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 黨天下---侵佔國家財產

作者:劉水 發表:2007-05-19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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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獲十屆人大五次會議高票通過,將於二○○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物權法規定了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所有權。作為社會團體的黨派,不管是執政黨還是在野黨,都應該依法登記,其財產才相應能受到法律保護。按照常識,國產和黨產,是兩個不同的財產所有權主體,亦即國家財產屬於全體國民,黨產屬於全體黨員。在中國傳統政治制度下,皇朝即政府即國家,「家天下」統馭天地人,疆界之內所有動產和不動產,包括江河湖泊、飛禽走獸、林草土地,甚至子民都是皇室的財產,因此,皇帝是唯一具有財產所有權者。國家徵用某塊土地,不用向使用者進行賠償;即使取人性命,也不用宣判。中共依靠槍桿子奪得政權之後,延續中國的王朝更替傳統,所不同的是,國家權力不是在一個家族內傳續,而是在中共黨內傳承。中共用「黨天下」巧妙地取代了「家天下」,專制本質卻是一致的。

中共是沒有執政期限的「執政黨」。它未經人民選舉、授權。黨既是政府,又是國家,反之亦然。其他八個所謂民主黨派遭受壓制,完全淪落為附庸,更無成為執政黨的可能。中共的黨權與政府權力、國家權力通用,財產混同,它的意識形態、無限權力和財產所有權形態構成當今世界最為典型的專制威權制度。西方民主制度之所以是人類次好的制度,就在於國家主權由實體組成,主權歸民。人民通過選票選擇某個黨派作為執政黨,然後人民授權該政府管理國家,即管理所有人的共同財產。政黨、政府、國家的理念、許可權、財產具有清晰的法律界定。國家元首不得兼任執政黨主席,更不得隨意任命自己黨派的人擔任各級政府的一把手。反觀中共,既代表政府,又代表國家。中共總書記兼任國家主席和軍委主席,以此類推,省(市、縣、鄉、村)委書記的許可權大於省(市、縣、鄉、村)長。誰都明白中共總書記的許可權遠大於國家主席,國家主席倒成為外交場合掩人耳目的擺設。

國家所有即中共所有

先說中共作為執政黨的依據。中共一九二一年在上海秘密成立,在當時的中華民國屬於非法組織。一九九八年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下列團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範圍: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條例第十條規定:五十個以上會員或三十個以上會員單位成立社團,都須註冊登記。前後矛盾。此條例是權力壓制下的法規。倘若不論政治主張,不能否認中國共產黨屬於人民團體。其黨員人數超過七千零八十五萬(二○○五年底統計數據)。即中國十五億人口大約每二十人中就有一個中共黨員。中共恐怕是世界上人數最多的政黨。參加政協會議的人民團體為什麼不需要登記?因為歷屆政協主席都是由中共任命的,也就是說政協是由中共把持的,其他團體和個人只有議政權而無決策權。中共超越自己制定的遊戲規則,獨大天下,為自己不受約束和監督,首先在法理上埋下了伏筆。如果僅在中共操持的法律上尋找其執政的依據,顯然會找到合情合理合法的條款。需要借鑒世界上通行的相關法律,才能廓清重重迷霧看清本質。

中共的政治圖略、行政權力架構及其執政無限期,決定了國家和政府的財產即為中共的財產。物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國有財產屬於人民,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國家不是一個虛空的概念,而是由具體的政治、人文、疆域、行政和組織組成。一個主權國家最重要標誌是軍隊、司法、行政、外交,而在中國都被中共牢牢掌控,將國家等同於政府。軍隊國家化,司法獨立,聯合行政,前兩者就存在形態而言,與政府關係是可親可疏的。政府首腦一般兼任軍隊最高指揮者,有權任命最高法官,但軍隊不是「黨軍」、「政府軍」,司法不是「黨司法」、「政府司法」。國家元首也只有在類似「國會」授權的情形下,才行使軍隊指揮權和大法官任命權。中國人大雖然被中共標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但從其最高領導者人大委員長到普通人大代表,清一色都是中共黨員。表面上看國務院是政府機構總管,實質上是中共的行政權力總衙門。黨政國不分,決定了軍隊、司法、行政屬於中共,而不是屬於人民,更不屬於國家。即國家=中共=政府。他們佔有的國有財產(或政府財產)實際上就是中共的黨產。從物權意義上講,國家成為一個虛空的概念。國家並沒有一寸土地,一滴河海。

