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关天 记过了事(图)

呼格案追责结果出炉

作者:慕小易 发表:2016-02-0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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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墓志铭

【看中国2016年02月02日讯】呼格吉勒图,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岁时,厄难倏降,蒙冤而死。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一女子被害身亡。呼格报案,被疑为凶手,后不堪厉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毙。

呼格负罪名而草葬于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状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凶现身,呼格之冤方显于天下,令华夏震惊,然案牍尘封无所动。又逾九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宣布呼格无罪。

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宜而弃法治与公正。

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

特立此碑。

中国政法大学 江平教授 撰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继“东方之星”表彰事件后,又一起追责“闹剧”在中国上演。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呼格案”27名责任人的追责处理结果,其中绝大部分被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有关方面显然希望这桩千古冤案自此了结。然而,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对这一结果表示“彻底失望”。海内外舆论也一致倒向呼格父母一方,认为对责任人的处罚太轻了,还不抵“罚酒三杯”。

1月31日凌晨,涉“呼格案”的27名办案人员处理结果公布,除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人员均获行政记错、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呼格的父母对这一处理结果表示不能接受。呼格的母亲尚爱云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当年该承担刑事责任的,他去承担刑事责任……他是一系列人员造成的,谁有过,谁轻、谁重,必须分开。”北京律师尚宝军说,“呼格案”责任人在办案过程中涉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中国版“制造杀人犯”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厕内发现一具女尸。那一晚同样被“死神”相中的还有一位途径此地的18岁青年——呼格吉勒图。呼格作为最先发现这具女尸的人,主动找到辖区民警邢芳报案,却在事发48小时后被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特警认为有作案嫌疑并拘捕。62天后,呼格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如此神速破案使人们不禁疑问无罪的呼格是如何在短短数十天时间内就认罪的。据后续报道,呼格在他被枪决一个月前的笔录中说:“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

在呼格被抓后的媒体报道中,当地公安机关称呼格对案件“供认不讳”。

公开资料显示,当年侦破“呼格案”后,包括冯志明在内的许多警官,因为“迅速破获大案”获得从二等功到通报嘉奖的表彰。在当年的呼和浩特“严打”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上,刘旭获得个人三等功。

然而时隔九年后,案情发生根本性扭转。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因涉嫌“2·25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被捕。他在交代曾经犯罪过程时,先后四次向警方供述了1996年在呼市毛纺大院厕所内奸杀一名受害妇女,即呼格吉勒图案的详细经过。事后公安部专家经多种手段调查,证实赵志红才是“呼格案”的真正凶手。自此,呼格的家人开始了上访平反之路。再一个九年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此案,并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呼格的父母获205万元人民币的国家赔偿。周日(1月31日)凌晨,内蒙法院公布了对“呼格案”27名责任人的追责处理结果。

舆论:如此追责不如“罚酒三杯”

一个生命的消逝换来的是27名办案人员的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呼格的父母表示对这一结果“不能接受”。呼格的父亲李三仁对央视说:“这个处分是依据什么?当年立功的,现在取消了没有?他们没说清楚。降职、免职这个最轻了,不能说就给个警告处分。”

维权律师尚宝军也对美国之音表示,这种追责结果像是个“笑话”。他说:“如果这样的追责如果说被成为先例的话,所谓破案追究制度基本上就形同虚设了。” 他解释说,这27名办案人员涉及两个主要问题——刑讯逼供和玩忽职守,都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即使不涉及刑事责任,撤职查办也是正常的对追责的通常的理解。目前这个警告、记过太轻描淡写了,”他说。

尚宝军还谈到,此案对于不同责任人的处罚也存在问题,如案件一审时的审判长苏明未被追责,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闫明旺却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他认为,书记员是不能决定案件的最终判决的,这种追责并不公平。

中国媒体新京报发表评论文章,题目为《呼格案追责:让正义挨了一记闷棍》。文章说,“呼格案”的重审、赔偿、追责和已过世的呼格不再有关系,因为无论如何判决,这位年轻人“得不到一丝好处,也听不到一句告慰”。“呼格案最大的利益相关者,是我们这些局外人。因为导致呼格冤死、平反之路漫长、追责敷衍的法治环境,可能落在我们每个人头上。”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呼格案”作为“追责第一案”是中国平反冤假错案的标杆式案件,具有风向标的意义。舆论认为,此案轻描淡写的追责结果为未来的案件侦破、审理和追责开了一个坏的先例。

经济学者、网名@光远看经济 在微博上说:“呼格案问责的结果是让公检法的所有人明白:制造错案,哪怕是命案,其实不会有任何责任。这种问责对社会的伤害远比错案本身严重百倍。” 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强在微博上说:“当一群腐食动物享受完毕呼格送来的饕餮盛宴,抹嘴庆贺,弹冠相庆,鸡犬升天后,他们之间盘根错节利益牵连就注定这场追责只能是向上级交差的把戏。”还有不少网友讽刺说,如此追责还不如“罚酒三杯”。

中国法学专家:制度造就冤案

然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人称法学泰斗江平对中国媒体财新网说,“呼格案”案发时中国没有责任追究制度,用现在的责任追究制度来追究20年前的错案责任“是可以的,但从某种角度看,不是很合适”。江平此言的理由是,“如果采取更严厉的追责措施,对参与制造冤假错案的人给予刑事处分,这会引起案件具体承办者的不满,也会使得司法队伍不稳定。”

他还谈到,中国过去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是集体领导的制度,“法官说了不算,公安部门也是要经过集体的决定,更何况有些案件中还有政法委的领导,需要层层把关”。他认为,像“呼格案”这种冤案是当时不完善的制度造成的。

目前没有证据表明20年前内蒙古当局在审理“呼格案”时,是否有政法委介入。但可以看到的是,在27人的追责大名单上,政法委没有涉及其中。名单包括12名侦查人员、七名检察人员、八名审判人员,全部属于公检法机关。从党的领导惯例来看,政法委是公检法的直接领导,大案要案的最后定案拍板权在政法委不在法院。

去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强调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人在中国的律师陈建刚当时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曾表示,在公权力得不到制约的情况下,公检法可以联合制造冤假错案。“这在中国也是屡见不鲜的,” 他说。

国新办去年9月举行发布会,报告称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共依法宣告1603名被告人无罪,1800余件超期羁押案件被清理,在整个社会引起很大震动。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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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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