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行長受賄逾千萬 暴富後買700萬豪宅

發表:2008-12-07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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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發放貸款之機收受客戶人民幣914萬元、港幣300萬元,暴富的廣州市商業銀行天河支行原行長葉志豪氣地買下了價值700多萬元的一棟豪宅。昨日下午,葉志受賄案在廣州中院一審判決,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葉志有期徒刑13年,沒收財產50萬元。

豪宅被扣押家屬退了錢

據悉,今年46歲的葉志曾用名葉啟強,1991年12月至1996年9月,擔任廣州市天河城市信用合作社(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副主任。1996年9月,廣州市天河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制為廣州城市合作銀行天河支行,屬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7月更名為廣州市商業銀行天河支行。葉志被委以重任,先後被廣州市商業銀行聘任為天河支行副行長、行長。

2001年6月,葉志離開天河支行。2007年11月,葉志在廣州住所被抓。其後,其在珠海的700萬豪宅被扣押,家屬退還了234萬元人民幣和24萬港元。據指控,葉志在任職期間一共收受他人賄賂款上千萬元人民幣。

私下答應貸款但食回扣

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至1995年間,私營企業主姚某先後向天河城市信用合作社屬下的多家公司借款共計約1000萬元。1997年姚某又提出貸款 2000萬元。但按照規定,廣州城市合作銀行天河支行當時不具有貸款超千萬元以上款項的資格。不過,葉志私下答應給姚某貸款,前提是他要按1.1分利息差獲取回扣。1997年3月至12月,經葉志批准,天河支行先後向姚某的企業貸款共計人民幣2680萬元。2002年3月至2004年1月,葉志通過各種途徑收到姚某賄送的人民幣914萬元、港幣300萬元。

法院認為,葉志利用其擔任廣州城市合作銀行天河支行行長的職務便利,在辦理貸款業務中非法收受借款人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葉志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且退出大部分贓款贓物,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輕判,遂作出上述判決。

葉志表示,要考慮一下再決定是否上訴。




来源: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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