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烈山: 是因為他們的權力不容否定

發表:2009-09-26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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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雲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伍皓因與網民坦誠地交流,以他這個級別的宣傳部門官員破天荒地被省紀委、省監察廳"談話提醒"(見《南風窗》今年 19期《"少女賣淫案"問責的解讀》一文),但雲南省委宣傳部推出的"媒體新政"(記者在報導突發公共事件時,不得迎合地方官員把群眾臉譜化、妖魔化,隨意給群眾亂扣"刁民""黑惡勢力"等帽子,禁用、慎用"不明真相"和"別有用心""一小撮"等形容詞),還是得到了社會和新聞界的廣泛認同。

  人心希望公民的表達權得到尊重,官民平等交流、良性互動,厭惡仗勢欺人的"上綱上線"和蠻不講理的強加於人。為此,的確需要改造我們的話語系統,而這種改造首先是心態的改變,以接受(或"忍受")公眾監督為常態,同時也是思維和表達習慣的轉變。

  需要清理的用語很多。幾年前我曾撰文為"炒作"一詞辯護,我認為不要動輒就規定市場化的傳媒一個話題只能說多少次。今年我就"開胸驗肺"寫過質疑"煽動 "罪名的文章,想知道張海超如果不是單打獨鬥,而是串聯若干工友集體維權,那算不算"煽動"?我耿耿於懷的還有"不容否定"這個依然強勢的話語。今天我要來否定一下"不容否定"。

  注意,我說的是"否定一下",並不是"全盤否定"、"徹底否定"。事實上,的確有些東西是"不容否定"的,否定了就會引發戰爭或法律制裁、輿論譴責,比如領土完整,比如最基本的人權(對罪犯也不能用酷刑、虐待和辱屍),但這是在基本的國際秩序、社會秩序和人道規範領域。在言論領域,就沒有什麼是 "不容否定"的,中外憲法都有被質疑的(我們可以通過有控制的社會實驗嘗試並突破,進而對憲法應否定部分做出修改),何況一般的法律法規紅頭文件?

  現在有些部門或地方的官員,不習慣、害怕乃至抵制輿論監督,他們對付媒體或霸王硬上弓,不許轄下子民接受採訪,阻撓甚至毆打記者,或給媒體人員送"封口費",而軟硬兼施"高效節能"的辦法則是搞"危機公關"。據我所知,他們的公關說辭,有上政治課的,比如講"穩定壓倒一切"、"正面宣傳為主"、 "維護國家利益"等,也有請求並上傳播專業課的,比如請不要"過分炒作"、不要跟風等,而忍不住就會夾一句狠話"(......)不容否定"!

  有些"不容否定",如上文所說,的確"不容否定"。但有些"不容否定"之前的主語,卻疑似"我們的利益",只不過人家有"君子風範"不言利;一般也不會說"我們的權威",人家也明白"權威"光靠逞"權"抖"威"不行,"威"還得跟"信(譽)"跟"(民)望"連著才體面;人家會說他們改革開放取得的成就 (即政績)不容否定,會說他們行使的那些政策法規不容否定,諸如此類。可是,媒體批評你,質疑你,都是就事論事的,誰要將你全盤否定呢,急什麼?分明是老虎屁股摸不得,"愛吹不愛批"。至於法律法規紅頭文件,如上所述,在言論自由領域,沒有不可以商討的,質疑是為了改進和完善,也談不上"全盤否定 "。民眾有知情權和表達權;媒體有報導權和評論權;你也有包括解釋、辯駁在內的發言權、公告權;防民之口甚於防川,耍橫腔豈能服眾?

  上"百度"一搜,這個"不容否定"有975000條之多。連什麼"杜甫《江南逢李龜年》著作權不容否定"都有,不容別人有一點兒具體的批評探討意見的意思,與言論自由、思想解放、百家爭鳴的精神完全相悖,是一種很要不得的思維和文風。

  我們各級國家機關包括國企的官員、 工作人員,都應當有對待批評質疑的肚量。其實,我們在有自信之時,也有關於批評的和自我批評的好說法,叫"成績不說跑不了,問題不說不得了","讓人說話,天不會塌下來"--如果沒有自信那就另當別論了。

原題目: 辨析一下「不容否定」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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