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法官坐上被告席

发表:2001-12-24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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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该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原当涂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徐同海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12月21日在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受害人杨芳的妻子刘永芝还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判令徐同海及当涂县人民法院两被告承担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被告人徐同海,现年41岁,大专文化。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01年元月17日晚8时许,被告人徐同海与本法院工作人员唐春华、徐业平、高长学到当涂县护河镇夏桥行政村顾村依法执行1996年杨芳欠陶宏炎2.2万元一案。徐同海等4人经债权人陶宏炎的指认,在村民杨代贵家找到杨芳,便将杨芳带出,欲到其住处。刚出杨代贵家门,杨芳即向前奔跑。徐同海等人紧随其后追赶。当杨芳跑到村边时,跳入村边的“前里沟”水塘里。徐同海发现岸边有一条小水泥船,便上船,并要徐业平找一能划船的东西。徐业平在岸边草堆旁找到一把由村民钱召生、钱仕宏父子放置的稻叉,递给徐同海。徐同海用该稻叉划船追赶杨芳。追赶中,船与杨芳的距离最近为1至2米,徐同海多次要杨芳上船,杨芳不应答,继续向前游。徐同海持稻叉刺中杨芳面部。岸上的徐业平、唐春华、高长学用电筒向塘中照亮,杨芳之妻刘永芝要他们快离开,否则杨芳不会上岸,并上前抢电筒。这时,徐同海将小船划回,水中的杨芳喊“哎哟,救命”。徐同海上岸后,将划船的稻叉丢在岸边(致小船漂离),即与徐业平、唐春华、高长学离去。随后,村民便在岸边喊杨芳上来,没有应答。村民们又绕到对岸寻找杨芳,没有发现杨芳上岸的脚印,便借来一条小船,先由村民钱仕宏、钱仕文、杨代斌划船寻找,未果。村民杨子根、钱仕德、杨代木等人又用借来的小船和徐同海追赶杨芳的小船参加打捞。最终由杨子根、钱仕德用竹篙和七股渔叉将杨芳尸体打捞上岸。当夜,村民报警,当涂县公安局于次日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取稻叉一把。

  经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芳右颧部、右下颌部各一处刺创口,其中右颧部一处形成6厘米长贯通创。其面部损伤为生前伤。根据杨芳面部损伤形态,创口大小,两创的分布、间距等损伤特征,结合对提取的稻叉检查结果,以及二者比对情况,提取的稻叉叉头可以形成杨芳头部损伤。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徐同海“上述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徐同海当庭否认了起诉书对他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律师亦为他作了无罪辩护。当天的庭审没有结束,择日将继续开庭。因此案涉及的被告人身份特殊,因而此案格外受到人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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