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崇義:我能用書「殺人」嗎?(圖)

舊聞重溫

作者:楊瀟 發表:2017-04-02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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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書 海關 馮崇義 唐荊陵 書籍
禁書之一《文革受難者》(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7年4月2日訊】2009年6月5日,48歲的馮崇義即將走出廣州天河火車站海關的通關通道。他從香港回來,箱子裡裝著二十幾本在那裡買的書,人都已經到了通道盡頭,突然被叫住了。

對內地客來說,這一刻都總是令人忐忑的,過來人在網上傳授經驗,教大家如何才能被海關忽略:不論帶什麼書,過關時不要顯得慌慌張張,放輕鬆點,隨人流往前走,不要東張西望,也不要趁人多不把行李放到檢查機上,這是最愚蠢的行為,反而容易吸引海關的注意……

馮崇義並沒有想這麼多,在香港時,他已經把一些最「敏感」的書籍打包郵走,剩下這二十多本,是他看來比較「安全」的——即便被查也不擔心,海外的朋友告訴他說,最多扣在海關,等出關時再取。馮是澳大利亞悉尼科技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中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開大學歷史學院兼職教授,持中國護照的澳大利亞華僑。

從沒碰到過這種情況

一位年輕的海關執勤者要求開箱檢查,然後扣留了其中的11本書。馮崇義和隨行的朋友據理力爭:這些書是對他的專業研究工作非常重要的學術著作及研究資料,而且是合法出版社出版的合法出版物,海關無權沒收合法的私人財產。執勤者解釋,這些書「違禁」。

「可是,是誰定的‘禁’?‘禁’在哪裡?這些‘禁’是否合法?我根本無從知道這些‘禁’,‘違禁’又從何說起?」

小夥子顯然很不耐煩,「哪些書該禁,由‘有關部門’決定,海關內部掌握……你別給我加碼,你再鬧把你也扣了!」

「他這就是慣常的威脅手段,多數人被他這麼一嚇,就害怕了。」馮崇義告訴本刊記者。他們不走,堅持要個說法。

一位看起來高一級的官員支走了小夥子,把他們單獨帶到一個屋子裡。書被分成兩類,兩本屬「明顯違禁」,要當場收繳,而其餘9本則還需進一步審查——而在車關緝字[2009]8號《收繳清單》上,當場收繳的其實有3本,《非暴力抗爭與憲政改革》一書臨時被劃掉了,「你這就可以看出,他們是非常隨意的。」馮崇義說。

這是一個長達兩個小時的交涉,對方不斷地請示上級,馮則「簽了八九個東西」,還要按手印,「這在海外,都是先要自己律師看過的,不然你怎麼知道自己的權利在哪裡?」

「這一系列步驟,威懾力量很大。」馮認為,按手印尤其容易勾起中國人心底的某種恐懼。

馮一度試圖跟他們溝通,是否可以先由海關代為保管這些書籍,等自己下次出關時再取,但遭到拒絕。「我那些不拿中國護照的海外朋友都可以的啊!」馮說,這種「歧視感」讓他最終決定和天河海關對簿公堂,「我走了世界那麼多國家,包括古巴,都沒碰到過這種情況。」

他說,其實這是他第一次打官司。

內部規定

7月21日,馮崇義委託廣州律師唐荊陵,作為他在廣州天河火車站海關不服收繳書籍行政訴訟一案的代理人。第二天,他們再到天河海關交涉,23日,對方退還了9本書中的4本,但是還是收繳了其餘5本,並提供了車關緝字[2009]13號《收繳清單》——《非暴力抗爭與憲政改革》還是沒逃脫被沒收的命運。

8月26日,唐荊陵受托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狀中,唐寫道,海關未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和法律認定,更沒有出示任何公開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作為依據,僅僅根據所謂「內部掌握」收繳了原告自用的書籍,上述行政行為損害了原告的財產權。

《收繳清單》所引用的法律條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國務院發布)第62條第一款第二項。相關文字是這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貨物、物品、違法所得、運輸工具、特製設備由海關予以收繳。……(二)散發性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的物品進出境或者攜帶數量零星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進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那麼,對於書籍這樣的印刷品,由什麼來界定「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呢?海關方面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

「辦法」由海關總署發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海關總署還分別於1988年和1991年發布過類似規定,也即「辦法」的前身。

