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党天下---侵占国家财产

作者:刘水 发表:2007-05-19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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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获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将于二○○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物权法规定了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所有权。作为社会团体的党派,不管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党,都应该依法登记,其财产才相应能受到法律保护。按照常识,国产和党产,是两个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主体,亦即国家财产属于全体国民,党产属于全体党员。在中国传统政治制度下,皇朝即政府即国家,“家天下”统驭天地人,疆界之内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江河湖泊、飞禽走兽、林草土地,甚至子民都是皇室的财产,因此,皇帝是唯一具有财产所有权者。国家征用某块土地,不用向使用者进行赔偿;即使取人性命,也不用宣判。中共依靠枪杆子夺得政权之后,延续中国的王朝更替传统,所不同的是,国家权力不是在一个家族内传续,而是在中共党内传承。中共用“党天下”巧妙地取代了“家天下”,专制本质却是一致的。

中共是没有执政期限的“执政党”。它未经人民选举、授权。党既是政府,又是国家,反之亦然。其他八个所谓民主党派遭受压制,完全沦落为附庸,更无成为执政党的可能。中共的党权与政府权力、国家权力通用,财产混同,它的意识形态、无限权力和财产所有权形态构成当今世界最为典型的专制威权制度。西方民主制度之所以是人类次好的制度,就在于国家主权由实体组成,主权归民。人民通过选票选择某个党派作为执政党,然后人民授权该政府管理国家,即管理所有人的共同财产。政党、政府、国家的理念、权限、财产具有清晰的法律界定。国家元首不得兼任执政党主席,更不得随意任命自己党派的人担任各级政府的一把手。反观中共,既代表政府,又代表国家。中共总书记兼任国家主席和军委主席,以此类推,省(市、县、乡、村)委书记的权限大于省(市、县、乡、村)长。谁都明白中共总书记的权限远大于国家主席,国家主席倒成为外交场合掩人耳目的摆设。

国家所有即中共所有

先说中共作为执政党的依据。中共一九二一年在上海秘密成立,在当时的中华民国属于非法组织。一九九八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条例第十条规定:五十个以上会员或三十个以上会员单位成立社团,都须注册登记。前后矛盾。此条例是权力压制下的法规。倘若不论政治主张,不能否认中国共产党属于人民团体。其党员人数超过七千零八十五万(二○○五年底统计数据)。即中国十五亿人口大约每二十人中就有一个中共党员。中共恐怕是世界上人数最多的政党。参加政协会议的人民团体为什么不需要登记?因为历届政协主席都是由中共任命的,也就是说政协是由中共把持的,其他团体和个人只有议政权而无决策权。中共超越自己制定的游戏规则,独大天下,为自己不受约束和监督,首先在法理上埋下了伏笔。如果仅在中共操持的法律上寻找其执政的依据,显然会找到合情合理合法的条款。需要借鉴世界上通行的相关法律,才能廓清重重迷雾看清本质。

中共的政治图略、行政权力架构及其执政无限期,决定了国家和政府的财产即为中共的财产。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财产属于人民,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不是一个虚空的概念,而是由具体的政治、人文、疆域、行政和组织组成。一个主权国家最重要标志是军队、司法、行政、外交,而在中国都被中共牢牢掌控,将国家等同于政府。军队国家化,司法独立,联合行政,前两者就存在形态而言,与政府关系是可亲可疏的。政府首脑一般兼任军队最高指挥者,有权任命最高法官,但军队不是“党军”、“政府军”,司法不是“党司法”、“政府司法”。国家元首也只有在类似“国会”授权的情形下,才行使军队指挥权和大法官任命权。中国人大虽然被中共标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但从其最高领导者人大委员长到普通人大代表,清一色都是中共党员。表面上看国务院是政府机构总管,实质上是中共的行政权力总衙门。党政国不分,决定了军队、司法、行政属于中共,而不是属于人民,更不属于国家。即国家=中共=政府。他们占有的国有财产(或政府财产)实际上就是中共的党产。从物权意义上讲,国家成为一个虚空的概念。国家并没有一寸土地,一滴河海。

