詢問記錄》(見附件11)。

儘管警察齊志勇、王健1998年2月23日所做的《王志偉訊問記錄》竟沒有標注具體時間,但根據檢察院、法院已經查明:王氏兄弟報案,田亞東在既未作案件登記,也未向分局指揮中心報告,更未辦理傳喚或者拘傳等法律手續的情況下,派警察齊志勇、韓德旺、王旭東與王志剛一起將高萍抓獲的事實可以確定:該訊問記錄是高萍死後補作的。

1)王氏兄弟基本情況

王志偉,時年40歲(兄弟間排行老大),北方汽車交易市場工作(註:王志剛向警方說,王志偉的職務為經理[見附件10:《王志剛詢問記錄》第1頁紅線標記處],可王志強卻說王志偉無業[見附件11:《王志強詢問記錄》第3頁紅線標記處]),家庭住址:豐臺東鐵營橫一條11號樓5門102號。

王志剛,時年38歲(兄弟間排行老二),無業卻假冒警察,其家庭住址為:崇文區駒章胡同33號(註:據王志強說,王志剛之妻石秀蘭住國華附近[見附件11:《王志強詢問記錄》第3頁紅線標記處] )。

王志強,時年36歲(兄弟間排行最小),無業,其家庭住址為:崇文區駒章胡同33號。

2)點評王志強欲蓋彌彰的一段談

警察問:你到派出所反映什麼情況?

王志強答:有人敲詐我錢,並盜竊我股票卡上的錢。

問:你把敲詐你錢的具體經過講一下?

王答:1998年2月23日下午18時許(點評:請留意下劃線處的時間),,我給家裡打了一個電話說晚回去會兒(點評:可見王志強沒有回家),是我媽接的,她說我愛人王秀民剛從家出去。我就立刻分別給我愛人的大哥、大姐、三姐家打電話詢問我愛人的去處,都說不知道(點評:聽說愛人出門就著急上火的滿世界的找,難道王秀民就沒有出過門嗎?)。然後我又往家打了一個電話,是我姐接的,她說我愛人今天下午18時許拿著一個包從家出去了,具體去哪沒說。我趕緊又往我愛人的單位打了一個電話,他們單位的一位女同事接的,說我愛人大約下午17時15分離開單位,還說在這之前大約16時50分許,有一個嗓音比較粗的女的打了一個電話找我愛人。我當時覺得很奇怪,就又給我愛人的大哥、大姐、三姐家分別打了一個電話,問我愛人是否去過,都說沒去過(點評:前邊剛剛給這三家打電話詢問王秀民的去處,三家都回答說不知道,沒過幾分鐘,又給這三家打電話,問王秀民是否去過。王志強的此段話聽起來怎麼這麼彆扭呢),然後我又給我二嫂石秀蘭打了一個電話,是我二嫂接的。她說今天晚上約19時許,一個自稱叫高萍的女的打電話來說知道我愛人在哪兒。高在電話裡還說要把我愛人約到金倫大廈或臺基廠附近談,說要把我和高的不正當的兩性關係告訴我愛人。我在打完這些電話後,大約過了40分鐘(點評:按王志強18時許給家裡打第一個電話的時間推算,此時的時間應該在20點之前),高萍往我家打了一個電話,是我大哥接的(點評:王志強的家與王志偉的家可是不在一個地方),我隱約聽到高在電話中說:「如果要想不讓我找王秀民把我王志強的事情(指高萍和我的不正當的兩性關)了結的話,就拿6萬塊錢到東直門長途汽車站。我大哥王志偉在電話裡對高說:「我怎麼把錢給你送去?」高說:「再通知你。」後就把電話挂了,過了大約5分鐘,高又打來電話說:「把錢準備好,晚上23時交錢,具體地點再定,還說只讓我大哥一個人把錢送去(點評:王志強莫不是長了順風耳?怎麼他人沒有回家,就能隱約聽見高萍在打給他家的電話裡都說了些什麼。另外,王志偉在警察訊問時可是說:高萍的敲詐電話是打到他們家的,其時間也不是20點之前,而是21點30分左右)。」接到這個電話後,我就向體育館路派出所報了案(點評:王志強的這次報案,怎麼從檢察院、法院和公安機關的記錄中都找不出來呢?他究竟是以什麼形式報的案呢?難道是向李新和所長報的案?)。大約晚上22時許,高萍又打電話給我大哥,約在左安門交錢,我大約22時30分來到體育館路派出所(點評:王志強到底向體育館路派出所報了幾次案)……。

註:王志強的上述談話見附件10:《王志強詢問記錄》。

3)高萍到底於什麼時間對王氏兄弟進行敲詐的呢?

a. 檢察院和體育館路派出所所長李新和都認為「是在2月23日19點之前」,其事實根據見附件1:《初審判決》第2頁紅線標記處,其大意是: 2月23日晚7時許,李新和下班在外吃飯時,接到王志剛急報,稱:「高萍以放火燒王志強家房子、殺其孩子相威脅進行敲詐,王志強持刀欲與高萍拚命。」李新和即要王志剛到派出所找值班政委趙建坤報案並同趙通了電話。

試想:李新和晚7時許就接到了王志剛的緊急報案,高萍對王志剛實施敲詐的時間總不能在其緊急報案之後吧。

b. 王志偉報案說是21:30分左右

請看:

警察問:今晚你來派出所有何事?

