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秘密修改通例 豁免出示警員身份(圖)

發表:2020-06-25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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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 香港警察在街頭布防
香港警察身上佩戴的委任證被換成藍色卡片(右肩處)。(圖片來源:Adrian/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6月25日訊】自去年反送中運動爆發以來,香港警察暴力對待示威民眾,因擔心身份被曝光,警察在執勤時拒絕展示警員編號或出示標識警員身份的委任證,此做法一直備受外界批評,亦有違香港《警察通例》第20章14條,列明警察在執勤時須出示委任證。

近日,有香港市民對此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在週三開庭審理案件。申請人的代表律師在庭上表示,警方早在去年11月底正式豁免《警察通例》中涉及展示委任證和警察編號的部分條文,但未公布於眾,公眾一直蒙在鼓裏,警方官網上公開的資訊仍是舊版《警察通例》。根據文件顯示,警方對《警察通例》作出至少3項修改。

香港警方在去年10月的記者會上公布,為保障警員私隱,日後在處理示威時,將以行動呼號識別身份。但警方從未正式向公眾宣布已修改,並且豁免《警察通例》有關委任證和警察編號的內容,令大眾認為舊《警察通例》條文仍然生效,即警察在執法時有責任向市民出示委任證,直至代表警方的律師在庭上透露後,公眾才知情。

警方文件顯示,新制度在去年11月27日起實行,所有在公眾事件中執勤的軍裝警員和便衣警員,都獲派一張上面印有其獨特的行動呼號的藍色卡片,該制度會一直有效,直至另行通知。

文件披露,新制度實施後,由警員所屬部門的警司負責決定在甚麼行動中可使用行動呼號。警司決定使用時,警員至警長級別的防暴警察可移除肩膊上的警員編號;但警署警長或更高級別的防暴警察則要繼續展示顯示職級的布帶。

《警察通例》第20-03條列明:在不損害行動效率的情況下,行使法定權力的警務人員,在市民要求下應披露足以辨別身份的個人資料,其中警員至警長應至少提供職級及警察編號,警署警長以上的警員則應至少披露職級及姓氏。不過,文件指由去年11月27日起直至另外通知,第該規定會被豁免。

文件還披露,新制度實施後,《警察通例》第20-14條仍然生效,警員即使佩戴了行動呼號,但在市民要求下仍需出示委任證。

《警察通例》第20-14規定:2.身攜帶委任證。便衣人員不論是否當值,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份及出示委任證。在案發現場的便衣人員,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的地方,讓人易於辨認其身份。4.如市民提出要求,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任證,除非:(a)情況不容許;或(b)出示委任證會影響警隊行動及/或危及有關人員的安全;或(c)要求不合理。

該條例指便衣警員沒有軍裝警務人員的豁免權,但根據警方文件,警方已批准將豁免權延伸至所有便衣警員,直至另行通知。

此外,警方亦實施新政策,規定兩名或以上警察執勤時(無論身穿軍裝、便衣或兩者皆有),僅需現場最高級的一位警員向市民出示委任證即可,毋須全部人出示。這項新政策有違《警察通例》20-14(6)。該條例規定:如一隊軍裝警務人員執行任務,例如在查核牌照期間,則只需其中一名軍裝警務人員按要求出示委任證便可。該條例不包括便衣警員,但警方沒有說明是否已修改或豁免該項條文。

責任編輯:李松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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