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放炮 警被批执法过当

作者:记者苏金凤丶唐在馨丶张协升丶杨政郡/台中报导 发表:2009-12-25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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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议江陈会群众在裕元酒店前施放烟火,员警取缔时发生冲突并摔车受伤,九○八台湾国和民进党中市议员都质疑员警执法过当,警方则予以否认。法界人士认为,宣传车上放鞭炮,在台湾竞选活动很常见,如有不当只是违反行政法,可处罚金三万至十五万元,而公共危险是要致生危险才成立,员警是「杀鸡用牛刀」,让原本平和的活动发生流血意外。

法界:警杀鸡用牛刀

九○八台湾国中部执行长张志梅昨日表示,江陈会在台中市召开期间,他们已经放了三天的烟火,警方都能接受,但是却在廿三日晚上,遭到制止并造成不幸事件,这根本是员警个人行为,求功心切所造成。

民进党台中市多位议员昨天也说,员警发生意外没有人希望看到,但到底当天警方拦阻宣传车及逮捕民众时有没有执法过当?这些民众放鞭炮就被以公共危险罪移送是否逾越比例原则?

警:烟火渐低才劝导

台中市警察局副局长余辉茂则指出,当时刑事小队长陈诸想是见九○八台湾国成员烟火越放越低,有引发公共危险之虞,才上车劝导丶制止,因遭推下车,警方才会逮人。余辉茂表示,警方当时有三卷搜证带,证实该宣传车已停止廿多分钟,绝非被逮成员说的车辆发动中,陈员还冲上车。

台中市一位刘姓律师则指出,放鞭炮是否会产生公共危险是看结果,致生危险者就会构成,不是放鞭炮就违法,台湾的选举文化中,宣传车不是都沿街放鞭炮,怎麽不见警察去抓人呢?此外,若警方认为有危险之虞,依法是可以「立即制止」,但制止也要有方法,好像警察追小偷,追到让自己送命就有过当;或是制止一个放鞭炮的小孩,动刀动枪有必要吗?

律师:选举放炮怎不抓

台中地检署一位检察官说,台湾建国战车的冲天炮射到裕元酒店前的行道树,又朝着建筑物发射,确实应该制止,不过毕竟危险还未发生,执行还是应以自身安全为考量,例如取缔飙车族,如果手段太强制,很可能车毁人亡,警方采取先搜证事後逮人,达到一样的效果。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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