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法輪功 渥太華「老聯會」再敗訴(圖)

發表:2011-05-06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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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8日黃代明女士在新聞發布會上。

【看中國訊】明慧網5日消息,加拿大安大略省人權法庭4月27日對「渥太華中國老人聯誼會(Ottawa Chinese Senior Association,下簡稱「老聯會」)歧視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下達判決:老聯會違反安省人權法規,對申訴人黃戴明女士構成信仰歧視。人權法庭指令老聯會向申訴人黃代明女士支付1萬5千元加幣(另加利息四千餘元,共約值12萬8千人民幣),以補償給受害人帶來的損失和傷害。

明慧網5月5日報導,安大略省人權法庭曾於2006年1月18日在老聯會故意缺席的情況下就此案做出裁決:認定老聯會有歧視行為。2006年裁決下達後,被告方認為判決不公,以老聯會沒有機會在法庭陳述為由,提出上訴。之後,人權法庭要求雙方證人作證,並再次開庭。然而,提出上訴的老聯會成員被告徐楓、郭慎卻並未到庭作證。指定在2011年1月19日出庭作證的徐楓,卻在出庭前離開了加拿大,跑回了中國

法庭經過雙方證人做證、專家證人作證、雙方律師辯護,最終判決老聯會行為構成信仰歧視,並下令由老聯會向受害人支付補償金。同時,法庭判決30天內,老聯會還要邀請黃代明女士參加老聯會。

人權法庭:老聯會的信仰歧視是雙重的

安省人權委員會副主席、裁決者米歇爾•弗萊瑟提(Michelle Flaherty)在下達的判決書中稱:法輪功是一種信仰,根據安大略省人權法規有關條款,應受到保護;將法輪功看作「×教」的評論對原告構成歧視,讓申訴人感到屈辱,侮辱了她的信仰尊嚴。

「這種歧視是雙重的:它不僅涉及撤銷申訴人的會員資格,而且涉及申訴人尋求與老聯會討論取消其會員資格的決定時,老聯會公開發表的(歧視性)意見。」另外,裁決表示:原告是更易受攻擊的,因為她是受迫害團體的成員。

關於賠償金額,裁決指出:「人權法庭一直認為賠償金額不能太低。否則,等於忽視法規存在的意義,把重大社會問題化小等於可以讓人們繼續歧視。」判決中說:「在做出這一賠償決定時,我注意到這一歧視行為是公開的,並讓申訴人在社區裡蒙羞。」

渥太華的兩位中國大陸來加拿大的基督教徒,本著他的良心,寫出他在渥太華時幾次親眼目睹的事實,為發生在2001年5月在Dows Lake公園老聯會反法輪功簽名和2002年2月在中華會館排斥法輪功事件作證。

法官:被告缺席聽證會,對案件審理影響重大

老聯會以沒機會在法庭作證,2006年判決不公為由上訴。然而,上訴後重新開庭,被告老聯會成員徐楓、郭慎並未現身作證。

2011年1月19日,法庭聆訊一開始,被告者律師就解釋說,他剛剛得悉被告徐楓無法出庭作證;因為被告現在在中國。

法庭在判決中指出:被告徐楓明知要在1月19日法庭聆訊時出庭作證的情況下,1月19日當天卻不在加拿大,這本身對案件審理影響重大。

法庭認為對案件同樣有「重大影響的」是徐楓並沒有提供任何一個直接見證此事的「證人」作證。法庭還指出:被告徐楓的證詞並不可信,提供的三份證詞不僅自己前後矛盾,而且也和另一老聯會證人劉會修的證詞矛盾,因此,法庭拒絕接受徐楓的證詞。

判決還指出:「老聯會王秀田、劉會修、羅慶余三人提供的證詞,在法庭核實證詞(cross-examination)時發現,顯然,他們三人的證詞都沒有在公證員前宣誓(按法律規定,證詞一定要在公證員前宣誓才能被法庭接受)。另外,法官要求證人不得留在法庭聆聽其他證人的證詞,才可作證;然而,他們三人都在其他證人作證時留在現場。同時,這三名證人證詞的本身前後不一致也令人不安;並且他們的證詞,沒提供任何直接證據反駁原告在法庭上的作證。」

律師:歧視案背後 老聯會迫於中使館壓力

加拿大著名國際人權律師,「加拿大勛章」獲得者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是黃代明的律師。他在庭審時表示:老聯會的被告成員不出席聽證會,正說明這些人其實並不願意與法輪功為敵,但是迫於中使館的壓力,不得不如此。

現年七十八歲的黃代明女士於一九九二年移居加拿大首都渥太華,一九九八年開始修煉法輪功。黃女士在法庭陳述時講到:法輪功教人「真、善、忍」。

黃代明:中共對法輪功的打壓延伸海外

黃女士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修煉法輪功後,自己身心受益,鼻竇炎、腰椎滑脫等多種疾病不翼而飛。但2001年12月29日,她參加老聯會新年慶祝活動,中共使館的總領事黃屏由一個老聯會理事陪同,來到她的餐桌附近。黃屏離開後不久,老聯會的秘書徐楓通知黃代明,她因為修煉法輪功,她的會員資格已被取消。黃代明女士說:「徐楓當時說是老聯會理事集體決定,煉法輪功的不能參加老聯會,說是違反了老聯會的會章。」

2002年2月16日,老聯會在中華會館舉行農曆新年活動時,黃女士要求面見老聯會主席郭慎並要其給予解釋開除的原因。老聯會不僅不給安排見面、解釋,還誣蔑法輪功為「×教」。

黃女士說:「在老聯會取消我的會員後,我用了各種方式和老聯會溝通,希望他們能夠瞭解法輪功真相、糾正錯誤;但所有的努力都被置之不理:包括幾次給郭慎打電話、寫信、發表公開信,都被置之不理。我覺得他們的做法是錯誤的,是把中共對法輪功的打壓延伸到加拿大,不僅僅是對我個人的傷害,而是對基本人權的踐踏,如果我不站出來爭取我的基本權利,他們明天會剝奪更多人的權利,甚至幹出更離譜的事。最後,我不得已上告安省人權法庭。」2002年3月15日,黃代明女士到安省人權委員會狀告老聯會、前主席郭慎和秘書徐楓。

期間,被告拒絕接受庭外調解。在聽到最新判決後,黃女士表示:「法庭再次裁決我勝訴表明:這裡不是中國,這裡是加拿大,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法律後果。」黃女士特別表示:「中共迫害法輪功、在海內外毒害了多少不明真相的華人,而成為中共對法輪功煽動仇恨的工具。這些被利用了的華人、華人團體也是中共謊言的犧牲品和受害者。希望更多的人們能夠清醒,包括中國駐加使領館官員、中國社區,不要充當中共煽動仇恨的犧牲品,不要被中共當槍使、替中共揹黑鍋。在真相面前共同抵制中共對人類道德和良知的踐踏。」

黃女士的律師大衛•麥塔斯先生接受採訪時說:「這個案件不僅僅是黃代明女士個人的勝利,也是反對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一個勝利。」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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