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大搞日式立憲

發表:2013-07-0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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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3年07月04日訊】1908年度事件:朝廷反改革面目徹底暴露

改革的攻堅之年,終於到來。在晚清最後十年的改革進程中,沒有哪一年比1908年更為關鍵——呼喚真改革的民意,在這一年第一次以運動的方式爆發出來。朝廷如何應對這洶湧澎湃的民意,直接決定著人心的去留與改革的成敗——但終究,朝廷還是義無反顧地走上了假改革、反改革之路;革命,也終於不可避免……

反改革案例一:下達諭旨,禁止紳商和學生「干預國家政治」

1907年12月,清廷下達諭旨,用十分嚴厲的口吻譴責「各省紳商士庶」干預朝政。諭旨說:近年以來,各省紳商士庶,遇有內外政事,動輒拿立憲說事,「相率干預,一唱百和,肆意簧鼓」,以此干預朝廷決策,著實可惡。諭旨明確強調,立憲法開議院這種國家大政,決不是人人都可以議論干預的——「各國君主立憲政體,率皆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其開設議院專為採取輿論,……固非人人皆得言事,亦非事事皆可參預。」

禁止「紳商士庶」議論立憲事宜的同時,1908年1月,作為中央最高教育行政機構的學部,也秉承朝廷諭旨,明文禁止學生干預國家政治。在其下達給「大學堂」(清末大學的通稱)的文件裡,如此嚴厲規定:

「(學生)不准干預國家政治及離經叛道、聯名糾眾、立會演說等事,均經懸為厲禁。…………如有廢棄讀經、講經、功課荒棄、國文不習,而教員不問者;品行不端、不安本分,而管理員不加懲舉者,不惟學生立即屏斥懲罰,其教員、管理員一併重處,決不姑寬!」

上述諭旨的頒布,與1907年大量的「紳商士庶」和「大學堂」學子積極參與收回蘇杭甬鐵路修筑權的運動,有直接關係。運動的起因,是朝廷在鐵路修筑權問題上出爾反爾。本來,江、浙兩省紳商所成立的商辦鐵路公司,早在1906年前後就已上奏獲准修筑此條鐵路,而且部分路段業已開工;英國方面卻以1898年曾與清廷訂立過一條借款代筑此路的草約為由,要求清廷禁止江、浙紳商自辦。英方的要求獲得了袁世凱的支持,1907年10月,朝廷頒布諭旨,將筑路權送給了英國,本國紳商則只允許「搭股」。

朝廷此舉,引發兩省立憲士紳的極大不滿,隨後掀起一場堅拒借款、鐵路商辦的運動。在這場運動當中,立憲士紳們似乎是第一次意識到「議會立憲」與維護自身權益之間存在密切關係——他們在《時報》上刊文,說此次事件背後,「非僅鐵路問題,乃民權問題」,倡議「合二十二省開國會,以爭還我民權」;《申報》上也刊有大量立憲士紳的文章,尤其有文章一語道破機關——「今日應急設議院,然後可保路礦」,《申報》自家的社論說得更明白:假如國會成立,監督政府,之前那種借款便不會發生,更不會出現這種紳商利益被朝廷予取予奪的現象,所以,若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則——「非國會不得其當,代表國民之意見而以全力撼政府,亦非國會不得其當。」

袁世凱個人意見即可決定鐵路修筑權的歸屬,尤其讓士紳們憤怒。《時報》因此竭力呼籲速速設立議院,「以戢官場之專橫」,期望以議院來壓制官僚們的專制決斷;在一篇名為《論今日不能不開國會》的文章裡,《時報》說道:「今日我政府實無一事而不腐敗,縱我國民不憚煩日日而爭之,事事而爭之,其所補救者亦僅矣」,若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則非召開國會不可。報紙甚至以揚言的態度號召民眾,假如政府不立憲,不開國會,不給民眾以代表權,則民眾應該組織起來抗拒納稅——「至再至三,繼續進行,強矯不變,如萬不得已,則以不納租稅為最後對待之手段」。

江、浙士紳們在這場保護蘇杭甬鐵路修筑權的運動中,所表現出來的憲政、民主素質相當之高。單就其提出的——「欲收對外爭權利之效,請先從事於對內爭權利可也。……對外爭權利者,治標之法也;對內爭權利者,治本之法也」——這一條,就已足以讓後人汗顏。朝廷雖然早已宣布預備立憲,但士紳們立憲維權的意識越高,朝廷卻越是忌諱;加以此次運動江浙學生非常活躍,北京9所「大學堂」的學生也積極聲援,聯名要求拒債筑路。朝廷自覺尊嚴受到了挑戰,利益受到了傷害,遂有上述禁止紳商和學生「干預國家政治」的諭旨的頒布。

