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通過難民法大陸民運人士來臺居留合法化

發表:2010-01-01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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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勛星期四,在二零零九年最後一次例行記者會上宣布,臺灣政府擬定和修訂的法案,正式允許中國大陸民運人士以受到政治迫害為理由申請到臺灣,經相關機關確認,可以在臺灣居留並爭取工作權。

劉德勛表示,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如果有特定事由申請來臺專案居留,其中一項是政治考量,以往有些中國大陸民運人士會透過此方式申請來臺,但前提是必須合法申請來臺。不過在實際情況中,民運人士逃命都來不及了,怎麼可能去辦理合法申請到臺灣的手續?而實際上他們多數是用偷渡的方式到臺灣,不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所以臺灣政府有相當一段時間內採用的作法就是轉送到其他國家。

劉德勛認為,現在臺灣政府準備施行難民法,不需追究是否合法申請來臺,而且要重視國際難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照料。這次修法,讓大陸民運人士來臺以後,能夠以政治主張事由,經過相關機關確認,就不需在意是否合法申請來臺。在實際運作上,多數中國大陸民運人士都是違法進入臺灣,這次修法就是針對他們非法進入臺灣免除他們的刑事責任。

劉德勛表示,明年起將交由內政部移民署處理中國大陸民運人士來臺之後,提供工作、庇護等有關事項。

劉德勛透露,目前陸委會手中有八名中國大陸民運人士停留在臺灣專案。這次修法就是讓他們申請來臺的問題常態化。在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這些民運人士就能在臺灣取得居留權,進入難民機制,爭取工作權。

不過有關規定不適用於西藏難民。劉德勛解釋說,如果他們是從印度出來,已經取得國際難民的身份,不再依照兩岸關係條例來處理。

行政院院會星期四通過難民法草案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修正草案,讓難民處理法制化,並允許申請人在臺停留期間享有法律諮詢、醫療照顧及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


来源:自由亞洲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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