王志偉答:我來報案,有人敲詐我。

警察問:你把情況講一下

王答:今晚,我正在家裡休息,有一女人叫高萍給我來電話講:大哥,我給你講一件事,我給你弟弟王志強要錢,他不給,沒有錢。你做大哥的有錢,你拿5萬元,如果不拿,後果自負。我講:有什麼後果?高萍講:我汽油把他們家給點了,把他們家拆和家破人亡,我講:我考慮一下,將電話挂了。高萍還講:今晚11點半將錢帶到左安門華泰證券市場門口交錢。將電話挂了,就與我二弟王志剛商量怎麼辦。約十分鐘後,高又打來電話稱:要拿6萬元,不是5萬元。我答應了,即與二弟王志剛就來派出所報案(見附件9:《王志偉訊問記錄》第1、2頁黃框處)。

c. 王志剛報案說是晚九點半左右

再看:

警察問:你到派出所來的目的?

答:我是和我哥王志偉一同來所報案,反映「昨晚九點半左右,王志偉在家接高萍的電話稱要六萬元錢,不然的話,她就讓我弟弟王志強家破人亡(見附件11:《王志偉詢問記錄》第1頁黃線和紅線標記處)。

警察又問:昨晚高萍為什麼給你哥打電話要錢?

王答:可能是因為她與我弟弟王志強之間的事,本月21日晚九點多,高萍她曾給我家打過電話稱:「我和你弟弟關係不一般,我現在沒錢了,你弟弟也給不了我錢,你有錢給我20萬,不然,我把我們的關係告訴他媳婦,讓她家破人亡,還要從學校將他兒子接走弄死他(見附件11:《王志偉詢問記錄》第2頁藍線標記處)。」

警察再問:你自本月21日接高萍電話後,還與高有過聯繫嗎?

王答:有過,第二天下午即22日下午三點多鐘,她又往我家打電話稱:「如你沒有20萬,給我10萬也行。」我電話裡跟她講:「如你在敲詐我,我將報官。」她又講「報官我將讓你們全家都完了(見附件11:《王志偉詢問記錄》第2、3頁綠線標記處)。

從王志剛的話中可以看到:高萍在對他大哥進行敲詐之前,還對王志剛進行過兩次敲詐,又是要弄死王志強的兒子吧,又是讓王家全玩完吧,哪一次都很緊急。奇怪的是:高萍前兩次敲詐,王志剛為什麼不報案呢?

如此一來,就高萍何時對王志偉進行敲詐出現了三個版本:

一個是官方版本,即:檢察院及李新和所說的19點之前;

另一個是王志強版本,即: 20點之前;

再一個就是王志偉、王志剛版本,即:21點30分左右。

這三種版本足人使所有的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所謂高萍詐騙案,不過是警匪勾結,謀財害命並為掩蓋其罪行敗露所編造出來的。

至於王志強、王志偉指責高萍盜取其股票卡上的錢,雖然高萍人死不能為自己辯白,但在證券交易所取錢時,必須要履行有相關手續。只要司法機關到證券交易所將這些手續調取出來驗證一下,高萍是不是盜取了王氏兄弟股票卡上的錢即可真相大白。

(七)推理高萍被謀殺

僅憑極高劑量「致死」 我女兒的敵敵畏來無蹤、容器去無影這一項事實就完全可以確定:我女兒不是死於自殺,而是死於謀殺。

1)有人將敵敵畏帶進派出所,強行灌入高萍身體後,又將盛放敵敵畏的容器帶了出去。
2)有人用水沖洗了高萍的頭部和衣服。
3)根據高萍遺體表面症狀,不排除高萍被人用其它毒物致死,並且利用私下解剖屍體做手腳。
4)不排除高萍被帶進派出所時已經死亡。
5)至於高萍手上的創傷和臉、手的髒,應該由齊志勇、韓德旺、王旭東做出回答。
必須指出:高萍被關押在派出所時,除了值班民警、出租司機之外,陷害高萍的王氏三兄弟亦在該所,而三兄弟在派出所裡和誰在一起?都幹了些什麼?什麼時間離開的派出所至今仍被刻意地隱瞞著。

體育館路派出所所長李新和,警察齊志勇、韓德旺、王旭東在本案中所扮演的角色耐人尋味。

三、保衛北京市政法委書記強衛的重任落到李新和身上之後

體育館路派出所發生這麼大的惡性案件往後很長一段時間,該所所長李新和非但沒有被追究責任,反而調到了東花市派出所還當他的所長。

可別小瞧了這東花市派出所,北京市政法委書記強衛的家就在該所轄區,且據該所僅一條小馬路之隔。可以這麼說:保衛強衛及其家人的安全,是這個派出所工作任務的重中之重。
李新和調到東花市派出所之後,事情竟出現這樣的結局:

