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共不違法
長期以來,我對中國現行法律有一種偏見和錯誤的認識:認為既然現行法律是中共製造出來、用於迫害中國人的,而且中共的法律都是虛偽至極的,中共一直都是權大於法,根本就不講什麼法律,所以現行法律根本就起不了什麼作用。
中共操控的公、檢、法及其它人員,一直以為他們自己法律在握,所以肆無忌憚,在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為所欲為,當向他們講清法輪功真相時,他們很多人總是說:「我知道你們好,但我們要執行法律,執行公務。」雖然他們良心有所發現,但他們又好像找不到停止迫害的法理和依據,所以就一直在麻木的繼續著這場最邪惡的迫害。
法律是人類文明的結晶,並不是中共創造出來的,只不過中共發現了它、並歪用了它。中國現行的法律,也不只體現了中共的邪惡用心,其實也蘊涵著許多有識之士的良苦用心與智慧在其中,所以,現行法律才有許多可供我們善用的成份。
許許多多的良知律師已經發現:中共鎮壓法輪功在法律上完全是違法的,即使對於現行的、中共自己掌控下通過的法律而言也是如此。
許多法官也已經發現:現在他們是用「權」而不是用法律審判法輪功學員。所以他們內心是不踏實的,生怕有朝一日會被法律追究。我曾與一位法官談到鎮壓法輪功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他說:「法律方面不必談了,你知道共產黨一直是權大於法就行了。」
檢察官也知道:鎮壓法輪功在法律上是缺乏依據的。一位從事法律研究的檢察官對我說:鎮壓法輪功在法律上是非常欠缺的。
越來越多的人發現,共產黨在鎮壓法輪功這件事上,不但完全違背道德和良知,而且慌慌張張、漏洞百出。
中共鎮壓法輪功,嚴重違反天理、滅絕人性,也嚴重違反了它自己都認為可行的法律,當然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沒有任何一份合法性的文件認定法輪功是「邪教」。公安部和民政部的行政規定只說法輪功是「非法組織」,「兩高」的兩份「司法解釋」對法輪功隻字未提。至於共產黨自己的文件《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那不是法律,而且也沒說法輪大法是「邪教」。當你質問執法人員,要他們拿出說法輪功是「邪教」的法律文件時,他們只能啞口無言,包括最資深的法官也只能扯過其它話題。
所有的執法人員都是在盲目的做著迫害的事,如果大家一旦認真起來,嚴格按法律來對待,他們必然理屈詞窮、氣焰頓消。
有的人說,中央已經「定性」了,大家也都這麼說。這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所謂的「中央定性」,只不過是惡首江澤民首先對法國記者發表誣蔑法輪功為邪教的講話,然後施加壓力使黨內、國內「人人表態,人人過關」,操控的造假媒體群起鼓噪,如此而已。這能算是法律嗎?當年,對劉少奇的打倒不也是「中央定性」、媒體鼓噪、「人人都這麼說」嗎?可是對劉少奇的迫害卻是違法的。
至今,中國的法律沒有對「邪教」特徵的明確的定義,不是指媒體或所謂學術界的定義,而是指法律上的定義,至今沒有。至於所謂學術界或媒體對「邪教」的說法,說一億次也不等於法律,也不能有法律效力。
連「邪教」的法律定義都沒有,就更談不上認定法輪功是「邪教」了。
在事實上,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至善至正,在任何一個社會、任何一個國家都是百利而無一害。也正是因為這一點,所以即使是在中共最瘋狂的時期,也無法使立法機構通過一部至少表面上合法的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的法律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兩高」的司法解釋根本沒提到法輪功,更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有的人會說:「不用明說,反正大家都知道是怎麼回事。」這不是法律上的態度。那麼如果有人指控一個殺人犯,他在法庭上說:「不用明說,反正大家都知道是怎麼回事。」法官能據此定案嗎?「兩高」的司法解釋規定了傳單「多少份」 就判刑多少,這是對已被確認的「邪教」而言。如果不管是不是邪教,光是擁有傳單多少份就判刑,那麼街上發廣告傳單的人多的是,他們都應照此定罪量刑嗎?
二、執法人員用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誣判法輪功信仰者的荒謬性在於:任何一起有關法輪功的所謂刑事犯罪案件都沒有犯罪客體。 任何一起刑事案件中你壓根找不到被破壞的所謂犯罪客體在哪裡,即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受到了破壞。
刑法第三百條是這樣規定的:「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人們可能會「模糊」的認為:是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國家「取締法輪功」的「法律實施」。可是卻指不出來哪部法律。
迄今為止,除了公安部和民政部在1999年的兩份部門文件提到法輪功為「非法組織」外,再沒有任何提到法輪功的法律文件公布施行。而這兩份文件,沒有經過國務院總理簽署,最多隻是「部門規章」,還談不上「行政法規」,更談不上是「法律」
三、「反共」不違法,更不犯罪。
中共非法竊國、霸佔政權,一直不合法,不僅從天理上講它沒有合法性,不僅僅是從民主理念上講它沒有合法性,就是從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來講,它也沒有合法性。有識之士已經提醒過人們:中共一直就是個未經登記的「非法組織」,沒有到民政部登記過。中共的這一致命法律缺陷,有朝一日,將成為它的葬身之所。這也許也是神有意為人們最後解體中共而預先埋下的「伏筆」。
還有,法律也沒有規定「反共」是違法的。法律規定要遵守法律、服從政府,但中共不是政府,人民沒有服從中共的義務。即使中共是執政黨,人民也只是對擔任政府具體職務的領導人或公務員服從而已,也沒有義務要服從執政黨,或不能反對執政黨的。
有人說:憲法規定要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啊。可是憲法也規定了「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啊。既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當然人民有選擇執政黨的權力。
更主要的是,在法律層面上講,具體適用法律時,都不直接運用憲法,只有在具體應用哪一部法律時,才需要運用憲法精神作為基礎。既然沒有任何一部具體的法律規定不能「反共」、或規定「反共」是違法的,那麼也就談不上援引憲法的上述條款。
所以,全體中國人,大家反共也好,不反共也好,都是理直氣壯的,因為這都是我們自己的權利和權力。共產黨只不過是一個未經登記、未經合法確認的非法組織。
有朝一日,人們會利用法律手段把這個非法組織告上法庭的。
所以,如果鎮壓法輪功是指控法輪功學員「反黨」、「反共」,那麼可以回問它們反共違反了哪一條法律,是什麼樣的罪名?當然這與刑法第三百條就更不相干了。
来源:看中國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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