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赴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发表:2001-12-30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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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国务院港澳办、中医药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指出,内地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在香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通知要求,大陆各地区、各单位与香港有关机构进行中医医疗合作时,必须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内地有关管理法规及香港当地法律。

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香港回归后特区政府于1999年颁布了《中医药条例》,将中医药在香港的发展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大陆和香港在传统医学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许多机构特别是一些内地中医药单位对基本法了解认识不深刻,缺乏与香港开展合作的实践经验,两地在开展中医药合作特别是中医医疗合作方面出现了无序甚至混乱的情况。

为解决当前两地中医药及医疗合作中存在的问题,通知中明确规定,内地有关单位或人员拟同香港有关机构进行中医医疗合作时,应先将合作意向书报所在省(区、市)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立项审批。内地人员赴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须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立项批件(复印件),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赴港工作签注。

通知特别规定,内地有关单位或人员只能与香港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及其他经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进行中医医疗的合作,合作项目仅限于中医临床教学、科研以及与之相关的中医医疗活动。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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