以上分析,可以明晰:物权法规定的国家所有权中的“国家”,实际上是个被中共掏空了的空壳,是个虚假的主体,“国务院代行所有权”才是实质。中国的国家政治和财产资源完全被中共侵占。

专制制度下的物权法真相

物权法规定的第二个所有权形态是“集体所有权”。要弄明白集体所有权,首先要搞清楚,集体是谁?从物权法的“物”定义出发,集体所有权即除城市土地、建筑以外的动产和不动产。但在现实行政权力架构中,乡、村一级机构具体管理依存在农村土地上的林草山岳湖海,农民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因此,集体就是指乡、村机构,然而乡、村机构并不是民间组织,仍然属于中共的行政机构序列。集体俨然是一个虚假的主体。这样分析,就不难得出结论,集体所有权也是中共的所有权,集体财产即中共党产。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都是中共的党产。这是从物权概念反证中共“党天下”的明证。专制政府不光用无形的极权意识形态控制国民思想,而且通过有形的军队、司法、行政控制人民,还蛮横地占有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专制制度既是一种政治形态,也是一种物权形态。在民主制度下,不管哪个党派执政、在野与否,党产、政府财产、国家财产,在法律上都有明晰的界定。中共非法侵占国家和政府财产:一,中共未经注册;二,国产归民;三,国家财产与政府财产分属不同的主人,但它通过物权法将国产(含政府财产)“合法化”划归中共党产--如上分析的国家政治、行政权力架构可以推导出,中共的“国务院代行国家所有权”,巧妙、隐蔽地将国产转移到中共的账本上,尽管尚未从法理上确定所有权。可一旦从法理上确定,也就意味着中共霸占的国产将可以代代继承。这不免让人联想到,伊拉克独裁者萨达姆的复兴党曾经那么人多势众、辉煌霸气,光豪华宫殿就有许多。但他完蛋之后,没听说哪个宫殿归复兴党所有。

专制政治的制度形态一旦崩溃,也就意味着它侵占的财产权利的自然消失。其一,中共没有法人代表;其二,中共没有用党费购买一寸土地,一辆汽车,一处房产。假如中共哪一天下台,将意味着中共没有一间办公室,一辆汽车,成为真正的“无产阶级”。到那一天,那些名为“为人民服务”实为升官发财的中共党员,恐怕会争先恐后退党,不会再掏不菲的党费为中共埋单。

如果说夺权时期的中共还有共产主义信仰,那么现在完全沦落到只迷信权力和财富的地步,其意识形态和信仰早已空心化。顺便举两个例子:日本共产党一九二二年非法成立,二战后合法化,今天拥有党员五十多万,在日本社会算小的社团,但是,在繁华都市有属于自己党产的党部大楼。中国国民党现在是在野党,在台北也有自己的党产。两者的党部大楼上都飘扬着党旗,镶嵌着党徽。

物权法将是危机爆发导火线

物权法规定的第三种形态是“私人所有权”。这是最荒谬的一条。譬如:私人业主只享有地面以上建筑的所有权,但对建筑占用的土地却没有所有权。那么,业主的房产就是名副其实的“空中楼阁”。为什么城市拆迁各地政府那么野蛮、理直气壮,政府的潜台词就是“土地是我的,我收回我的土地给你一点补偿不错了,讨价还价,没门!”业主为了捍卫祖宅、用血汗钱买的房子,岂能不拼死抗争。土地党产化,是当今中国群体性事件的罪魁祸首。老百姓誓死捍卫家园是合乎情理的,也顺乎自然法则。物权法,有胜于无,它从法律上最好地证明了: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即中共党产。物权法的意识形态色彩依然非常浓烈,它成为威权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单从立法角度讲,物权法并非一部良法。物权法积蓄的反向能量同样巨大,极有可能成为中国爆发危机的导火线之一。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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