1. 疑團不解就定案,司法機關為哪般

按理說,偵破我女兒被殺案並不困難。但是,任憑我女兒之死疑竇叢生,當事警察謊話連篇破綻百出,連後來的北京市政法委常務副書記慕平都說此案瑕疵太多,可是北京市政法委強衛書記領導下的北京市公安局卻一口咬定,我的女兒死於自殺。

1998年7月10日,崇文公安分局在《公安機關受理控告答覆意見書》中道:(1)經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中心鑑定,高萍系「敵敵畏」中毒死亡。(2)未發現高萍有被他殺的跡象和依據,高萍系自殺。(3)我局體育館路派出所在受理審理此案中未有違法違紀行為(見附件12)。

1999年6月14日,崇文公安分局副局長梁志國在其署名的《關於高萍死亡一事的答覆意見》先是說:根據有關證據證明高萍有自殺的慾望和準備」,緊跟著,這位局長大人又毫不留情的自己扇了自己一記響亮的耳光,說:「經反覆調查目前仍無法確定「敵敵畏」的來源,仍未取得證實高萍何時、何地服毒的證據(見附件12)。

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具體條款及相關司法解釋,是人都可以清楚地看到:體育館路派出所受案立案違法、強行拘捕高萍違法、提出「私了」違法、所內發生刑事案不報檢察機關違法、不讓家屬辨認屍體違法、偽造家屬簽字私下解剖違法、屍檢報告違法,辦案警官串通作偽證違法……在這一樁樁、一件件鐵的事實面前,崇文公安分局居然能恬著臉地說「我局體育館路派出所在受理審理此案中未有違法違紀行為」,真不知道它們的法和紀是怎麼制定的。
2.政委、副所長遭判刑,所長風風光光得退休。

1999年7月,崇文區檢察院在我們強烈要求下,對我女兒之死立案調查。統歸強衛一門領導的檢察院在沒有解開任何一個疑團的情況下,亦認定我女兒是自殺。為了轉移矛盾,強衛領導下的政法機關決定拿體育館路派出所政委趙建坤、副所長田亞東當作替罪羊,並於2001年6月將此二人移交到豐臺區檢察院,以二人濫用職權罪提起公訴,後被豐臺區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和六個月。

而那位李新和所長呢?據崇文公安分局的領導透露:分局領導幾次研究決定開除李新和黨籍和警籍,但上面都不批。最後批下來的竟是:開除李新和的黨籍,按退休處理。就這樣,一個犯有重罪,方才40歲左右的李新和得以光榮退休頤養天年,吃喝納稅人一輩子了。

崇文公安分局領導所指的上面,顯然就是已經高升為北京市委副書記,同時兼任北京市政法委書記的強衛囉!

3.沒有結果的聽證會

為了洗刷蒙在我女兒頭上的不白之冤,我公安、檢察、法院、政府、人大、黨委、中央等一個一個地找,一個一個地求,上訪走了萬里路,告狀告的白了頭。

2004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從北京涉法告狀的人群中選出來24個人,成立了由高檢院、市檢院、區檢院三級組成的專案組,我便是其中之一。那時候,我捧著女兒的遺像不住地念叨,閨女啊閨女,媽媽跑了這麼些年沒有白跑,天就要晴了,你的冤案就要昭雪了。

不曾想,三級檢察機關的專案組工作沒幾天,北京市政法委就出面接走了這些案件。在其後一段時間裏,當時的北京市政法委書記吉林調任為北京市副市長,政法委的工作便由慕平副書記主持了。

慕平副書記主持工作時,找我談過幾次話,還於2004年10月20日召集並親自主持了由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級司法機關人員參加的關於高萍致死一案的聽證會。

但是,隨著強衛又回來兼任北京市政法委書記一職,聽證會的下文沒了,我女兒致死一案又被擱置起來。

事實足以證明,致使我女兒久久不能入土為安的那只黑手就是強衛!

四、世上自有公道在

本案的發生並得如此結果,在強衛領導下的公、檢、法內部引起強烈反響,有警察或者將齊志勇、韓德旺、王旭東的詢問筆錄,或者將《公安法醫鑑定書》等文件材料複印後交給我,還特別指出這些文件材料中的矛盾之處。有檢察官背後憤怒地對我說,體育館路派出所從所長到當事警察就沒有一個說實話的,這些人依法都該判刑。法院的人也說,我們判決趙建坤、田亞東有罪的終審判決,特別糾正了原審認定你女兒是自殺的錯誤,這不就是在幫助你們嗎。

還有許許多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對我說:「老李,堅持住,天不會總是這樣黑的,世上自有公道在,那些作惡多端的人不會不受到懲罰的!」

原體育館路派出所政委趙建坤、副所長田亞東被判有罪,亦是不服,服刑完便加入到只有當今社會才會存在的上訪大軍之中。

現如今,把持北京司法機關領導大權已經十七年的強衛終於調離了北京,許許多多與我一樣飽受其荼毒的老百姓或許有了盼頭。

我們期盼著北京公安、檢察機關查清我女兒高萍被害的真相,早日還公正於天下、還正義於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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