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關天 記過了事(圖)

呼格案追責結果出爐

作者:慕小易 發表:2016-02-0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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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圖墓誌銘

【看中國2016年02月02日訊】呼格吉勒圖,內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歲時,厄難倏降,蒙冤而死。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一女子被害身亡。呼格報案,被疑為凶手,後不堪厲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斃。

呼格負罪名而草葬於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狀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凶現身,呼格之冤方顯於天下,令華夏震驚,然案牘塵封無所動。又逾九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宣布呼格無罪。

優良的司法,乃國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無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權柄者,應重證據,不臆斷,重人權,不擅權,不為一時政治之權宜而棄法治與公正。

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

特立此碑。

中國政法大學 江平教授 撰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繼「東方之星」表彰事件後,又一起追責「鬧劇」在中國上演。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布「呼格案」27名責任人的追責處理結果,其中絕大部分被黨內警告或行政記過。有關方面顯然希望這樁千古冤案自此了結。然而,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對這一結果表示「徹底失望」。海內外輿論也一致倒向呼格父母一方,認為對責任人的處罰太輕了,還不抵「罰酒三杯」。

1月31日凌晨,涉「呼格案」的27名辦案人員處理結果公布,除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另案處理外,其他人員均獲行政記錯、黨內嚴重警告等處分。呼格的父母對這一處理結果表示不能接受。呼格的母親尚愛雲在接受央視採訪時說:「當年該承擔刑事責任的,他去承擔刑事責任……他是一系列人員造成的,誰有過,誰輕、誰重,必須分開。」北京律師尚寶軍說,「呼格案」責任人在辦案過程中涉刑訊逼供、玩忽職守等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中國版「製造殺人犯」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廠家屬區的公廁內發現一具女屍。那一晚同樣被「死神」相中的還有一位途徑此地的18歲青年——呼格吉勒圖。呼格作為最先發現這具女屍的人,主動找到轄區民警邢芳報案,卻在事發48小時後被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特警認為有作案嫌疑並拘捕。62天後,呼格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

如此神速破案使人們不禁疑問無罪的呼格是如何在短短數十天時間內就認罪的。據後續報導,呼格在他被槍決一個月前的筆錄中說:「公安局的人非要讓我按照他們的話說,還不讓我解手……他們說只要我說了是我殺了人,就可以讓我去尿尿。」

在呼格被抓後的媒體報導中,當地公安機關稱呼格對案件「供認不諱」。

公開資料顯示,當年偵破「呼格案」後,包括馮志明在內的許多警官,因為「迅速破獲大案」獲得從二等功到通報嘉獎的表彰。在當年的呼和浩特「嚴打」先進集體和個人表彰大會上,劉旭獲得個人三等功。

然而時隔九年後,案情發生根本性扭轉。2005年10月23日,趙志紅因涉嫌「2·25系列強姦、搶劫、殺人案」被捕。他在交代曾經犯罪過程時,先後四次向警方供述了1996年在呼市毛紡大院廁所內姦殺一名受害婦女,即呼格吉勒圖案的詳細經過。事後公安部專家經多種手段調查,證實趙志紅才是「呼格案」的真正凶手。自此,呼格的家人開始了上訪平反之路。再一個九年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決定重新審理此案,並宣布呼格吉勒圖無罪。呼格的父母獲205萬元人民幣的國家賠償。週日(1月31日)凌晨,內蒙法院公布了對「呼格案」27名責任人的追責處理結果。

輿論:如此追責不如「罰酒三杯」

一個生命的消逝換來的是27名辦案人員的黨內警告和行政記過。呼格的父母表示對這一結果「不能接受」。呼格的父親李三仁對央視說:「這個處分是依據什麼?當年立功的,現在取消了沒有?他們沒說清楚。降職、免職這個最輕了,不能說就給個警告處分。」

維權律師尚寶軍也對美國之音表示,這種追責結果像是個「笑話」。他說:「如果這樣的追責如果說被成為先例的話,所謂破案追究制度基本上就形同虛設了。」 他解釋說,這27名辦案人員涉及兩個主要問題——刑訊逼供和玩忽職守,都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即使不涉及刑事責任,撤職查辦也是正常的對追責的通常的理解。目前這個警告、記過太輕描淡寫了,」他說。

尚寶軍還談到,此案對於不同責任人的處罰也存在問題,如案件一審時的審判長蘇明未被追責,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書記員閆明旺卻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大過處分。他認為,書記員是不能決定案件的最終判決的,這種追責並不公平。

中國媒體新京報發表評論文章,題目為《呼格案追責:讓正義挨了一記悶棍》。文章說,「呼格案」的重審、賠償、追責和已過世的呼格不再有關係,因為無論如何判決,這位年輕人「得不到一絲好處,也聽不到一句告慰」。「呼格案最大的利益相關者,是我們這些局外人。因為導致呼格冤死、平反之路漫長、追責敷衍的法治環境,可能落在我們每個人頭上。」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後,「呼格案」作為「追責第一案」是中國平反冤假錯案的標桿式案件,具有風向標的意義。輿論認為,此案輕描淡寫的追責結果為未來的案件偵破、審理和追責開了一個壞的先例。

經濟學者、網名@光遠看經濟 在微博上說:「呼格案問責的結果是讓公檢法的所有人明白:製造錯案,哪怕是命案,其實不會有任何責任。這種問責對社會的傷害遠比錯案本身嚴重百倍。」 廣東銘致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強在微博上說:「當一群腐食動物享受完畢呼格送來的饕餮盛宴,抹嘴慶賀,彈冠相慶,雞犬升天後,他們之間盤根錯節利益牽連就注定這場追責只能是向上級交差的把戲。」還有不少網友諷刺說,如此追責還不如「罰酒三杯」。

中國法學專家:制度造就冤案

然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人稱法學泰斗江平對中國媒體財新網說,「呼格案」案發時中國沒有責任追究制度,用現在的責任追究制度來追究20年前的錯案責任「是可以的,但從某種角度看,不是很合適」。江平此言的理由是,「如果採取更嚴厲的追責措施,對參與製造冤假錯案的人給予刑事處分,這會引起案件具體承辦者的不滿,也會使得司法隊伍不穩定。」

他還談到,中國過去在處理刑事案件時是集體領導的制度,「法官說了不算,公安部門也是要經過集體的決定,更何況有些案件中還有政法委的領導,需要層層把關」。他認為,像「呼格案」這種冤案是當時不完善的制度造成的。

目前沒有證據表明20年前內蒙古當局在審理「呼格案」時,是否有政法委介入。但可以看到的是,在27人的追責大名單上,政法委沒有涉及其中。名單包括12名偵查人員、七名檢察人員、八名審判人員,全部屬於公檢法機關。從黨的領導慣例來看,政法委是公檢法的直接領導,大案要案的最後定案拍板權在政法委不在法院。

去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強調檢察人員應當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承擔司法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人在中國的律師陳建剛當時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曾表示,在公權力得不到制約的情況下,公檢法可以聯合製造冤假錯案。「這在中國也是屢見不鮮的,」 他說。

國新辦去年9月舉行發布會,報告稱十八大以來,中國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共依法宣告1603名被告人無罪,1800餘件超期羈押案件被清理,在整個社會引起很大震動。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的立場和觀點)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美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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