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警察打死人案宣判(圖)

作者:殷玉生 發表:2009-06-15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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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從右至左為齊新、劉力男、 楊森。

廣受社會關注的哈爾濱警察打死人案,昨日一審宣判。警察齊新和劉力男分別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二年。大學畢業生楊森被以:故意傷害罪判有期徒刑三年。

兩警察故意傷害罪名成立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對轟動全國的警察打死人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時許,被告人楊森、被害人林松嶺及車亮、王振超、潘興酒後與李雲志、吳瓊,來到位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西大直街84號的糖果酒吧。

隨後,被告人齊新、劉力男與被害人李鑫宇、王金剛及欒奡、李峰6警察聚會飲酒後,亦駕車來到該酒吧。

李鑫宇在酒吧門前停車、啟動過程中,經過站在酒吧門前的楊森及車亮、潘興等人身邊;楊森對車速過快表示不滿,與李鑫宇、王金剛發生口角。

衝突中,楊森首先動手毆打李鑫宇、王金剛致二人輕傷、又與林松嶺毆打齊新,致齊新輕微傷。林松嶺逃離時,齊新、劉力男追趕,並對摔倒在地的林松嶺拳打腳踢,造成林松嶺死亡!法院認為,齊新、劉力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

因被打在先 從輕處罰警察

鑒於齊新、劉力男,是在楊森首先毆打李鑫宇、王金剛致二人受傷、齊新本人又被楊森、林松嶺毆打致傷後,實施傷害林松嶺的行為,應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系共同致死林松嶺,應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量刑。

案發後,劉力男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應依法「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相關條款,法院以齊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力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對此判決,兩被告當庭表示不服,稱將進行上訴。

死者林松嶺父親林吉利的訴訟代理人胡鳳濱告訴記者:死者親屬也對判決不滿意,認為過輕準備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

林松嶺遺腹女獲賠7萬多

判決書同時認定,死者林松嶺的同學楊森首先毆打齊新等人,判處楊森有期徒刑三年 ── 賠償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剛的經濟損失人民幣37,245.11元。

楊森的父親楊樂群告訴記者,他認為法院調查的事實不清:「警察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了楊森!」

楊樂群說:他當庭代楊森提出上訴,並將控告警方在辦案收集證據過程中,存在的大量違規行為!

另外,法院還判決齊新、劉力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 林吉利、鹿慶紅、林某某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334,534元。

判決書顯示:這其中77,607元,為林松嶺的遺腹女林某某的生活費。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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