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古奇冤:上海維權英雄陳小明死因之真相

暨紀念陳小明被迫害致死一週年

作者:正義衛士 發表:2008-07-02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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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敢忘卻在不久前,網路優秀作家呂耿松明先生明確地指出:"中國最大特務組織--政法委"。該文揭示了中國政黨組織超越憲法與法律之上,經由該特務組織隱性掌控著中國大陸各級政府中的公、檢、法機關,作者因此被構陷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四年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事實上此說實屬千真萬確,正是這個喪盡天良的上海最大的特務組織--政法委,卻故意殘酷地剝奪了上海維權英雄陳小明繼續生存的希望與權利!

一、反腐敗烈士在生前的英模事跡

陳小明為人大度也大有君子之風。誠如《論語》"子曰:弟子入則孝,出則弟,謹而信,泛愛眾而親仁。行有餘力,則以學文"說的那樣。

小明是家庭中的長兄,弟妹們為旅日華僑創業有成,他因身體欠佳留守在上海侍奉年邁的母親和繼父,他無須為生活擔憂只要為弟妹們聚集的資金作理財,可笑的是他那七張銀行卡,差點成為"非法資金"被查沒。當然也得為著看守其祖傳房產擔當責任,竟想不到被遭遇故意非法剝奪生命,其冤屈將成為中國(大陸)現代社會的一大千古奇冤!

1994年8月陳小明在本市長樂路445弄基地的房屋遭遇非法強遷。促使這位並非讀法律專業的上訪者,從此開始學法懂法用法,並依靠自己頑強好學的精神自學成才。他具備高尚的有利於他人的精神,"為了大家,我願意留在最後一個解決問題"!這是他經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也是我們英雄利人不利己的樸實寫照。所以他肯冒風險為許多訪民擔任公民代理,把所有精力集中花在他人身上,他依法為訪民們仗義執言,主動為這個富有"特色"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而代言,從不收受他人給予的好處,其行動使得許多當事人深受感動。大家都是在法院旁聽後認識他的,其精彩的代理詞為大眾所折服。同時,他的辛勞付出也贏得了全體訪民們的尊重,他不僅為所有訪民們無償服務,還義務提供各種學習法律的資料,自費製作各種相關卡片送人,許多受益者還來不及說聲"謝謝",他已經給管治方逮捕迫害致死。就在成文之際,仍有許多訪民強烈要求記者,希望把他的高尚品格告訴給全世界人民聽,讓那些陷害他的人在人世間無地自容!

必須提及的是,陳小明在上海地區維權的影響是十分重要的,由於是他帶頭反對上海幫及其利益集團代理人陳良宇才遭遇不幸的。同時他又通過各種渠道積極收集上海幫腐敗的證據,正當小明的個人影響在日益增長下,周圍聚集了很多被非法強遷的上訪者,這使中共上海市、區政法委對他甚感頭痛而害怕,更害怕他去接觸美國駐上海領事館時,卻遭遇該特務組織批准對他下毒手的指令,小明也無愧於獲得國際社會的嘉獎--住房衛士獎!

二、遭遇上海幫惡勢力的殘酷鎮壓

事情起源於上海訪民陳小明等人,因與美國駐上海領事館工作人員有限接觸下,此舉恰被掌控實權的"政法委"認定為矛盾性質的改變,已由人民內部矛盾轉化為"敵我矛盾",立即被上海市、區兩級政法委正、副書記、主任欽定為"敵我矛盾"的對象。那時上海市政法委的當家書記是劉雲耕(現任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為此在召開全市政法工作者會議上,不指名地把此說成是"告洋狀",實質是想違憲地限制訪民們的言論自由,但在現實中上海訪民早已衝破了這道非法屏障,人人都敢據實向國際社會的新聞媒體曝光,不斷地揭露政府執法違法侵犯基本人權的事實,劉非但不思整飭政法系統的腐敗與違法行為,反而特地在會議上公開下達:"凡屬於涉外、組織、政治此‘三化'者,抬頭就打"的指令,原掌管上海市政法委具體工作的,即屬於該特務機構的副書記兼主任,正是江澤民的姨外甥吳志明(原任上海市公安局局長,並兼中共上海市政法委副書記及主任)馬上拾起雞毛當令箭輔之以實施,當時在中共上海市常委會內就是這倆人濫用國家公權力,一面竭力保護上海幫陳良宇侵害上海人民的既得利益,一面聯手領導有組織成系統地直接打壓上海人民的維權抗暴運動。

遺憾的是當時美國駐上海領事館沒有因為人權問題,繼續經過外交途徑給予必要的、應有的、有效的干預!

