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舉報:史上最牛的衛生局局長花根才搶我住房八年多

作者:許正清 發表:2010-03-05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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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許正清,原戶籍地為上海市普陀區西康路1001弄214號,現又搬新址暫住普陀區安遠路,郵政編碼是200060,手機號碼是 13003121701。我所實名舉報的對象是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曾任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區長胡延照的小兄弟名字叫花根才(見下圖)。

花根才目前的職務是上海市普陀區衛生局黨委書記、局長,首屆上海市中西醫結合學會全科醫學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前擔任上海市普陀區中心醫院院長兼黨委書記,曾獲全國優秀院長、全國衛生系統1000名傑出院長、上海市職工最信賴的好院長(經理、廠長)、2004-2006年度上海市勞動模範,2005年10月8日的介紹文章有這樣一句話:「他以黨員幹部標準嚴格要求自己,注重自身修養,勤政廉政作出表率,得到職工群眾的愛戴和擁護」。

然而,光環的背後,卻是十分的醜陋。

早在2001年年中,就是這個花根才,當時的普陀區中心醫院院長,從胡延照區長手中,以幫其父母養老送終為由,不費吹灰之力輕而易舉竊取一套坐落在(同德公寓)常德路1158弄1號101室近90平方米的兩室兩廳新建商品房,而當時這套房屋的價格近50萬,現在近200萬。而該房卻是由上海市普陀區房產管理局於1998年10月27日以普房拆裁發(1998)83號房屋拆遷裁決的形式給了我家,最為重要的是這套係爭住房,已被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於 2001年2月15日以(2000)普執字第597號行政裁定的形式予以司法強制查封,用普陀區法院時任執行員、現為執行庭副庭長荀為華的話來說,是為了防止開發商將該房售出獲利,避免出現新的房產糾紛,有利於我們一家的住房問題得到順利解決。荀為華執行員還信誓旦旦地一再向我表示:「你放心,只要你許正清不同意,我們法院一定不會解封的!」

事實上,從2001年1月5日我家向普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於1月12日預付了913元的執行費後,到今天2010年3月1日為止已經超過九年了,普陀法院也一直都沒有書面行政裁定予以司法解封,至少我家一直都沒有收到法院的解封裁定,也一直都沒有將913元的執行費退回我們,只是在2001年 12月31日出具了一份中止執行的行政裁定。荀為華執行員曾經對我說,「不是我們法院不想執行,因為普陀區政府領導來電口頭通知我們法院不要再執行了!我們給你的這份裁定書因為六個月執行期限,再加上六個月的延長期限,總共是一年。而且只是中止執行不是終止執行,這是為了保障你們的權利,如果需要,以後還會恢復執行的。」

我許正清事後瞭解到,法院給我的裁定,可能是上海目前拆遷戶唯一的司法執行裁定。

然而實際情況是,我曾經到同德公寓找到這套法律上確認屬於我家的回原地安置住房,碰巧看到看見裡屋有兩位老人,自稱是花根才的父母,「我兒子是普陀區中心醫院的院長,這房子是我兒子給我們二老養老的,我們已經住了有半年時間了」老頭自豪地對我說,而老太在一旁很警覺,連忙拉住老頭的胳膊叫他不要再說話,隨後趕緊關上窗戶。

我按照兩位老人給的手機號碼(13701986208)跟花根才通話,花根才很坦率地承認有這事,這是他買下的住房。並且還說,「我買的之前已經瞭解你們家被普陀區政府強制拆遷,這房子也被普陀區法院查封了,但現在是我買下的房子。你們之間有爭議是你們之間的事,你來管我的屁事啊!同時我要告訴你,不要騷亂我的父母!」

我義正辭嚴地明確告訴花根才:「你既然知道這房有爭議為什麼要買下來,而且是法院查封的財產,這種買賣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我到普陀區房產交易中心去查過了,直到現在法院都沒有解封。這房子到底是你低價買下的,還是胡延照無償送給你的,你心裏最清楚!你要給你父母養老,難道我的父母就應該無家可歸、年年流浪嗎?你作為一家醫院的領導,你的良心那裡去了?!」花根才惡狠狠地回答說:「這個是我不管的!」隨後連忙關掉了手機。

那麼,花根才有沒有買下該房的權利?答案顯然是:絕對不可以!

