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百億版權案枉判紀實(一) (組圖)

作者:程志遠 發表:2010-09-30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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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中央國企東北電力設計院仗勢欺人,非法使用程在熔私有知識產權達15年之久,致使程遭受數億元的經濟損失。其子女程志遠等依法起訴到法院,然而,法院不僅不予任何保護,反而站到違法者的一邊,把屬於程在熔的知識產權判給了違法者東北電力設計院……)

我叫程志遠,是《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8)民申字第105號和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6)吉民三終字第177號案件當事人。原是一名從事工程測量專業的技術人員,1987年畢業於武漢測繪科技大學工程測量專業,從2006年4月起因中央國企東北電力設計院(法人代表許金明)長期無償非法使用我父親退休後開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而走上了艱難的用法律維權之路。

父親退休前為國家電力立汗馬功勞卻遭遇不公


我的父親程在熔

我的父親叫程在熔,1924年生於安徽省安慶市,1949年畢業於國立英士大學電機專業。他是中國第一條220kv高壓輸電線路的主要設計者。55歲的他開始自學從事計算機軟體開發,1980他開發出了桿塔自動排位優化設計軟體;1982年又開發出高壓輸電鐵塔設計軟體,在職期間他有多項的技術發明和創造,他於1986年7月退休,可以說在職期間我父親為國家的電力設計立下了汗馬功勞,論貢獻和才華與兩彈一星的元勛相比毫不遜色。然而,由於57年被「錯劃」為右派, 不僅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和獎勵。相反36年多的工作生涯有24年是在大右派的屈辱中度過的,在我的記憶中退休前,他甚至連一個獎狀都沒得過,可以說這對他待遇是極為不公的。然而,不公並未因退休而結束甚至死後人在繼續。

退休後與東北電力設計院是平等民事主體

我父親自1986年7月退休後在家自行從事高壓輸電設計方面軟體的開發,為了擺脫在國有企業中吃大鍋飯給他帶來不公,他多次拒絕了東北電力設計院回聘,直至2006年2月10日病逝從未與任何單位和組織及個人建立任何勞動關係。根據《憲法》和《民法通則》規定,程在熔從1986年7月起直至去世與東北電力設計院是兩個完全平等的獨立的民事主體。或者說是軟體開發商與軟體使用企業的關係。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他退休後的一切勞動成果理應依法歸屬於他個人所有,這與與退休前是完全不同的。然而,現實卻並非如此。

受托開發軟體委託者玩弄欺騙手段


東北電力設計院大樓

1991年由於電力桿塔設計規程已修改,及隨著計算機硬體技術的發展,在老式計算機所開發的鐵塔設計軟體已無法滿足新規程要求,全國電力設計行業六大設計院迫切需要符合新設計規程要求微機版的高壓輸電鐵塔設計軟體。由於國內除了我父親沒有第二個人能開發這類軟體,東北電力設計院最初準備從國外購買。由於無力支付每年上百萬美元的外匯,和難以克服語言方面的障礙。因此東北電力設計院最後委託我父親開發,但我父親當時擔心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扯不清,希望能簽訂合同,但當時直接負責經辦的送電處處長韓少哲對我父親說:「不用簽合同,你開發的軟體需要評審,不評審就不能推廣使用,我們幫你做評審,幫你賣。」這話一聽是乎讓人覺的還可以。而這裡所謂的「幫評審」、「幫你賣」從後來所發生的一切可看出這是十足詐騙行為。

新軟體高效率徹底淘汰傳統方法

1991年8月軟體完成開發後馬上投入工程中使用。使設計效率大幅度提升,同時也徹結束了傳統繁重的手工設計歷歷史。過去設計一基塔需要兩個月的時間才能完成,而使用軟體在一人一臺微機機的情況下,只需三個工作日就可完成同樣的工作;過去一年最多完成200公里長500kv高壓輸電設計,而1991年使用新軟體僅用4個月就完成了800公里。

軟體完成後即遭到非法使用

1991年6月1日《著作權法》開始實施,1991年10月1日《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開始實施。1991年8月我父親利用自家的微機完成了1991版軟體的全部開發,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法。」《計算機軟家保護條例》第十一條(兩條相同略)規定。 我父親理應依法享有這一版軟體的著作權。按理說,東北電力設計院最遲應從1991年10月1日起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沒有任何理由不拒不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根據《著作權法》第《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詳略)」,第二十六條「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法。」第二十七條 「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法。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的規定,東北電力設計院最遲應從1991年10月1日起使用程在熔退休後開發的軟體作品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使用。而當年東北電力設計院使用軟體獲上至少千萬以上巨額的收益,可是卻一分錢使用收益沒有給我父親,他們比隨都清楚這一版軟體的巨大收益。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十八條 「許可他人行使軟體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許可使用合同中軟體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的規定。顯然,東北電力設計院使用軟軟體的行為完全是是非法的。

以評審為名行騙取著作權之實


主要責任人東北電力設計院院長許金明

1992年6月東北電力設計院對軟體進行了評審。而評審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以評審為由享有軟體著作權是國法所不容的。那麼評審的目的究竟為何?

據東北電力設計院說是為了軟體的安全性可靠性,說十分玄乎神秘。其實不然,第一從時間邏輯上看,軟體已使用10個多月,僅東北電力設計院就已使用軟體設計了1000多公里輸電線路的鐵塔,顯然,這1000多公里是得不到由評審所帶來的安全保證的。第二、從所有軟體的評審情況上看,幾乎很少有軟體會得到評審,其它專業的軟體也幾乎都不評審,能得到評審的軟體極為個別的,主要目的是由於領導要政績、開發者本人要業績和獎金並成為晉升職稱的資本。第三、從技術上講,真正起到可靠性和安全性作用的是測試,而這一工作是由開發者或者具體使用軟體的設計人員可以單獨分別完成,而不是由評審人員來完成。第四、從參加評審的人員看,都是一些行政管理人員,沒有一個是會使用軟體的人,更別提開發。由此足以說明,為了「安全可靠」之說根本就不成立。而從東北電力設計院在評審證書上所做的一切,充分暴露出其真實的目。

在1991版的評審證書上,東北電力設計院被列入主編單位,把根本就沒有編寫程序的張忠生列入主要編寫者,而我父親在其後。讓人一看覺得我父親是隸屬於東北電力設計院的在職職工,而不是一個具有主體資格自然人。並以評審為由,隨意使用軟體,隨意署名,這一切行為都從未依法經過我父親的任何授權,完全是非法的。這也暴露出最初韓少哲當初所說的「幫評審」的真實目的,就是故意設置的障礙,以達到霸佔掠奪其財產的最終目的。這一點從以後「幫你買」中得到更充分的證明。

(未完待續…)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讀者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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