以上分析,可以明晰:物權法規定的國家所有權中的「國家」,實際上是個被中共掏空了的空殼,是個虛假的主體,「國務院代行所有權」才是實質。中國的國家政治和財產資源完全被中共侵佔。

專制制度下的物權法真相

物權法規定的第二個所有權形態是「集體所有權」。要弄明白集體所有權,首先要搞清楚,集體是誰?從物權法的「物」定義出發,集體所有權即除城市土地、建築以外的動產和不動產。但在現實行政權力架構中,鄉、村一級機構具體管理依存在農村土地上的林草山嶽湖海,農民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權並沒有所有權,因此,集體就是指鄉、村機構,然而鄉、村機構並不是民間組織,仍然屬於中共的行政機構序列。集體儼然是一個虛假的主體。這樣分析,就不難得出結論,集體所有權也是中共的所有權,集體財產即中共黨產。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都是中共的黨產。這是從物權概念反證中共「黨天下」的明證。專制政府不光用無形的極權意識形態控制國民思想,而且通過有形的軍隊、司法、行政控制人民,還蠻橫地佔有有形的動產和不動產。專制制度既是一種政治形態,也是一種物權形態。在民主制度下,不管哪個黨派執政、在野與否,黨產、政府財產、國家財產,在法律上都有明晰的界定。中共非法侵佔國家和政府財產:一,中共未經註冊;二,國產歸民;三,國家財產與政府財產分屬不同的主人,但它通過物權法將國產(含政府財產)「合法化」劃歸中共黨產--如上分析的國家政治、行政權力架構可以推導出,中共的「國務院代行國家所有權」,巧妙、隱蔽地將國產轉移到中共的賬本上,儘管尚未從法理上確定所有權。可一旦從法理上確定,也就意味著中共霸佔的國產將可以代代繼承。這不免讓人聯想到,伊拉克獨裁者薩達姆的復興黨曾經那麼人多勢眾、輝煌霸氣,光豪華宮殿就有許多。但他完蛋之後,沒聽說哪個宮殿歸復興黨所有。

專制政治的制度形態一旦崩潰,也就意味著它侵佔的財產權利的自然消失。其一,中共沒有法人代表;其二,中共沒有用黨費購買一寸土地,一輛汽車,一處房產。假如中共哪一天下臺,將意味著中共沒有一間辦公室,一輛汽車,成為真正的「無產階級」。到那一天,那些名為「為人民服務」實為陞官發財的中共黨員,恐怕會爭先恐後退黨,不會再掏不菲的黨費為中共埋單。

如果說奪權時期的中共還有共產主義信仰,那麼現在完全淪落到只迷信權力和財富的地步,其意識形態和信仰早已空心化。順便舉兩個例子:日本共產黨一九二二年非法成立,二戰後合法化,今天擁有黨員五十多萬,在日本社會算小的社團,但是,在繁華都市有屬於自己黨產的黨部大樓。中國國民黨現在是在野黨,在臺北也有自己的黨產。兩者的黨部大樓上都飄揚著黨旗,鑲嵌著黨徽。

物權法將是危機爆發導火線

物權法規定的第三種形態是「私人所有權」。這是最荒謬的一條。譬如:私人業主只享有地面以上建築的所有權,但對建築佔用的土地卻沒有所有權。那麼,業主的房產就是名副其實的「空中樓閣」。為什麼城市拆遷各地政府那麼野蠻、理直氣壯,政府的潛台詞就是「土地是我的,我收回我的土地給你一點補償不錯了,討價還價,沒門!」業主為了捍衛祖宅、用血汗錢買的房子,豈能不拚死抗爭。土地黨產化,是當今中國群體性事件的罪魁禍首。老百姓誓死捍衛家園是合乎情理的,也順乎自然法則。物權法,有勝於無,它從法律上最好地證明了:國有財產和集體財產即中共黨產。物權法的意識形態色彩依然非常濃烈,它成為威權政治的有機組成部分。單從立法角度講,物權法並非一部良法。物權法積蓄的反向能量同樣巨大,極有可能成為中國爆發危機的導火線之一。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爭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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