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脱框架 彻底肃贪

作者:陈宏达/(台湾)金门地检署检察长 发表:2008-09-1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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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是全球性的问题、跨国性的现象。使犯罪分子深刻体会到犯罪是「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最后必将得到应有之惩罚,犯罪所得资产终究会被没收,系属打击贪渎犯罪的首要议题。也因此肃贪策略应是「防得住、抓得到、判得下」比「罚得重」来得重要,因地制宜、适时采取灵活务实的运作机制及方法,系必须思考方向。

首先,讯息交流有助于反贪污,正式、非正式讯息交流皆极重要。政府应致力建立全面讯息交换机制及通报系统,此一机制成功条件首在法律制度,必须先透过立法推动,确保法律与政策一致性与延续性。尤其调查局洗钱防制中心应建立一套通报系统及标准作业流程,让重大洗钱情资能正常流通至检察机关,杜绝私相授受、人为操控流弊。

其次,政府部门须通力合作,如美国均指派中央统一机关负责,不仅是数据、纪录保有者,且可以提供专家意见、司法互助、引渡及资产回收协助,单靠固有的制度运作显然不足。日前行政部门成立跨部会小组、法务部就有关「司法互助」部分提供必要协助及适时说明肃贪政策、澄清社会视听,均系司法行政必要作为,尚不能直指为「指导个案侦办」、「行政干预司法」,应无可议之处。

执法者本身要能跳出自己的框架,甚至站在犯罪者的思维去思考对策,并考虑活用各种非传统侦查方式(例如依入出国及移民法撤销嫌疑人护照,使其在外国之居留变成非法,再与当地执法机关联系,将其驱逐出境,即可遣送嫌疑人返国),才能打赢这场反贪战役。

再则,亦可参酌泰国作法,包括:订定反贪污法及反洗钱法。该国反贪污法对于:一、异常财富增加||从上任到离职银行账户有不正常财产增加或负债减少;二、异常富有||以不正常敛财手段,有异常巨大财富,均可以加以刑事、行政调查。政治任命人员须详细申报财产,不及时申报或虚报者视为刑事犯罪行为;嫌疑人并有举证责任,否则即认定为非法财产;如一时无法追查到非法财产,仍可没收其合法财产。

此外,依泰国反洗钱法规定,不论其间移转多少次,仍然认定为犯罪行为;亦不论过程中,接收人、受益人分赃多少次。本法亦授权反洗钱单位可执行暂时查封,此一查封为民事程序,举证责任为当事人,检方只须释明有此一嫌疑即可。

其实,侦办贪渎犯罪尚有诸多渠道,其中又以来自内部的检举为主要。例如,下属因不满上司贪污、或担心以后自己受到刑事追诉而率先举发不法;另一管道则为与贪污公务员有业务往来的业者,例如交易厂商、会计师、财务管理顾问、证券商等,这些因业务上的关系,常得以知悉公务部门之间异常交易或不法事证者,为避免嗣后因他人不法行为而受到牵连,也多有主动举发之例。

二○○二年时代杂志史无前例地将三名女性「吹哨者」(whistleblower)评为年度风云人物,她们是世通公司的内部审计师辛西娅.库珀、安然公司的副总裁莎朗.沃特金斯及联邦调查局调查员科琳.罗利。前二人揭发了所在公司的财务丑闻,后者曝露了联邦调查局对九一一事件的迟钝反应。我国在法制面及实务面,如能提供更完善的鼓励及保护措施,相信也会有更多的「吹哨者」挺身纠举不法。

当然,单靠法律制度是不足的,必须有赖政府反贪污的意志。「不偏不倚,无惧无畏」,这是香港廉政署所秉持的反贪理念,也是该署让贪腐丛生的香港「由乱而治」、得到社会认同的根本。我国由于对外交涉困难,不易取得侦办若干犯罪所需的国际刑事司法互助,历来打击洗钱犯罪作为,一向是比较薄弱的一环。但执法部门只要跳脱既有框架,必能找出肃贪有效策略、方法与途径,真正建立「不愿贪、不必贪、不能贪、不敢贪」的环境。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中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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