檢視「禁止入境」的印刷品,可以發現一些有趣的變化:在1988年,「具體描寫性行為或色情淫穢內容的」、「宣揚星佔、卜卦、風水、相命等迷信內容的」圖書都屬於禁止入境之列,到了1991年,後者消失了,而在2007年,前者也消失了,代之以「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在1988年和1991年,「其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圖書也都統統禁止入境,而到了1997年,這一籠統模糊的表述也沒有了。

唐荊陵承認它「越來越有法律的樣子」,但認為這個「辦法」屬海關部門的自行擴權,「你的上位法《海關法》沒有授權你來審查言論呀!」並且,扣書這一具體行政行為,並未查明和告知原告上述物品違反了何種禁止性或者限制性法律法規,換句話說,馮崇義被扣的那些書,到底是「危害……」呢,還是「攻擊……」,抑或是「宣揚……」呢,海關給不出一個答案,這違背了行政執法「行為有據」的基本原則,應予判決撤銷。

再者,公眾並不知道是否存在一個禁止入境的書目,而《行政處罰法》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因此,在唐看來,「秘密的未經向公眾公布和表明適用於公眾的所謂內部規定(或者‘內部掌握’),不應該用來作為所謂執法依據。」

8月28日,唐荊陵接到了廣州市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本院決定立案審理。」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50元。

這書可以當作磚頭去「殺人」嗎?

10月14日上午,此案開庭。天河海關有20多位當日休息的官員前來旁聽,馮崇義和唐荊陵在庭上侃侃而談。馮崇義從秦始皇的焚書坑儒說起,一直說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他還想接著說聯合國兩條重要的人權公約,被法官打斷,「他說我扯遠了。」

雙方辯論集中在3個焦點上:海關扣書是否符合行政執法程序?「辦法」以及所謂「內部掌握」的名單是否涉嫌自行擴權、違背上位法?扣書行為本身是否侵犯了學術自由?在天河火車站海關的答辯狀上,他們認為自己所扣的7本書,「均明顯含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有查驗記錄、海關代保管物品憑單、收繳清單、個人陳述、原告中國護照複印件、廣九直通車票複印件、被收繳書籍等證據為證,而對原告做出強制性具體行政行為也「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

對於「審查言論」的問題,海關方面認為自己「不是在做言論審查,而是在做物品審查」,馮反問他們:「你認為我可以把這本書當作磚頭去‘殺人’嗎?你不做內容審查,你怎麼知道我這本書會不會‘害人’?」

庭審持續了不到兩個小時,法官沒有發表任何看法,也未宣布下次開庭的時間。馮崇義說,和海關打了這3次交道,「大多數海關官員態度蠻好的」,走的時候,他還跟他們開玩笑,「我這個案子要是贏了,以後可以減少你們多少工作量啊!」——在最熱鬧的羅湖口岸,日平均過境人數為24萬。

官員們聽了都笑笑,不說話。

附錄:馮崇義訴廣州海關扣書案行政起訴狀

原告:馮崇義,男。1961年1月5日出生,身份證號120****。住天津市南開區***。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州天河車站海關。地址:廣州市天河區東站1號,郵政編碼:510610。電話:020-38772040。負責人:李娜,關長。

訴訟請求:

1、判決撤消廣州天河車站海關以車關緝字[2009]8號《收繳清單》收繳原告個人書籍《解構與建設》、《中國改革的末路》和以車關緝字[2009]13號《收繳清單》收繳原告個人書籍《毛澤東皇權專制主義批判—剖析「秦家店」》、《非暴力抗爭與憲政改革—論中國民主化之路》、《中國憲政改革可行性研究報告》、《胡耀邦與中國政治改革》、《從五四到六四—20世紀中國專制主義批判(第一卷)》的收繳決定。

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是持中國護照的澳大利亞華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現為澳大利亞悉尼科技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中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開大學歷史學院兼職教授。

