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脫框架 徹底肅貪

作者:陳宏達/(臺灣)金門地檢署檢察長 發表:2008-09-1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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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腐是全球性的問題、跨國性的現象。使犯罪份子深刻體會到犯罪是「無所逃於天地之間」,最後必將得到應有之懲罰,犯罪所得資產終究會被沒收,系屬打擊貪瀆犯罪的首要議題。也因此肅貪策略應是「防得住、抓得到、判得下」比「罰得重」來得重要,因地制宜、適時採取靈活務實的運作機制及方法,系必須思考方向。

首先,訊息交流有助於反貪污,正式、非正式訊息交流皆極重要。政府應致力建立全面訊息交換機制及通報系統,此一機製成功條件首在法律制度,必須先透過立法推動,確保法律與政策一致性與延續性。尤其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應建立一套通報系統及標準作業流程,讓重大洗錢情資能正常流通至檢察機關,杜絕私相授受、人為操控流弊。

其次,政府部門須通力合作,如美國均指派中央統一機關負責,不僅是數據、記錄保有者,且可以提供專家意見、司法互助、引渡及資產回收協助,單靠固有的制度運作顯然不足。日前行政部門成立跨部會小組、法務部就有關「司法互助」部分提供必要協助及適時說明肅貪政策、澄清社會視聽,均系司法行政必要作為,尚不能直指為「指導個案偵辦」、「行政干預司法」,應無可議之處。

執法者本身要能跳出自己的框架,甚至站在犯罪者的思維去思考對策,並考慮活用各種非傳統偵查方式(例如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撤銷嫌疑人護照,使其在外國之居留變成非法,再與當地執法機關聯繫,將其驅逐出境,即可遣送嫌疑人返國),才能打贏這場反貪戰役。

再則,亦可參酌泰國作法,包括:訂定反貪污法及反洗錢法。該國反貪污法對於:一、異常財富增加︱︱從上任到離職銀行賬戶有不正常財產增加或負債減少;二、異常富有︱︱以不正常斂財手段,有異常巨大財富,均可以加以刑事、行政調查。政治任命人員須詳細申報財產,不及時申報或虛報者視為刑事犯罪行為;嫌疑人並有舉證責任,否則即認定為非法財產;如一時無法追查到非法財產,仍可沒收其合法財產。

此外,依泰國反洗錢法規定,不論其間移轉多少次,仍然認定為犯罪行為;亦不論過程中,接收人、受益人分贓多少次。本法亦授權反洗錢單位可執行暫時查封,此一查封為民事程序,舉證責任為當事人,檢方只須釋明有此一嫌疑即可。

其實,偵辦貪瀆犯罪尚有諸多渠道,其中又以來自內部的檢舉為主要。例如,下屬因不滿上司貪污、或擔心以後自己受到刑事追訴而率先舉發不法;另一管道則為與貪污公務員有業務往來的業者,例如交易廠商、會計師、財務管理顧問、證券商等,這些因業務上的關係,常得以知悉公務部門之間異常交易或不法事證者,為避免嗣後因他人不法行為而受到牽連,也多有主動舉發之例。

二○○二年時代雜誌史無前例地將三名女性「吹哨者」(whistleblower)評為年度風雲人物,她們是世通公司的內部審計師辛西婭.庫珀、安然公司的副總裁莎朗.沃特金斯及聯邦調查局調查員科琳.羅利。前二人揭發了所在公司的財務醜聞,後者曝露了聯邦調查局對九一一事件的遲鈍反應。我國在法製麵及實務面,如能提供更完善的鼓勵及保護措施,相信也會有更多的「吹哨者」挺身糾舉不法。

當然,單靠法律制度是不足的,必須有賴政府反貪污的意志。「不偏不倚,無懼無畏」,這是香港廉政署所秉持的反貪理念,也是該署讓貪腐叢生的香港「由亂而治」、得到社會認同的根本。我國由於對外交涉困難,不易取得偵辦若干犯罪所需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歷來打擊洗錢犯罪作為,一向是比較薄弱的一環。但執法部門只要跳脫既有框架,必能找出肅貪有效策略、方法與途徑,真正建立「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的環境。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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