如此倒行逆施,引致輿論一片譴責之聲。《申報》刊文《論政府欺罔朝廷》,文章諷刺道:朝廷已經宣布預備立憲,政府非但不誘掖引導人民皆有政治思想,反而不准民眾干預政治;這豈非欲實行專制?若政府真想要搞專制,何妨明說,又「何必用其專制之手段,以骯髒此立憲之美名也哉!」另一《政論》雜誌亦明目張膽地刊文《今日中國之學生宜與聞政治之事也》,赤裸裸地與朝廷諭旨唱反調;文章說,學生在全國民眾當中,相當於一種「先覺者之地位」,政府若要立憲,必須讓學生參與政治,沒有學生的參與,立憲不可能成功;如今政府之所以不准學生參與政治,不過是「以便政府之私圖」罷了。

反改革案例二:頒布《大清報律》,壓制一切不利於朝廷的言論

報紙刊物聲援紳商和學生和批評朝廷的堅決態度,終於也招來了朝廷的打壓。

1908年初,朝廷頒布《大清報律》。《報律》共45款,其主要規定大致有:報刊創辦前須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並交納保證金;每期出版前須送交地方行政機關或警察機關審查;禁止刊載「詆毀宮庭」、「淆亂政體」、「擾亂公安」的言論,違者「永遠禁止發行」;禁止刊載「未經官報、閣鈔發布的諭旨章奏」,違者處兩年以下徒刑及二百元以下罰款;國外出版的報刊,違反上述規定者禁止入境,出海關沒收後入官銷毀。(45款全文可點擊閱讀:《大清報律》)

上述規定當中,最核心之處,是對報紙內容實行事先檢查制度。這一事先檢查制度的具體規定是:「每日發行之報紙,應於發行前一日晚十二點鐘以前,其月報、旬報、星期報等類均應於發行前一日午十二點鐘以前,送由該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隨時查核,按律辦理。」倘若此款法律被嚴格執行,則意味著報紙上再無可能出現任何針對朝廷的批評之聲。

事實上,朝廷意圖控制輿論的努力早已有之。1906年由巡警部頒布的《報章應守規則》九條,實際上就是九條控制輿論的禁令,頭兩條尤為赤裸裸:「一、不得詆毀宮廷。二、不得妄議朝政。」——《規則》出臺前一個月,朝廷剛剛宣布要「預備立憲」,許諾要將一切政務「公諸輿論」。

《規則》很自然地引發了媒體的憤慨。朝廷對外宣稱《規則》系參照日本報律而制定,政治立場傾向於立憲的《申報》,則參照日本報律,對九條禁令逐一駁斥,以揭破朝廷虛偽之真面目。尤其於頭兩條駁斥最為用力。《申報》說,所謂「不得詆毀宮廷」,已經違背了立憲精神,因為中國宮廷事務與政治關係極為密切,譬如「皇室經費,既與政務相混,內官制度又與政體相睽」,這些事情,報紙當然有責任記載和評議,若因此而治報紙「詆毀宮廷」之罪,顯然已經違背了「預備立憲之原理」。對於「不得妄議朝政」,《申報》說,監督政府、促進政治改良,是報紙天然的職責,「報館豈政府之臣屬,而可以禁之不議政耶!」政治立場傾向於革命的雜誌《漢幟》,自然更不會放過這種批判清廷的大好機會——

「七月十三日滿廷頒布立憲之偽詔下,未幾即有巡警部取締報館之規則,如不得誹謗宮廷,妄議朝政。是奪全國人發言權,而有過於始皇偶語之禁也……出版、言論、集會三大自由者,萬國憲法中,共同遵守之通例也。而報館則具有出版、言論兩部性質,各國文明程度之高低,皆以報館之敢言觀之……滿廷方議憲法,即犯三大自由之二,是各國以報館監督政府,中國反以政府監督報館。各國因專制而立憲,中國反因立憲而專制也。」

1908年的《大清報律》,不但重複了當年的《規則》,而且增添了事先檢查制度,對輿論的控制更為嚴厲。通篇《報律》,只講言論控制,絲毫不提言論保護。《報律》尚未出臺,媒體已得知其主要內容,《公論新報》即刊文批評:「吾國政府未嘗自束於法律之中,而僅僅苛責於吾民一方面」;《大公報》也悲觀地預料道:「(報律一旦推行)報界言論自由之靈魂將飛散於雲霄之外……湛精爛漫之輿論,更芻狗之不若也」;《申報》則激烈批判道:「(報律頒布之後)則吾國真為無輿論之國」。

