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冤!冤!偽造證言,蓄鑄千古奇冤!

發表:2007-11-06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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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電白縣人民法院在(2007)電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中,所列舉的證人證言,究竟是證言,還是謊言?

電白縣人民法院在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的庭審中宣布了:電白縣人民法院(2007)電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電白縣博賀鎮「反水霸、反詐騙」的維權者:楊興、其妻肖娥鈴和其他在上訪省府途中被抓的維權者:李水蘭、蘇文光、林元生、布秀山、佔貴保、陳秀盛、鐘日貴等九人,以妨害公務罪為名,分別處以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徒刑。

開庭這天,博賀鎮有千多名的群眾參加了庭審的旁聽。當人們聽到這不幸的意外消息時,都立即紛紛跪倒在新落成的人民法院大樓的門前,灑淚齊聲高呼:「冤—枉—啊」,呼冤之聲震憾蒼天。當即,睛朗的法院上空驟然一片烏雲,下起了一場同情的淚雨。這時,有些人還舉起手機拍攝這世間難見的冤枉場面。法院的法警即抓人攔攝,群眾力爭公道。一時間,呼冤聲和下雨聲融成了一幅:電白審案史上罕見的淒慘一幕。此情此景,不禁令人可嘆可悲呀!

電白縣人民法院是根據公訴機關:電白檢察院指控的以下三點情由及證人的證言而判被告人:楊興等「反詐騙、維權者」的妨害公務罪的。

(一) 二00 六年八月十一日,肖娥鈴帶頭阻攔辱罵工作人員,造成了群眾圍攻,致使調查取證工作不進行。

(二) 同年八月十三日晚,楊興等人在陳沙珍家開會,有預謀準備把十六日來博賀的工作人員押做人質,要挾政府的領導出面解決問題。

(三) 八月十六日,是在楊興等人的煸動下,才被幾百名不法份子攻擊警察和掀翻車輛的。

並還列舉了:李秋、林國慶、張勝泉、李澤芬、楊澤輝、鄧海深等人和博賀鎮長:陸青、警方人員多人作證的證言,作為認定事實而判決的依據。

對於警方列舉的證言,博賀人民極其懷疑其的真實性。於是,經深入調查、初步核對,結果發現判決書中的證言跟證人親身所說的話,卻完全不相同。現將警方舉證的證言和證人親身所說的真話,摘尋排列出來,供各界人士,各職能部門和律師詳閱細思,辯別其真偽之處,以判斷誰是與誰非。

摘錄判決書中的證言:21、被害人羅浪龍、許電海的陳述,證實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縣公安局及技術監督局的工作人員到博賀鎮長堤路26號拆水表時,被告人肖娥鈴帶人辱罵工作人員,致使工作無法進行的事實。

《長堤路26號屋主陳蝦九說》:「八月十一日,縣公安局羅浪龍等人是到我家來拆水表。當時,是我個人願意讓他們拆的,認為他們是警察,應該會是「好人」。所以,就讓他們拆去了,當他們拆到憐居:黃啟芳等家的水表時,眾人認為他們一沒有拆表手續;二沒有群眾代表在場,是不合理的行為,就不讓他們拆表。於是,引起許多圍觀的群眾與他們爭論起來。約半個小時後,剛好肖娥鈴路過這裡。她也說了一句話:「如果他們抓捕陳崧,有拆水表那麼快、就好了」。別的什麼話也未曾說一句,就離開了現場,羅浪龍的說法,完全是不符合事實的假話,我敢出庭作證」。

摘錄判決書中的證言:7、證人李秋的證言,主要內容:2006年8月16日,公安局的幾位同志來拆水表,被幾個老頭阻攔後,群眾將兩汽車圍住,不讓車裡的人下車,後來,有很多群眾用石頭、磚頭、磚塊歐打民警,兩輛汽車也被推翻,有的群眾用汽油投向公安隊伍。當時,楊興的老婆肖娥鈴在煸動說:警察打死一個小孩,大家快打那些警察。她邊說邊做手勢,還撿了好幾場磚頭給那些青年人。

