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名前高官任央企獨董的法律拷問?

作者:花玉喜 發表:2013-08-1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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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3年08月13日訊】截至2009年末,A股768家上市公司聘請前政府官員甚至現任官員作高管總數達1599人,在A股上市公司擔任獨董部級以上退休官員不少於20人。新疆政協原副主席王友三任八一鋼鐵、金風科技、啤酒花、天富熱電四家新疆上市公司獨董。獨董年薪分別是為五、六萬到二十萬元(2013年8月6日北京青年報)。 

退休高官出任央企上市公司「獨董」早已不是什麼新聞。中石油早就有三位前高官任獨董;即劉鴻儒(原人行副行長)、崔俊慧(原國稅總局副局長)、李勇武(原化工部副部長)。年薪分別為22.2萬、26萬、24.1萬。近期,上市公司中國重汽(香港)三位「重量級」獨立董事履職:貴州省原省長石秀詩、山東省原省長韓寓群、國稅總局原副局長崔俊慧。任期三年,年薪18萬元。三省部級高官扎堆中國重汽現象,卻像在網路輿論扔了顆重磅炸彈,更是把前高官屢屢任職央企獨董問題推向輿論高潮!

獨董又稱非執行董事,即不在公司任職、不參與具體事務,只為公司出謀劃策。獨董一般由高校專家、公司高管相互兼任、會計師和律師等專業人士、官員四類群體組成。高校專家、會計師和律師等專業人士就任央企獨董無可厚非。他們或精通企業技術、業務流程,或可提供法律意見,或可策劃企業發展。然而,政府前高官就職央企獨董,就與這一切無關了。企業在意的只能是退休高官長期仕途累積的豐富人脈、關係資源。事實上,生活中越來越多政府高官卸職後,受雇於企業,憑藉之前在政府任職時打造的關係網贏得政府合同、相關政策優惠,或通過掌握內部信息、商業機密等為新僱主創造優勢也為自己謀取利益。

卸任官員去上市公司任獨董屢見不鮮;有的高官剛卸任就匆忙「履新」;自然引發人們幾多猜想;難免有瓜田李下之嫌?說是企業公開行賄可以,說是高官利用權力餘蔭謀利亦無不可?曾任新疆人民銀行行長、新疆政協副主席的王友三任新疆三國企上市公司獨董,則意味每年額外收入上百萬元。退休高官擔任公司獨董,這背後自然存在一定複雜社會因素,更有回報的成份,這是否可以看作高官的「預約收賄」?退休高官任職企業,遊走在法律與紀律灰色地帶,容易產生各種利益輸送,可以是權力延伸製造高官永不退休,是權力賄賂的延續,是潛伏著的巨大腐敗!對此,原國資委主任李榮融曾講過,「這個口子不能開。」

《公務員法》規定領導成員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營利性活動。現實中很難判斷某些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是否「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政府官員離任後任職;最起碼應該有一定「冷卻期」。從離職時間算起,石秀詩、韓寓群、崔俊慧間隔時間都不到三年,都明顯違背《公務員法》。

退休高官任職央企獨董,是否意味高官帶頭違背公務員法,帶頭破壞法律規則,這是不是對法律精神的挑戰?國家層面雖有法律約束,高官就是拒不執行,這讓法律情何以堪?

《公務員法》亦有對公務人員在企業違法任職處罰規定,違者責令接收單位清退,並根據情節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規定處罰力度並不大,顯然對違法者並無多少震懾力?或許在法律制定過程權勢者就為自己留下這條後路!然而,就是這樣輕微的處罰,因這一違法行為牽扯及多少央企及多少高官,這樣的處罰誰來執行?顯然,只有這一條款卻並沒有誰執行?如此是否意味法律對多少高官無能為力?這是否讓法律不堪承受?這一切是否是對法律的嚴重拷問?這讓整個社會公眾如何看待我們的法律?法律尊嚴又何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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