朝廷對報界的反抗置若罔聞,反在1908年3月頒布的《報律》中增加了不少限制輿論自由的條款。結果,引發了整個報界的抵制。《江漢日報》刊發時評《嗚呼立憲——對於新定報律之感言》,痛罵制定此律者的「袞袞諸公」——「不啻憲政之罪人,國民之公敵也」; 《神州日報》發表社論《監謗政策之爭議》,稱朝廷這一法律的出臺,其目的在於——「欲以極嚴酷之手段,虜使人民,以箝制輿論,將使輿論一線方萌之生理,因而摧殘消歇。然後政府之言語行動,可以狂猖自恣,為所欲為,不復有人承議其後,自以為是而後快其私心」。

朝廷的一意孤行最終促成了報界的聯合抵制。最堅決的可謂北京報界,其聯合宣言書戳破了朝廷自謂《報律》襲自日本的謊言,明白昭告世人,日本報律決無「內容事前檢查」的規定。宣言書揚言:如果朝廷固執己見,必要執行「內容事前檢查」,則北京報界將採取一致行動,同時停版,並將呼籲全國報界與政府進行交涉或將所有報館的發行所移到租界,全體掛上洋旗,以示堅決抵抗。

反改革案例三:出臺《結社集會律》,打壓開國會請願運動

與輿論領域朝廷的壓制和報界的抗爭大約同步,朝野士紳在1908年前後已經比較充分地聯合了起來,成立了許多以研究憲政、呼籲憲政、開啟民眾憲政智識為宗旨的社團組織,譬如政聞社、憲政講習會、預備立憲公會、國會期成會……等等,並掀起了一場請求開設國會的大請願運動。

運動由憲政講習會發端。1907年9月,由憲政講習會會長熊範輿等人領銜,向清廷呈遞了全國第一份要求從速召開國會的請願書。請願書中說:中國之所以長期解決不了「外憂」,是因為長期以來沒有解決「內患」。這個「內患」,就是中國數千年傳承下來的專制政體,「人民無參政之權,國家對於人民,既以干預政務為越權,人民對於國家,亦以不聞國事為本分。是故政府孤立於上,人民漠視於下」,這樣的整體,以前用來鎮壓國內是綽綽有餘的,但要用來抵禦外辱,就遠遠不足了。因此,「民選議院不立」,不但內患化解不了,外憂也同樣無法消除。

請願書還說,國會一定要速速召開。因為只有議院作為立法機關「及早成立」,然後制定各種民法、刑法,實現司法的「完全獨立」,使議院真正成為政府的監督機關,監督一切國家大政方針的制定與執行,如此,「一人失職,彈劾之書立上,一事失道,質問之聲即起」,才可以保證「官無屍位,責有專歸」;才能夠防止「橫徵暴斂」和「官吏肥私中飽」;如此,底層民眾的怨言,也就可以銷聲匿跡,「內患」已除,外憂自然不再是問題。

末了,請願書還駁斥了當日流行的民智未開,不應急於開設議院等謬論。請願書說道:民眾的議會民主知識,有些是「自然發達」,有些則是「助長而使之增高」——「東西各立憲國,惟英吉利之國會,由人民程度之自然發達而來,除此以外,無論何國其初開國會時,人民之程度皆非即如今日之優,特因有國會以助長之,乃得至於今日耳」——開設國會,恰恰正是提高中國民眾民智的重要途徑。

這份請願書的期望是:朝廷「發布選舉制度,確定召集期間,於一二年內即行開設民選議院」。

以此為開端,朝野士紳依托各種憲政社團組織,在1908年掀起了一場請求朝廷開設國會的請願高潮。迨至1908年3月,在這些憲政社團的推動下,河南、廣東、江蘇、安徽、直隸、奉天、吉林、山東、山西、浙江等省都先後派出了自己的代表赴京上書請願。在請願書上簽名的一般都有數千人之多,河南為4000餘人,安徽有5000多人,江蘇達13000多人,最多的是山西,共20000餘人。江西、福建、貴州等省未及選派代表赴京,但都開展了請願簽名活動。報刊輿論請開國會之聲亦連綿不絕,北京八旗士民亦有1500多人簽名上書請開國會。朝廷大吏重臣,如黑龍江巡撫程德全、兩江總督端方、河南巡撫林紹年,駐外使臣孫寶琦、胡惟德、李家駒等也都先後上摺或電奏朝廷請求盡快開設國會。

面對如此洶湧的民意,朝廷做出了最錯誤的選擇。在德國考察憲政的大臣於式枚上奏要求朝廷「遇事彈壓」,正中朝廷下懷。稍後,法部主事、政聞社成員陳景仁得知於式枚有如此奏摺,遂獨自電奏朝廷,提議三年內召集國會,並呼籲將於式枚革職。1908年7月,朝廷公然將陳景仁革職,又將其所在的政聞社查禁封閉,並查封了與政聞社骨幹梁啟超等有聯繫的《江漢日報》。

