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機長為何拒載中國乘客?

發表:2012-10-22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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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中國人、美國、拒載」等關鍵詞更觸痛了中國人的敏感情緒。許多人憤慨的指責美聯航的「拒載」行為是針對華人的歧視和侮辱。

2012年2月1日張女士攜女兒和丈夫乘坐美聯航客機由美國關島返回上海,登機後因為行李放置問題與空姐發生言語衝突。

爭執過程中空姐不滿張女士丈夫言語(坊間一版本描述張女士丈夫反覆向空姐喊道「you shut up」),感覺受到了侮辱遂報告機長。

後機長以「航空安全」為由告知夫婦二人必須下飛機接受進一步的檢查,否則該飛機將不能起飛完成航班任務,並報警請來荷槍實彈警察。

在張女士下機並同意道歉後,工作人員仍拒絕二人重新登機。最後,未滿12歲的女兒被留在飛機上,而張女士和丈夫則只能改乘第二天的航班返滬。美聯航機長的這起「拒載」事件,讓張女士一家覺得很氣憤,並表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事件報導後,一時間在網上引發了網友的激烈討論,新聞中「中國人、美國、拒載」等關鍵詞更觸痛了中國人的敏感情緒。

有些網友認為美聯航機長的行為過激,因為一些小事情把乘客「請」下飛機實在太過份,許多人更直接憤慨的指責美聯航的「拒載」行為是針對華人的歧視和侮辱。

網友們的言論在情理上可以理解,然而就法律角度而言美國機長拒載中國乘客確有其正當理由。飛機不同於其他運輸工具,其航空運輸的特性也決定了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而機長作為航空器的負責人,負有著保護航空器及所載人員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責任,也擁有著對該航空器最高的管理權力。

早在1963年的《東京公約》中,就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賦予了機長的這種最高權力,並在日後成為國際航空法的一條公認準則。

《東京公約》第三章第八條明確規定:機長在有理由認為某人在航空器內行為危機航空安全時,可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國家的領土上使該人離開航空器。而公約的第十條對機長權力做出進一步的保障,規定了機長依法行使管束措施無需承擔責任。

對於機長權力和對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處理方式的規定,各國法律與國際公約之間保持著高度的一致性。在中國的《民用航空法》中也對其有明確的表述。

《民用航空法》第五章第2節「機組」第44條到50條中就規定了機長在判斷、處理安全問題時的所享有的權力範圍。

第44條、46條更是直接指出: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機長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機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都應當執行。對於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

由於美國一直以來把國家安全作為其最核心利益進行保護,自從9.11事件之後,美國更是採取異常嚴格的態度和標準,由國土安全部直接管理航空安全事務,並通過《國土安全法案》、《聯邦航空條例》、《安全飛行條例》、《航空和運輸安全法案》等一系列完備的法律以加強國家航空安全。

旅客從安檢到登機更是必須經歷一系列比別國繁瑣的程序,以確保航空運輸的安全。如果乘客在飛機上與他人發生衝突,機長認為有礙航空飛行安全可能,依據法律拒絕其乘坐航空器是完全正常的。

此次美國機長拒載中國夫婦事件,表面看似是因為語言衝突這個在我們大部分國人看來「不是問題的問題」造成的,但表象下卻有其深層次的原因:

首先,由於中國民用航空業起步相比國外較晚,乘坐飛機對於絕大部分乘客而言還是比較新型的出行方式,加之民航管理部門和各航空公司對於航空安全相關知識的宣傳力度不夠,致使中國乘客對國外航空法律安全標準的瞭解甚少。

很多乘客在乘坐飛機時不明白航空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對有礙航空安全的行為沒有清晰的認識,也不瞭解違反相關航空安全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結果導致了中國乘客普遍對於航空安全法律意識的淡薄。

其次,雖然中國民航法規與美國在機長權力和對違反航空安全行為人約束措施方面有著同樣的規定,但兩國在處理事件的方式方法和處理結果上存在一定的差異。

由於東西方文化的不同,中國的機長在國內航班上遇到此類事件一般會抱著「息事寧人」、減少公司負面影響的心態不分是非的處理問題,隨意性較大並且缺乏統一的處理標準。這無形之中間接的縱容了一些低素質旅客影響、危及航空安全的行為。

實際上,在中國鮮有旅客因為影響航空安全被拒載的事情發生,近年卻屢屢出現機組人員被乘客打傷的報導。而在美國,一旦乘客不遵守規定且不聽勸阻,就會被視為挑釁行為,機長就會行使權利以‘危害飛行安全’為由拒絕該乘客乘坐飛機。