三、傑出維權英雄陳小明死因真相

當陳小明成為中共上海市政法委欽定的"要犯"後,一切適用條款的法律均不起作用,從此小明被打入"十八層地獄",似乎構成永世不得翻身的罪孽。從此對他實施一系列的違法行為,如:家屬在公安偵查與檢察預審階段,都已口頭及書面告知陳小明患有乙型肝病,在預審拘留期間不給予必要的治療並拒絕家屬送藥。家屬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收到任何的法定手續;借所謂的"監視居所"為名,卻把他非法綁架並關押在建國中路22號(原盧灣區公安局老倉庫內);由上海市公安局盧灣區分局、刑偵隊承辦員盧有安、馮駿等人,對他人身故意施加的、殘忍、不人道並有辱人格的非同一般性的打罵。據其他警察及其本人的陳述:是被扒光全身衣服用皮帶捆綁,不分晝夜地使用酷刑拷打,又據同案者事後告知:"每到夜深人靜時,其慘叫聲撕心裂肺傳遍整幢大樓",該案的承辦人員均已構成"暴力取證罪",直至害怕影響太大才轉移它處,而且是超過法定期限的關押,欲以刑訊逼供使他承認欲加之罪;為此對他捏造的刑事指控,從"泄露國家機密"無證據,改為"尋釁滋事"不能成立,再改為虛構的"擾亂法庭秩序罪",而且該判例是在當庭缺乏被告在場的現行,缺乏現場攝像證據與無證人質證的情況下被定罪。

被判決後,小明解往上海市青浦區外青松公路7935號(郵編:201701),即上海市新收犯監獄、二監區五中隊,(2007)新監入字第486號,即"犯罪編號:311100035629"、通信信箱:701-409、郵政編號:201701、諮詢電話:60208050。期間小明繼續遭遇捆綁對待,在獄內被強迫體力勞動,甚至剝奪允許家屬提供現金購買食品的支配權,最糟糕是被迫勞動下得不到營養補充的同時,小明的肝病已趨惡化得不到應有的救治與休養,惡劣的是獄方即不給予任何治療又拒絕家屬送藥,不予依法履行家屬提出的保外就醫的法定手續,更惡劣的是獄方在明知故犯的情況下,於2007年5月10日,把小明移押至安徽省郎溪縣特設的上海市白茅嶺監獄,也就是令人毛髮聳立的白茅嶺勞改農場。很顯然上述執法實體都明知小明患有嚴重疾病,陳小明是屬於不適宜收下監管的,現在卻被違法監管並造成死亡,因此,這些違法執法都是犯有"虐待被監管人罪"!

據資料表明:安徽省郎溪縣白茅嶺勞改農場,是上海市司法系統即勞改局領導與管轄的勞改單位。早先中共建制後因城市監獄人滿為患下,為當年上海市"鎮、肅反、反右"等歷次運動,所配備的遠郊以外的勞動改造場所。這是以原始生產方式加上強體力勞動,利用水陸交通不便條件與難以出入的惡劣的天然屏障,特設為社會另類的自生自滅的用人類屍體來肥沃土壤的場所,我們難以想像那裡被"改造"者受盡精神折磨後,還要過著非常人能忍受的高強度的勞動,實施著用殺人鮮血澆灌起來的紅色恐怖,其惡名昭著的程度可使人聞風喪膽,這都是效仿蘇式的改造即軍事管制兼農副業生產的基地。

同年6月10日,小明因病由白茅嶺勞改農場送返上海市提籃橋監獄醫院。6月18日,上海市提籃橋監獄醫院通知家屬病危。白茅嶺勞改農場的趙主任給家屬來電講:"陳小明送來時人已經不行了"!至6月29日,毫無人道的是:獄方見死不救,將瀕臨死亡邊緣的小明推給其家屬,這是病入膏肓後才允許被保外就醫。家屬把形骸失真的他立刻送入上海市中山醫院急診室搶救,儘管是上海三級醫院最好的醫生,也已經對小明無回天之術了。在全身體檢時,醫生發現小明右側胯部存有創傷性疤痕,這無疑是在監管期間被打傷的證據。在搶救小明時使人難忘的是,因為必須接受靜脈切開打滴時,事先需要數人按著他才可進行,但小明精神的狀態立刻失常,馬上驚恐萬分地講:"我沒有做錯!你們怎麼又要捆綁我了"?只見他那恐懼萬分的神態,使人一輩子都不能忘記!可以說他是長期處在精神被折磨的狀態中。就在7月1日這天,竟然成了小明的忌日,作為家屬與我們無不為之悲痛至極!最可悲的是,讓他帶著對現實高度恐怖的心理與世長辭的!

