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放炮 警被批執法過當

作者:記者蘇金鳳丶唐在馨丶張協升丶楊政郡/臺中報導 發表:2009-12-25 09:32
手機版 简体 打賞 0個留言 列印 特大

抗議江陳會群眾在裕元酒店前施放煙火,警察取締時發生衝突並摔車受傷,九○八臺灣國和民進黨中市議員都質疑警察執法過當,警方則予以否認。法界人士認為,宣傳車上放鞭炮,在臺灣競選活動很常見,如有不當只是違反行政法,可處罰金三萬至十五萬元,而公共危險是要致生危險才成立,警察是「殺雞用牛刀」,讓原本平和的活動發生流血意外。

法界:警殺雞用牛刀

九○八臺灣國中部執行長張志梅昨日表示,江陳會在臺中市召開期間,他們已經放了三天的煙火,警方都能接受,但是卻在廿三日晚上,遭到制止並造成不幸事件,這根本是警察個人行為,求功心切所造成。

民進黨臺中市多位議員昨天也說,警察發生意外沒有人希望看到,但到底當天警方攔阻宣傳車及逮捕民眾時有沒有執法過當?這些民眾放鞭炮就被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是否逾越比例原則?

警:煙火漸低才勸導

臺中市警察局副局長余輝茂則指出,當時刑事小隊長陳諸想是見九○八臺灣國成員煙火越放越低,有引發公共危險之虞,才上車勸導丶制止,因遭推下車,警方才會逮人。余輝茂表示,警方當時有三卷搜證帶,證實該宣傳車已停止廿多分鐘,絕非被逮成員說的車輛發動中,陳員還衝上車。

臺中市一位劉姓律師則指出,放鞭炮是否會產生公共危險是看結果,致生危險者就會構成,不是放鞭炮就違法,臺灣的選舉文化中,宣傳車不是都沿街放鞭炮,怎麽不見警察去抓人呢?此外,若警方認為有危險之虞,依法是可以「立即制止」,但制止也要有方法,好像警察追小偷,追到讓自己送命就有過當;或是制止一個放鞭炮的小孩,動刀動槍有必要嗎?

律師:選舉放炮怎不抓

臺中地檢署一位檢察官說,臺灣建國戰車的衝天炮射到裕元酒店前的行道樹,又朝著建築物發射,確實應該制止,不過畢竟危險還未發生,執行還是應以自身安全為考量,例如取締飆車族,如果手段太強制,很可能車毀人亡,警方採取先搜證事後逮人,達到一樣的效果。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自由時報

短网址: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本站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
榮譽會員

歡迎給您喜歡的作者捐助。您的愛心鼓勵就是對我們媒體的耕耘。 打賞
善举如烛《看中国》与您相约(图)

看完這篇文章您覺得

評論


加入看中國會員

捐助

看中國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們和我們的合作夥伴在我們的網站上使用Cookie等技術來個性化內容和廣告並分析我們的流量。點擊下方同意在網路上使用此技術。您要使用我們網站服務就需要接受此條款。 詳細隱私條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