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史上最牛的卫生局局长花根才抢我住房八年多

作者:许正清 发表:2010-03-05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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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许正清,原户籍地为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001弄214号,现又搬新址暂住普陀区安远路,邮政编码是200060,手机号码是 13003121701。我所实名举报的对象是现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区长胡延照的小兄弟名字叫花根才(见下图)。

花根才目前的职务是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首届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全科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前担任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院长兼党委书记,曾获全国优秀院长、全国卫生系统1000名杰出院长、上海市职工最信赖的好院长(经理、厂长)、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2005年10月8日的介绍文章有这样一句话:“他以党员干部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注重自身修养,勤政廉政作出表率,得到职工群众的爱戴和拥护”。

然而,光环的背后,却是十分的丑陋。

早在2001年年中,就是这个花根才,当时的普陀区中心医院院长,从胡延照区长手中,以帮其父母养老送终为由,不费吹灰之力轻而易举窃取一套坐落在(同德公寓)常德路1158弄1号101室近90平方米的两室两厅新建商品房,而当时这套房屋的价格近50万,现在近200万。而该房却是由上海市普陀区房产管理局于1998年10月27日以普房拆裁发(1998)83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形式给了我家,最为重要的是这套系争住房,已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 2001年2月15日以(2000)普执字第597号行政裁定的形式予以司法强制查封,用普陀区法院时任执行员、现为执行庭副庭长荀为华的话来说,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将该房售出获利,避免出现新的房产纠纷,有利于我们一家的住房问题得到顺利解决。荀为华执行员还信誓旦旦地一再向我表示:“你放心,只要你许正清不同意,我们法院一定不会解封的!”

事实上,从2001年1月5日我家向普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1月12日预付了913元的执行费后,到今天2010年3月1日为止已经超过九年了,普陀法院也一直都没有书面行政裁定予以司法解封,至少我家一直都没有收到法院的解封裁定,也一直都没有将913元的执行费退回我们,只是在2001年 12月31日出具了一份中止执行的行政裁定。荀为华执行员曾经对我说,“不是我们法院不想执行,因为普陀区政府领导来电口头通知我们法院不要再执行了!我们给你的这份裁定书因为六个月执行期限,再加上六个月的延长期限,总共是一年。而且只是中止执行不是终止执行,这是为了保障你们的权利,如果需要,以后还会恢复执行的。”

我许正清事后了解到,法院给我的裁定,可能是上海目前拆迁户唯一的司法执行裁定。

然而实际情况是,我曾经到同德公寓找到这套法律上确认属于我家的回原地安置住房,碰巧看到看见里屋有两位老人,自称是花根才的父母,“我儿子是普陀区中心医院的院长,这房子是我儿子给我们二老养老的,我们已经住了有半年时间了”老头自豪地对我说,而老太在一旁很警觉,连忙拉住老头的胳膊叫他不要再说话,随后赶紧关上窗户。

我按照两位老人给的手机号码(13701986208)跟花根才通话,花根才很坦率地承认有这事,这是他买下的住房。并且还说,“我买的之前已经了解你们家被普陀区政府强制拆迁,这房子也被普陀区法院查封了,但现在是我买下的房子。你们之间有争议是你们之间的事,你来管我的屁事啊!同时我要告诉你,不要骚乱我的父母!”

我义正辞严地明确告诉花根才:“你既然知道这房有争议为什么要买下来,而且是法院查封的财产,这种买卖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到普陀区房产交易中心去查过了,直到现在法院都没有解封。这房子到底是你低价买下的,还是胡延照无偿送给你的,你心里最清楚!你要给你父母养老,难道我的父母就应该无家可归、年年流浪吗?你作为一家医院的领导,你的良心那里去了?!”花根才恶狠狠地回答说:“这个是我不管的!”随后连忙关掉了手机。

那么,花根才有没有买下该房的权利?答案显然是:绝对不可以!

具体理由是:

1、该房已由上海市普陀区房产管理局作出拆迁裁决,行政裁决一旦送达即刻生效;

2、我家因该房屋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即民告官的官司,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都是官官相护无济于事,各种司法救济渠道穷尽,十二年上访结果仍然于事无补,普陀法院的一张查封房产的司法裁决没有通知撤销,显然中止执行的行政裁定已经铁定成为“跨世纪的法律白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区长胡延照(现为上海市副市长)、普陀区房产管理局局长陈琦、普陀区公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赵松青总经理、上海普泉房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周永平总经理,还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滕一龙院长(现为上实公司董事长)、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现为浙江省高院院长)、普陀区人民法院曹玉茂院长执政为商、违法行政、执法为官、司法不公欠了我家十一年的恶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4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7、我家一直没有正式宣布放弃这套住房。相反,我家以我父亲许永道和许正清的名义,作为原告于2004年11月8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日,法院以该案属于“房屋迁让”正式予以受理(编号是NO0003788),但是该立案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自称庭长的法官过了七天电话通知我说:“我口头告诉你,法院不会立案的,也不会给你书面裁定。你要问为什么,没有为什么的,你要找人,你有本事就去找胡延照吧!”

2010年1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特别重点强调: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

最近,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也悄然打响“俞式反腐战”,上海市普陀区原区长蔡志强等官员应声落马,普陀区仅是个别官员得到查处。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董君舒在市政协专题会议上表示:用电脑替代人脑,处理腐败不手软。“网络反腐”是目前最热的流行语。

2001年9月23日,上海新闻晨报A3版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擅自转卖查封财产”报道上海晶叶视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转卖,得款后又不履行担保还款义务,被法院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后,又以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新闻。

2001年10月18日,上海新闻晚报第3版以“擅自变卖法院查封设备”,报道金山法院受理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的案件”,曾某被起诉的新闻。

基于以上种种理由,同时由于我家十一年没有得到任何妥善安置,没有得到一平方米的补偿,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过渡费,相反由于住房被强制拆迁,家中的财产被抢劫而拒不归还。期间不断受到原任上海市普陀区政府区长、现任副市长的胡延照,和公、检、法、监狱部门,以及恐怖组织西部集团等的政治、人身、黑社会、恶势力式的各种迫害,被截访、被跟踪、被窃听、被监控、被毒打、被追杀、被关押、被拘禁、被诬陷、被拘留、被逮捕、被判刑、被入狱、被严管。

前不久,上海市副市长胡延照自曝年收入15万元,但为什么他不自曝他的住房有几处 呢?为什么他不自曝他在普陀区强制拆迁了几千户被拆迁人呢?为什么他不自曝他将抢来的回搬商品房送给自己的小兄弟,而将我家三代六口人流露在外,十一年搬了四次家呢?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领导干部《廉政准则》。今天,我许正清响应网络反腐的倡议,实名举报并且公布于众。我希望尊敬的胡锦涛总书记以及中纪委、上海纪委等有关部门尽快与我联系并书面回复,加大力度查处本案,并且深挖本案中的“案中案、连环案、蹊跷案”。同时,我希望海内外媒体予以广泛转播本文,并关注事态最新发展情况。多谢大家!

上海访民 许正清 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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