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飆車案胡斌被判3年 雙方均稱不公(多圖)

發表:2009-07-21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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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被告人胡斌正在被告席上接受審判


遇難者浙江大學畢業生譚卓


胡斌母親

7月20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對備受公眾關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進行一審判決,被告人胡斌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胡斌母親聽到這一結果淚流不止。

7月20日下午3時30分,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對"5·7"交通肇事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斌親屬,被害人譚卓親屬、生前同事等各界群眾60餘人旁聽了宣判。

針對這一宣判結果,雙方家長在接受本網記者採訪時均表示不公平。

今年5月7日晚8點左右,年僅20歲的胡斌駕駛大紅色三菱跑車在杭州繁華的街頭與朋友"飆車",將看完電影、正在穿過斑馬線回家的25歲青年譚卓當場撞死。事發路段標明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經鑑定,胡斌當時的行車速度在每小時84.1至101.2公里之間,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造成一人死亡並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肇事後及時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該行為屬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義務,且刑法已將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規定為加重處罰情節,依法不應當將肇事後報警並在現場等候的行為重複評價為自動投案,故不能認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節。被告人胡斌案發後雖未逃避法律追究,其親屬也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但胡斌無視交通法規,案發時駕駛非法改裝的車輛在城市主要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沿途時而與同伴相互追趕,在住宅密集區域的人行橫道上肇事並致人死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嚴重,應從重處罰。但被告人胡斌的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關於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具體規定,認定其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缺乏法律依據。最後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針對這一結果,受害人譚卓的父親譚躍在接受本網記者專訪時表示,對於這個審判結果他很失望。之前公訴機關在庭審時已經指出胡斌的行為是比較惡劣的,不應該只判了三年。"我會向高一級法院申請審判監督程序。"譚躍認為,杭州中院可能也會得出同樣的結果,所以他準備向浙江省高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目前他正在向有關律師諮詢相關事宜。

譚躍認為量刑過輕,而被告人胡斌的父母也同樣覺得不公平。胡斌母親庭審出來後一直在哭,對記者說,"太不公平了"之後再也沒說什麼。胡斌的爸爸也告訴記者,他現在心情很不好,他們只能聽天由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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