《李秋打電話給楊興的親人說》:很對不起,我看到了電白法院判決書裡的我的證言後,很憤恨,也很痛心,對楊興、肖娥鈴夫婦不住。我真的沒有說過那樣的話。這是他們以我的名字編造出來的。若能讓我出庭作證,我一定要出庭講清楚:那段證言的話,不是我說的,是假的。

摘錄判決書中的證言:8、證人林國慶的證言,主要內容:2006年8月16日下午,群眾推翻兩輛的士頭車,從車裡爬出來的執法人員,被群眾打傷,車玻璃打碎。其中楊志遠用腳踢從的士頭車裡爬出來的吳旭金,在那天中午二時多,楊興的老婆(肖娥鈴)在大聲喊:「打死一個小孩啦,大家快打那些警察啊」!

《林國慶親口說》:我是一位犯有前科的人,8月16日這天,我跟一夥朋友在家裡打撲克牌玩了一天,從未敢離家半步,就是怕有人嫁禍於我,說我看見楊志遠用腳踢從的士頭車裡爬出來的吳旭金,其實,我一點都不認識,究竟誰人是吳旭金,也不認識楊興的老婆(肖娥鈴),更不知道他們的形象、相貌是何等模樣呢,完全是無中生有的說法。

《部分碼頭魚販證明說》:8月16日,我們不少魚販的魚貨都在肖娥鈴的冷庫裡冷芷,我們都親眼看見:從中午1時至下午五時多,楊興和肖娥鈴都在冷庫裡忙著她的進出庫業務工作。

摘錄判決書中的證言:13、證人李澤芬的證言,主要內容:我們在楊興的組織下,於二00六年八月十三日在沙珍的家裡召開會議,參加會議的有:楊興、黎運安、李福好、李澤芬、張開龍、張勝泉、張勝來、林元生、陳世依、阮華庭、肖有、陳秀庚、周光登、蘇文光、阿興等人。當時開會的主要內容是:若公安人員,或什麼人,還來拆水表都為盜竊論處。到時圍攻執法人員的車輛,將前未拆水表的人縛住,然後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再要挾上級的有關領導前來解決三項賠償問題。達不到目的,就與公安機關對抗到底。這個方案是楊興、黎運安、周光登提出,然後限制大家同意。2006年8月16日,我到現場之後,見到群眾圍住兩輛的士頭車,不讓車上的人出來,還用石頭雜物砸汽車,放車汽、塞排氣茼,推翻車等行為。當時代表有:周光登、黎運安、布秀山、元海、蘇文光等人。

《李澤芬本人澄清說》:我一看到法院列舉我的證言,不禁火冒三丈。這樣的假證言,不但陷害了楊興等人,也陷害了我,損害了我的名譽,真是豈有此理。我敢向天發誓:「以上證言的話,不是我李澤芬說的。證言的內容完全是他們偽造出來的」如果大家不相信,我可以列出三點理由來證明我是清白的。(一)自去年四月份開始,由於我跟黎運安他們的觀點不一致,旱就退出了博賀鎮反水霸維權益的各種活動。他們開什麼會儀,絕對不會通知我,但我也絕不會去參加;(二)在證言中,把已死了幾年長的張開龍也寫上去,如果證言是我說的。那麼,就說明我是患了「神經病」的人。所以,只有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的人才不知道,張開龍原是一位去世多年的老人,因而才胡亂寫上去。真是弄出個大笑話,但這也反而露出了虛假的馬腳。(三)8月16日那天,剛好我有事整天在水東,人不在博賀。怎能說我到現場,看到周光登、黎運安、布秀山等人呢?那不是離譜得又離譜了嗎?他們若再開庭,肯讓證人出庭,我也敢出庭作證。要不,以後博賀人民的子孫幾代都會唾罵我的。

《張勝泉本人說》:法院在列舉李澤芬的證言中,說我也參加了8月13日的會儀,那簡直是亂彈琴。我跟李澤芬一樣,由於觀點的變化,跟大家產生了一些矛盾後,巳在六月份開始,再也不參加維權活動的任何會議了。何來我會參加八月十三日會議之理呢?所以。此說法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應是訴訟方編造出來的話。