除了赤裸裸的暴力鎮壓之外,朝廷還寄望於通過立法根絕請願運動。1908年3月,朝廷頒布了一份《集會結社律》,該律規定,一切「宗旨不正,違犯規則,滋生事端,防害風俗」的社團組織,均在取締之列。這一條文的伸縮性如此巨大,意味著政府可以隨心所欲地取締任何自己想要取締的社團組織。朝廷有意頒布這樣一份限制民眾集會、結社自由的法律,始於1907年12月的一份諭旨,該諭旨要求相關部門「將關於政事結社條規,斟酌中外,妥擬限制,迅速奏請頒行」——「限制」二字,將制律的目的說得非常直白。

但該諭旨遭到了部分體制內改革派的抵制。1908年初,憲政編查館和民政部會奏《結社集會律》,很婉轉地否定了這份諭旨,奏摺說:結社集會種類很多,「除秘密結社潛謀不法者應行嚴禁外」,其他如以討論憲政,研究事理、合群聚策為主旨的社團,對社會沒有任何危害,法律沒有理由禁止它們。奏摺還說,西方這樣性質的社團非常之多,非常發達。

這些體制內開明派的呼聲顯然沒有打動朝廷的最高決策者,最終出臺的《集會結社律》,沒有任何對結社、集會自由的保護條款,通篇都是鎮壓之詞。朝廷自以為,此律出臺之後,那些憲政社團均將戰戰兢兢而迅速解散,請開國會的請願運動也將迅速落潮。但自由從來都是壓制不住的,至清廷滅亡之日,全國大大小小的公開半公開和秘密的社團,已有數萬之眾。

反改革案例四: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君主專制反較改革之前更盛

「剿撫並用」,是傳統帝國慣用的政治手段,清廷在1908年也不例外。在上述一系列針對民意的的嚴厲鎮壓之外,1908年8月,朝廷頒布了《欽定憲法大綱》和《九年籌備立憲清單》,希望以此安撫民意,緩和壓力。

但也恰恰是這份《欽定憲法大綱》,徹底暴露了清廷心目中的「立憲」是個什麼樣子。《大綱》全文不長,照錄於此:

欽定憲法大綱(1908年)

君上大權

一、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一、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一、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准頒布者,不能見諸施行。

一、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員,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置。

一、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

一、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制定制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預。

一、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

一、宣告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一、爵賞及思赦之權。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

一、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為準,免涉分歧。

一、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讚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一、在議院閑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詔令,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

一、皇室經費,應由君上制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

一、皇室大典,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干預。

附:臣民權利義務(其細目當於憲法起草時酌定)

一、臣民中有舍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一、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一、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一、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一、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一、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一、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一、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一、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大綱》全文完)

整個《大綱》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君上大權」,此部分通篇均是「議院不得干預」、「 不付議院議決」、「 皆非議院所得干預」,皇權甚至於比立憲之前還要強大,立憲之本意是限制皇權,如此搞法,這算什麼狗屁立憲?第二部分是臣民的權利義務,其中第二條貌似給予了民眾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的自由,但其前綴是「於法律範圍以內」,而那些法律是什麼樣子,前文已經有詳細敘述——民眾有言論自由,但禁止學生、紳商「干預國家政治」; 民眾有著作、出版的自由,但《大清保律》有「內容事先檢查制度」;民眾有「集會、結社的自由」的自由,但《集會結社律》可以取締任何讓朝廷不爽的社團和集會——越改越專制,這才是改革的真相。

結束語

晚清最後十年的憲政改革,終於在1908年明目張膽地登上了專制的馬車,一路絕塵而去,清廷也將因此在三年之後灰飛煙滅。此種轉折,《神州日報》早在1907年即已有充分之預測:

「自去年宣布立憲後,而各種之風潮,非常之慘劇,皆相隨而至,不特為立憲諸國所未聞,抑亦為開明專制國所未有。由是觀之,政府之於專制也,乃取其實而不欲居其名,於立憲也,則取其名而惟恐蹈其實……吾以今日現象卜之,過此而往,政府之政策必不外二方面:於一方面也,必日益言銷融滿漢,必日益言改良庶政,必日益言宣布憲法,必日益言予民自由;於一方面也,必日益派偵探,必日益捕黨人,必日益鈐制學界,必日益添募陸軍。而所謂立憲雲立憲雲者,則亦言之愈殷,去之愈遠,而國民之對於此立憲也,則亦如鏡之花,如水之月,可望而不可即。……念前途之茫茫,真不覺仰天而大慟也!」(《論國民之前途與救國之責任》,載《神州日報》1907年9月1日)

1908年11月,慈禧去世,臨終前忽嘆曰:「不當允彼等立憲。」少頃,又曰:「誤矣,畢竟不當立憲。」(據惲毓鼎《澄齋日記》)

改革在這一年,死了。

来源:騰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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