由於國內航空公司和機長普遍對於自身保障飛行安全責任認識的缺失和處理相關問題力度的不足,這就造成了一些旅客在習慣「國內標準」後,對「國際標準」水土不服的怪現象。

第三,由於中國國內航空公司在提供服務過程中與乘客之間在存在諸多方面的不對等,以及航空公司內部責任制度的不健全。

在諸如航班延誤、服務缺失等各種問題的出現後,沒有形成一個方便、暢通、高效的投訴渠道,往往出現旅客投訴無門、無賠償標準、訴訟成本大於賠償的現象。

這就致使旅客在合理糾紛解決渠道被堵死的同時,只能通過「吵」、「鬧」等非常規方式表達自身的不滿,久而久之,在國內民航運輸中,旅客這種原本非正常的解決糾紛「方案」形成了「習慣」,漸漸替代了正常的糾紛解決機制。

所以當國內乘客走出國門在飛機上遭遇糾紛時,往往會基於國內的經歷做出相應的行為,引發了類似事件的發生。

最後,由於很多國內乘客在語言上無法和國外航空公司的機組人員進行有效地溝通,對國外的一些特有的風俗、習慣並不瞭解,以及東西方文化在思想上體現的差異,導致了中國乘客與國外機組人員、航空公司之間在表達上的互相誤解,也是此事件的一個誘因。

其實,中國人在國外航班上發生類似事件已不是第一次。無獨有偶,早在2001年,時任鐵嶺市市長的姚某在赴法招商談判時,也曾因為行李架佔位問題與法航的機組人員產生言語衝突導致機長通知警察將其帶下飛機。

而另一起近年來比較關注的事件則是2010年一名來自中國江西的留美博士生江海松,為了與女友作臨別一吻擅自闖入機場安全區,而導致美國新澤西州紐瓦克機場關閉了六個小時。後美國警方經過排查將其逮捕。

通過對於類似的事件的反思,我們開始重拾一個一直以來很多人忽略掉的「常識」,那就是:權利和義務是一枚硬幣的正反面,如果你只注視權利這一面而忽視了另一面,那麼你將注定無法花出這枚硬幣。

作為享受航空公司服務的乘客,並不是真正「萬能」的「上帝」。在享受旅行服務的同時,應該認真的遵守相關國家法律規定,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這不僅是一個乘客基本素質的體現,也是對他人權益和航空器公共安全的一份保障。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良性互動,獲得他人的公正的待遇與讚許。

在此事件中,如果乘客在遇到糾紛時不進行激烈爭執,而是通過事後建議、投訴甚至起訴等正常途徑加以解決,就不會招致如今沸沸揚揚的「拒載門」,落得自己尷尬的局面。

另外,在反省我們旅客自身問題的同時也應該看到美聯航在服務和處理此事件上的不足之處:如果美聯航在飛機客艙內配備熟練中文對話的機組人員或華裔空姐提供多語言的服務,在糾紛開始發生時靈巧的化解糾紛,或在爭執中警示乘客將會發生的法律後果。也許,同樣可以避免這起本不該發生的事件發生。

最後,「拒載」事件也給我們帶來一些啟示。首先,在中國快速融入國際社會的進程中,在越來越多的國人走出國門的同時,應該提高個人素質,充分的展現出中華民族應有的美德和東方智慧,以「禮」的態度化解矛盾而不是以衝突行為解決問題。

其次,中國乘客應該瞭解外國民航相關法律和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一方面是積極履行自身旅客義務,保障飛機航行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另一方面,歐美各國的航空公司經過多年的經營在處理投訴的方式上已經形成了相對完整的體系,並有專門機構負責。基本可以做到及時,公正的處理問題。中國旅客在遇到糾紛或者發現機組人員侵犯自身合法權益時可以運用法律手段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另外,中國的民航管理機關和個航空公司應盡快的填補在航空安全監管方面的缺失,嚴格和統一責任標準,並切實的擔負起航空安全知識宣傳的義務在公眾中予以普及。

同時還應該努力的提高自身的服務質量,完善客戶服務及投訴制度、索賠渠道的暢通,以避免因此發生的糾紛,保障航空運輸安全。

最後,還要建立起一套航空運輸安全問責制度,在機長權力,飛行安全和和公民利益三者之間的相對平衡中,找到相對完美的契合點,如此才是解決問題之道。

来源:BWCHINESE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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