摘錄判決書中的證言:12、證人楊澤輝的證言,主要內容:2006年8月16日中午,我到博賀水廠附近,見到兩輛的士頭小汽車被一群群眾圍住。下午17時30分,有一名婦女大聲叫,說有一名學生被外面的警察打死了。圍車的群眾聽到就情緒高漲,把兩輛汽車掀翻在地上,並用石頭磚塊拋向車裡面的民警。當時,我見到布秀山、楊偉貴二人在大聲喝叫打警察。

《楊澤輝親口說》:我也是「反詐騙、維權益」活動的參與者,8.16事件三天後,博賀派出所傳我問話。問我干了什麼壞事?我說我什麼壞事也沒干。博賀水廠詐騙了博賀人民近億萬元人民幣,我們是反詐騙維權益的,我放過一些有關這方面電視臺報導的錄像。8月16日這天,因拆水表之事而引起雙方進行論理,我還買了很多礦泉水送給車裡的人員飲。後來,縣裡派來了大量的特警,我看見他們在與布秀山論理。這時,我在遠處的藥店門口站著。突然看見布秀山倒地受了傷,急送醫院救治去了。後來聽人傳說,站在布秀山身旁的人看見,是鎮長陸青先動手,用電棍打傷布秀山,激怒圍觀的青年。因而就引發了這場不應該發生的警民互鬥場面。於是,我便急忙離開了「互鬥」的場面回家了。八月十三日,我們的確是沒有開過什麼會儀。審問完畢後,他們念給我聽的口供也是這樣。怎知,現在列舉的口供證言。卻完全不一樣。我根本未曾說過聽到布秀山、楊偉貴喝打警察的話。一定是警方後來自己添寫上去的。若再開庭,有機會,我一定要出庭作證。

摘錄判決書中的證言:40、同案人鄧海深的供述,主要內容:我參加了8月13日晚上的會儀。

《鄧海深本人說》:這句話,是警方刑訊逼供要我說的。否則,他們就輪流提審,打精神折磨戰術,審得我們日夜不得眠,求生不得、求死也不能,被迫招供。其實,8月13日晚,我們大家都真的不曾開過會。

俗語有話:「假的還是假的,真的還是真的,假的永遠真不了」。從以上幾位證人的證言跟其本人說的真心話相比較,尤似撥開了雲霧山中的雲霧得以見真形一樣。因他們這幾位證人,不是囚籠之鳥。所以,可以隨意能說也說真話。如果,是被他們經已羈押之人的供述,或是他們警方的證言和陳述。其真實性和可信度,更是不言而喻了。

由此顯而易見:公訴機關指控提供的以上證人證言,皆是虛假捏造的,歪曲篡改的和刑訊逼供的證言。公訴機關此行為,是屬於濫用職權,侵犯了證人的人身權和名譽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是屬違法的行為。

電白縣人民法院,雖把公訴機關提供的證言經法庭公開審理舉證,但不讓證人出庭進行「質證」,即是沒有經質證的程序,也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工作的有關規定。證言非法無效的,不能形成證椐鎖鏈與事實不吻合的證言。而且,調查事實也不準確,就錯誤地予以確認,也是犯有錯誤判決,司法不公之錯。

所以,對楊興等九位「反詐騙、維權益」者的「妨害公務罪」的指控,其罪名是不能成立的,對他們的判刑是屬於錯誤的行為,成了一宗一目瞭然的冤假錯案,鑄成了千古奇冤。此冤案, 比晚清時期的《楊乃武與小白菜》的冤情還要冤,比明朝的〈六月飛霜雪〉的冤情還要慘!

電白縣公檢法的權威者,卻歪曲事實,掐造偽證,蓄意把博賀人民「反詐騙、維權益」的老人,構陷成「妨害公務罪」的罪人,以平息這一場「水表詐騙案」的風波。如此做法,損害了人民的利益,對得起人民群眾嗎?

博賀人民臉流熱淚、背靠青天、屈跪雙膝、高聲呼冤:哀求中共、全國人大、國務院、中紀委、監察部和各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懸明鏡、深入博賀民間實地,調查實情、明察秋毫去偽存真。徹底處理好「水表詐騙案」,澄清洗雪嫁禍給「維權者」的「妨害公務罪」,為曾歷代受盡黑惡勢力欺凌的博賀「蛋家」漁民伸冤雪枉啊!


博賀人民灑淚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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