2009年6月5日,原告從香港乘火車回廣州,因學術研究需要在香港購買的二十餘本有關中國歷史和中國問題的學術著作及研究資料隨身攜帶。原告在廣州天河車站海關通關時,被告海關值勤人員扣留了其中的《解構與建設》、《中國改革的末路》、《失蹤者的足跡—文化大革命期間的青年思潮》、《燭盡夢猶虛—胡耀邦助手林牧回憶錄》、《黨內覺醒者—李昌在中國改革年代》(上、下)、《中國憲政改革可行性研究報告》、《胡耀邦與中國政治改革》、《從五四到六四—20世紀中國專制主義批判(第一卷)》、《毛澤東皇權專制主義批判—剖析「秦家店」》、《非暴力抗爭與憲政改革—論中國民主化之路》等十一本書。原告奮力交涉,詳細解釋這些書是對他的專業研究工作非常重要的學術著作及研究資料,而且是合法出版社出版的合法出版物,沒收合法的私人財產是很嚴重的事情,海關無權這樣做。海關值勤人員給出的理由是「違禁」。原告質問誰定的「禁」?「禁」在哪裡?這些「禁」是否合法?公民根本無從知道這些「禁」,「違禁」從何說起?海關值勤人員說,哪些書該禁,由「有關部門」決定,海關內部掌握。經過大約兩個鐘頭的交涉,海關值勤人員將這十一本書分為兩類,其中的《解構與建設》和《中國改革的末路》兩本以車關緝字[2009]8號《收繳清單》當場收繳,其餘九本以《海關代保管物品憑單》扣留審查。

2009年7月22日,原告再到廣州天河車站海關交涉,海關值勤人員2009年7月23日退還了《失蹤者的足跡——文化大革命期間的青年思潮》、《燭盡夢猶虛——胡耀邦助手林牧回憶錄》、《黨內覺醒者——李昌在中國改革年代》(上、下)四本書,收繳其餘的五本,並在收回《海關代保管物品憑單》後向原告提供了車關緝字[2009]13號《收繳清單》。

在上述過程中,原告的私人物品受到收繳和扣留,未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和法律認定,更沒有出示任何公開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作為依據,僅僅根據所謂「內部掌握」收繳了原告自用的書籍,上述行政行為損害了原告的財產權。

被告出具車關緝字[2009]8號《收繳清單》,決定收繳原告的個人書籍《解構與建設》、《中國改革的末路》各一本;出具車關緝字[2009]13號《收繳清單》,決定收繳原告的個人書籍《中國憲政改革可行性研究報告》、《胡耀邦與中國政治改革》、《從五四到六四—20世紀中國專制主義批判(第一卷)》、《毛澤東皇權專制主義批判—剖析「秦家店」》、《非暴力抗爭與憲政改革—論中國民主化之路》各一本。上述收繳清單所引用的法律條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62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貨物、物品、違法所得、運輸工具、特製設備由海關予以收繳:(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該具體行政行為並未查明和告知原告上述物品違反了何種禁止性或者限制性法律法規。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因此,被告所作的《收繳清單》缺乏對禁止進境事實認定的依據,其做法違背了行政執法「行為有據」的基本原則,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目規定應予判決撤銷的情形。

另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執法行為的基本原則應該是執行公開之法。秘密的未經向公眾公布和表明適用於公眾的所謂內部規定,不應該用來作為所謂執法依據。國家在海關管理上,的確擁有在有限的場合決定限制或者禁止物品進出境的權力,但這種權力並不是可以聽憑一些人的意志而被隨意使用,那樣的使用只是權力的濫用,就喪失了所有的正當性。在當前我國的法律框架下,並不支持這種濫用。在本案中,被告這種以一小撮人的「秘室決定」代替國家法律的做法完全背離了法治原則。

退一步講,即使海關可以正當地擁有審查自用書籍進出境的權力,該權力也應該是以事先公布的禁止進出境書籍清單的方式來行使,而不是在臨時進行隨機性的審查。

其次,該收繳清單所引述的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為:不滿十四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十六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原告顯然不屬於未成年人,從上述被引用適用的法律推斷,被告是在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將原告認定為精神病人,上述做法極大傷害了原告的自尊和榮譽,被告應該向原告賠禮道歉。

原告是一名享有國際聲譽的中國學家和歷史學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位中國現代史博士,長期從事現代中國史及當代中國的思想文化和政治變遷的研究,在海內外發表學術著作十多部、學術論文六十多篇。原告所購買和攜帶的上述書籍,是嚴肅性學術著作和資料,並且是原告所在學術研究範圍內必須參考的書籍,被告收繳上述書籍不單侵害了原告的個人權益,還損害了學術的自由交流,明顯有背於政治文明建設的基本方向,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原告的合法權利,並判如所請。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馮崇義

代理人:唐荊陵

2009/8/26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南方人物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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