由於記者無法涉足中國的勞改場所,似乎是因為採訪風險造成這一情節的缺位?其實並非!當陳小明被保釋後,不過就在其生命存在的48小時中,家屬與記者已經瞭解到所受迫害與虐待的具體情況,再從紫外線照射人體皮膚變色的常理判斷,他是不該在任何勞改場所從事體力勞動的,他的身體上不該被監管場所烙上並已成為陳舊性瘡疤,對他百般折磨已成為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中國大陸的勞改場所對於關押的病人來講是座死亡地獄。得不到治療且不算,可憐的小明耗盡了自身的肌肉營養,忍受著精神與肉體上的虐待就像一盞油燈,把小明的身體能量慢慢地煎熬殆盡,雖然刑期不長但打擊報復的性質極其惡劣,卻是屬於故意非法而殘酷地剝奪了他的生命。

陳小明原來就患有乙型肝病在身,在上海家化集團工作期間,亦以此為由告請病假在休養。眾所周知中國大陸勞改農場,限制營養攝入強制定量供應食品,強迫在野外從事超強體力勞動,缺乏應有的休息調養,這是導致肝病迅速惡化的原因,其責任在於偵查與公訴方的起訴階段就是明知故犯,拒絕家屬及其本人合理合法的要求:即啟動對陳小明因患重病交保的法定程序。該錯誤一直堅持到明知至死神降臨的前夕,這是對服刑人員缺乏起碼人道主義的關照!所以上述事實與保外48小時後死亡有著直接的關聯性,這是中共上海市政法委及其屬下相關部門和具體責任人,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事實證明陳小明當初的"涉外"關係不深,尚且得不到國際人權組織的充分關注,否則就不至於慘遭精神與肉體上非人道虐待而致死。

四、烈士身後留下的相關法律問題

陳小明是不幸生存在現代式封建專制的中國權貴政治利益集團的環境中,在現實中必然遭遇到特定社會背景下所產生的綜合性的社會問題。小明也因為被強遷成為上訪隊伍中的訪民,面對著強權政府與奸商們的權錢交易,在不法勾結下明目張膽地侵害人民利益,況且大陸司法是不能獨立審判的,行政各部門有法可以不依,政府信訪渠道形同虛設,社會普遍存在分配不公,物價飛漲股票暴跌,人民已經到了怨聲載道、水深火熱的地步,統治者猶如坐在即將爆發的火山口,為了隨時要提防這座火山的爆發,只得使用講不完的謊話哄騙人民,用不盡的暴力鎮壓的各種措施與手段,只要訪民們稍有風吹草動,它們就驚恐萬分必然要防患於未然,最好的辦法就是抓幾個典型"殺雞儆猴",無疑小明是最容易被認定為"對象"的。

陳小明問題是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更是個要打引號的政治問題。單從社會問題來認識比較好辦,只要運用正確的法律手段就能理順的。而所謂的"政治問題",是被中共地方政法委,缺乏對政治問題的正確理解所造成的,硬把普通的人民內部矛盾,在依據不足的情況下升格為敵我矛盾,屬於個別領導人既曲解"政治"的定義,又缺乏政治修養所造成的冤假錯案!同時,這判斷結論與小明案由判例存在自相矛盾!

綜合上述各種問題,其中有內因與外因素、有主觀與客觀、有主要與次要等方面的問題,把陳小明問題歸納起來,英雄品格人人都會學習,不抓捕他無法終止所謂"涉外化"活動的擴展,不判處他徒刑該處"世博"動遷址就無法開展,不治於他死地上海"國資"嚴重流失勢畢就會泄密,小明之死是被上海陳良宇之流的一小撮人所害死!

