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代表產生程序談得上黨內民主嗎?

作者:陳子明 發表:2011-11-04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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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關於黨的十八大代表選舉工作的通知》,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接受新華社記者的採訪,介紹了該通知的內容。官方媒體稱,「按多於15%的差額比例選舉出席十八大代表」,是「積極推進黨內民主建設的重大舉措」,是「不斷加強黨內民主建設的生動體現」。

現在有一種理論,鼓吹中國民主化的關鍵是「黨內民主」,「黨內民主」要先於「社會民主」。那麼我們就來看一看,中共十八大代表的產生程序是比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程序更加民主呢還是更加不民主。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這裡所規定的最低差額比例是多於20%,最高差額比例是多於一倍,「按多於15%的差額比例選舉出席十八大代表」,又有什麼值得稱道的呢?

當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議會選舉,都是實行直接選舉,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議員;現在中國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間接選舉產生,已經是極為落後的了,但畢竟還是由下一級人民代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而中共十八大代表的產生程序,連「間接選舉」都說不上,只能說是「間接推薦」。基層黨員的作用只是「推薦提名」,然後由基層黨委、縣(市)和市(地)黨委逐級「決定上報的推薦人選」,在這裡,黨員大會、縣(市)和市(地)黨的代表大會不起任何作用。

然後的「組織考察」、「確定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名單並公示」、「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三個步驟,分別是40個選舉單位(各省市自治區、中央直屬機關、國家直屬機關、軍隊、武警等)的組織部門、黨委常委會和黨委全委會的職權。在這三個步驟中,最關鍵的一步是「確定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名單並公示」。《關於黨的十八大代表選舉工作的通知》規定:「根據實際情況,也可從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名單中差額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當然,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不差額。)現已確定十八大應選代表名額是2270人,算上15%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差額,再算上10%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差額,是2872人。由600人(40個選舉單位的黨委常委)來確定2800餘人(十八大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的名單,能算是「黨內民主」嗎?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也就是說,十名省級人大代表聯名,可以推薦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而選舉十八大代表的省級「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工委擴大會議)」的代表卻沒有類似的權力,他們只是一個表決機器,只能從省級黨委確定的2611人(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中選出2270人。

中共十八大代表的產生程序,實在太落後於時代的要求了。如果我們相信「黨內民主」先行論,那麼,我們似乎無法看好中共十八大以後的「社會民主」。

来源:德國之聲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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