具體理由是:

1、該房已由上海市普陀區房產管理局作出拆遷裁決,行政裁決一旦送達即刻生效;

2、我家因該房屋裁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即民告官的官司,從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都是官官相護無濟於事,各種司法救濟渠道窮盡,十二年上訪結果仍然於事無補,普陀法院的一張查封房產的司法裁決沒有通知撤銷,顯然中止執行的行政裁定已經鐵定成為「跨世紀的法律白條」!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區長胡延照(現為上海市副市長)、普陀區房產管理局局長陳琦、普陀區公房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趙松青總經理、上海普泉房產開發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周永平總經理,還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滕一龍院長(現為上實公司董事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齊奇院長(現為浙江省高院院長)、普陀區人民法院曹玉茂院長執政為商、違法行政、執法為官、司法不公欠了我家十一年的惡債;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4款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1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遇有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將有關材料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7、我家一直沒有正式宣布放棄這套住房。相反,我家以我父親許永道和許正清的名義,作為原告於2004年11月8日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日,法院以該案屬於「房屋遷讓」正式予以受理(編號是NO0003788),但是該立案庭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自稱庭長的法官過了七天電話通知我說:「我口頭告訴你,法院不會立案的,也不會給你書面裁定。你要問為什麼,沒有為什麼的,你要找人,你有本事就去找胡延照吧!」

2010年1月1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中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發表了重要講話,特別重點強調:認真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嚴肅查處嚴重侵害群眾利益案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堅決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嚴肅查處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中濫用職權、貪污賄賂、腐化墮落、失職瀆職案件,決不讓任何腐敗分子逃脫黨紀國法懲處!!!

最近,上海市委書記俞正聲也悄然打響「俞式反腐戰」,上海市普陀區原區長蔡志強等官員應聲落馬,普陀區僅是個別官員得到查處。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董君舒在市政協專題會議上表示:用電腦替代人腦,處理腐敗不手軟。「網路反腐」是目前最熱的流行語。

2001年9月23日,上海新聞晨報A3版以「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擅自轉賣查封財產」報導上海晶葉視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將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轉賣,得款後又不履行擔保還款義務,被法院採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強制措施後,又以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將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新聞。

2001年10月18日,上海新聞晚報第3版以「擅自變賣法院查封設備」,報導金山法院受理涉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罪的案件」,曾某被起訴的新聞。

基於以上種種理由,同時由於我家十一年沒有得到任何妥善安置,沒有得到一平方米的補償,沒有得到一分錢的過渡費,相反由於住房被強制拆遷,家中的財產被搶劫而拒不歸還。期間不斷受到原任上海市普陀區政府區長、現任副市長的胡延照,和公、檢、法、監獄部門,以及恐怖組織西部集團等的政治、人身、黑社會、惡勢力式的各種迫害,被截訪、被跟蹤、被竊聽、被監控、被毒打、被追殺、被關押、被拘禁、被誣陷、被拘留、被逮捕、被判刑、被入獄、被嚴管。

前不久,上海市副市長胡延照自曝年收入15萬元,但為什麼他不自曝他的住房有幾處 呢?為什麼他不自曝他在普陀區強制拆遷了幾千戶被拆遷人呢?為什麼他不自曝他將搶來的回搬商品房送給自己的小兄弟,而將我家三代六口人流露在外,十一年搬了四次家呢?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領導幹部《廉政準則》。今天,我許正清響應網路反腐的倡議,實名舉報並且公布於眾。我希望尊敬的胡錦濤總書記以及中紀委、上海紀委等有關部門盡快與我聯繫並書面回覆,加大力度查處本案,並且深挖本案中的「案中案、連環案、蹊蹺案」。同時,我希望海內外媒體予以廣泛轉播本文,並關注事態最新發展情況。多謝大家!

上海訪民 許正清 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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