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年冤案無補償 老上訪戶預再上京

發表:2008-08-18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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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編輯、記者們:
尊敬的女士們、先生們:

我為一位老人胡春生打抱不平.

胡春生現年64歲,文革期間被莫須有的反革命罪判刑,壓制35年,35年胡春生長期上訪,以自殺方式令法院2005年9月改判無罪,近3年來,無一分錢賠償,現將情況介紹如下:現將老上訪戶胡春生情。況匯報如下

2007年12月18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以(2007)法援第1號文,公函南京中級法院,認為:錯判法院不應只是製作駁回賠償請求書,而是還應督促相關機關,使胡能夠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建議法院以製作司法建議書形式,向相關機關送達,協助被冤獄人胡春生,得以以依照《國家賠償法》頒布前的有關規定處理,盡快落實政策。

花甲老人胡春生認為:南京建鄴法院在冤案平反後近三年,未給以任何經濟補償,尤其是在法院內受到刑訊逼供,造成十幾種疾病的後遺症之救治及醫療費補償無著落,急意去北京奧運期間上訪。

對花甲老人救助安撫是必須與必要的,由於35年冤案造成困難歷史事實客觀存在,南京建鄴法院應在勸解說服外,在經濟上優惠或花大力氣安撫老人,力爭了斷 或息訴終止上訪。

關於胡春生文革遺案平反落實政策問題情況報告

我是胡春生,男,現年64歲,現為山東寧陽縣海化魁星化工公司退休職工(原籍為江蘇南京市人),身份證號370921194403241216。

[文革遺案概況]1968年,因涉嫌損壞毛主席像,1970年南京建鄴區公檢法軍管會,採用包括非法審迅等不當方法及手段,疲勞審迅10天,直到違心承認為止,1970年8月22日,我被以現行反革命罪判刑5年,後因翻案,又被法院延長半年刑期。

2005年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主任陳光中(現中國政法大學博導、終身教授)關注下,由其副主任李寶岳教授及陳學權博士,親赴南京進行法律援助,南京建鄴區法院於2005年9月2日,宣告胡春生無罪。至此,三十五年文革歷史遺案(冤案)徹底平反昭雪。

冤案平反後,我即要求按中央有關政策,以法院為龍頭,協調有關方面共同落實政策。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2007年5月30日,公函南京中級法院,督促加快落實政策的步伐,南京建鄴區法院以(2007)建法賠字第1號文,認為胡春生被侵犯人身自由權和其它權益的事項,因依照"國家賠償法"頒布前有關規定處理賠償事宜, 2007年12月18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以(2007)法援第1號文,又公函南京中級法院,認為:錯判法院不應只是製作駁回賠償請求書,而是還應督促相關機關,使胡能夠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建議法院以製作司法建議書形式,向相關機關送達,協助被冤獄人胡春生,得以以依照《國家賠償法》頒布前的有關規定處理,盡快落實政策。

[落實政策情況]根據最高法院1980年2月15日(80)法研字第7號文要求"對於錯判案件改判後善後工作,可參照中共中央1979年第96號文件規定辦理。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86)25號文,對文革冤假錯案,政法機關應"主動與組織、人事、民政等部門加強聯繫......,落實善後工作措施"南京法院理應牽頭各有關單位落實政策。

另根據國家前內務部,關於錯判致使當事人的家屬生活困難,救濟問題函中要求"根據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精神,需要補償損失時,仍應由司法業務費開支"。

1970年,非法審迅中的不當方法及手段,造成傷害後遺症,有充足的證明材料。由此形成傷殘害後遺症,達三十五年之久,有省級醫院診斷證明,急需要治療或救治,如被踢傷的睪丸,落下常期疼痛的後遺症,被打傷造成的心臟病,手術治療中要用到心臟支架,被打傷的腰部,眼睛、膽囊及肝,醫囑均需手術治療。

目前我單位醫保無落實,又因單位瀕臨破產,醫藥費不能報銷,因創傷醫治所花三十五年醫藥費,也因前政治歧視而未能報銷。希望南京建鄴法院以人道主義救助。

南京建鄴法院同意從人道主義出發給予補償,但至今停留在道義上或口頭承諾上,現在應是實事求是解決問題的時候了。

根據1986年中辦法第六號文要求,"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錯案被扣發的工資必須如數補發,如一次補發有困難,可立據分期補發"。(目前,我未得到一分錢的工資補發)。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2006年4月18日,曾致函山東省海化魁星化工公司,認為:"鑒於胡春生幾十年受到不公正的對待,及其為貴公司和社會所做的貢獻,以及現在生活困難等情由,希望在公司福利待遇,特別是住房分配,公費醫療及保險方面給予照顧"

[本人要求]由於1970年8月22日,南京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刑五年,山東原單位寧陽縣政府,隨即宣布開除我廠籍、團籍及公職。2005年南京法院判決無罪後,至今未宣布恢復廠籍、團籍及公職。胡春生1975年12月4日刑滿釋放後,按以極低的工資標準安排當工人。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要求:

1、南京建鄴區法院應補償,因對我在審迅中採用不當方法手段,造成人身傷害的後遺症治療費用的救助等。

2、要求按政策規定,對我復工、復職、恢復團籍、恢復待遇或補償直接損失方面,南京建鄴區法院應積極協調、督促、指導落實政策。

報告人 胡春生
08年8月17日

主報:南京建鄴區人民法院

抄送:南京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委政法委,南京建鄴區政法委

更多參見他的網站:http://www.huchsh.com或163.com(博客huchushu呢稱:poiu9989)。

我近期將赴京告御狀,若能在北京聯繫可以轉告。


来源: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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