我們的烈士陳小明在身後遺留下的法律問題,簡單歸納為:第一是一審判決﹝(2006)盧刑初字第580號﹞和二審維持原判﹝(2007)滬二中刑終字第126號﹞所認定的"擾亂法庭秩序罪",缺乏必不可少的直接的行政證據來證實,屬於偵查與控方聯手故入人罪,涉嫌故意濫用職權與報復陷害,又被二審瀆職故意放棄審核證據,錯誤地經法定程序固化為"法律證據",該案經不起歷史檢驗將反而成為時代的見證!希望能經過更高級的法定程序重新給予認定。第二是追究陳小明死亡原因的法律責任。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章第一節第十七條規定:小明因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可以暫不收監",而現在已經造成他的死亡。這是存在涉嫌玩忽職守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罪,需要檢察行政方的作為追究一系列涉案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第三是造成陳小明問題的起因,即始於1994年8月,長樂路445弄動遷基地上被強遷,至今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未予結案,也就是構成他家房屋被非法強遷的賠償問題。從中說明問題的是:涉及分管動遷的原(徐匯區)區長張正奎已被雙歸、原地塊的開發商被抓、該動遷組也被解散,原強遷令已被判決撤銷,需要重新審核的是:�!

年事已高的陳小明母親為法定代理人,現已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訪處提請控申已有一年之久,卻始終如泥牛入海音訊全無,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顯然這是政府部門無權干預該特務組織所幹的壞事!說明在上海幫勢力範圍內當事人的繼續上訪或控申實屬無效,上海市"人民"政府是不可能會依法行政作為的!

要是承認地方政法委如此做橫行霸道,必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話,那是僅屬於主觀認定的合理、合法和必要性,但並不能說明其法定行政行為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況且人總是能夠為其違法與犯罪的行為找到理由,所是賊有賊的道理、強盜有強盜的邏輯,至所以會出現"我是痞子我怕誰?"的執法違法,這是種強盜加上無賴的表現形式,是與普世理念相悖的社會集團性犯罪的另類刑事犯罪形式,歷史將會證明這要被人類文明社會所唾棄的!

五、為烈士及家屬的平反昭雪呼籲

上海市全體訪民為了陳小明非正常死亡,正長期處於群情激動在義憤填膺之下,團結一致共同嚴厲譴責中共上海市政法委!故意製造無辜的維權訪民蒙受冤獄的冤假錯案,無權故意剝奪訪民們的生命權,這種新型的反人類罪儘管隱蔽性強,其手段之卑鄙與成熟卻消除不了極其惡劣的國際影響,都應該同樣受到全世界人民的譴責!如果體制內現行法律不予追究其直接責任者,不啟動檢察問責主要責任人的話,對上述問題探究的真實性倒反而得以反證,那將是進一步證實記者依據事實給予客觀分析的正確性!

在大陸僭主政權條件下,所產生的統治人物以及衡量標準十分怪誕,統治者及其統治集團的道德標準屬於:誰更壞,誰當統治者!那麼,在道德標準上不與國際上人類文明真正進步的社會保持一致,哪有可能為我們的傑出的維權英雄平反昭雪呢?所謂的"法制社會、司法公正"都是含有極其虛假的成分,為了維護封建、專制統治,各級政府說盡了欺騙人民的謊言,所謂的設置各種行政與司法渠道,都成了維護統治者權錢交易的利益機構,對待訪民們一貫採用敷衍塞責甚至侵權的非法行為,這正是我們今天在現實社會中,著重揭示與需要呼籲的方面。

據瞭解,反酷刑日是在1997年聯合國通過決議制定;1998年正式實行反酷刑公約。中國政府作為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簽署國,記者指出:上述暴行完全違反了相關義務和承諾,要求中國改善訪民"刑事犯"的處境。同時呼籲國際社會,深切關注訪民"刑事犯"所遭受折磨下被酷刑與虐待致死的真相揭露。

我們希望中共中央紀委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依法受理該案法定代理人所提出的控申。為瞭解決中共黨內派性所產生的地方保護主義的勢力,這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情況,代理人應該考慮越級控申,要爭取由中央級的紀檢、檢察機關受理或指定異地受理為好。

我們強烈要求:中共懲罰職務犯罪者違法的暴虐的行為,務使陳小明善良的冤魂得到安息!

此時此刻我們必須大聲疾呼:呼請全世界愛好自由民主的人民與國家及世界人權組織,共同關心中國傑出維權英雄陳小明非正常死亡問題的查處,希望對此給予合理與合法的解決,這就是關注中國大陸的人權問題之一!也就是關係到每一位中國人所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問題,更是關聯到中國未來發展中的社會性質的重大問題!


来源: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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