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义与恶法之间的抉择——有感于杨建利回国和“公民不服从运动”

作者:刘晓波 发表:2002-05-01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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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利回国了解东北工潮的情况,在离境时因持有他人的身份证件而被捕。他利用别人 的身份证件出入国境,在任何国家都是违法行为。所以,中国政府扣留他似乎法理充分 ,不容置疑。但是,我以为,杨建利的违法出入境,放在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则应另当别论,因为他的行为是出于无奈之下的自我救助,是基于更高的道义理由而对践踏基 本人权之恶法的挑战,是反抗非正义的“公民不服从”传统的良知行为。

首先,按照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4款之规定:“任何人 进入其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而中国政府出于维护一党独裁政权的目的, 利用有违基本人权和通行国际正义原则的恶法,剥夺了众多中国人自由回国的权利。杨建利是持有美国绿卡的中国公民,他多次申请回国都被无理拒绝。迫于面对恶法的无奈 和对基本人权的追求,他只能采取这种明知不可为而强为之的公民不服从行动。换言之 ,是中共政权首先践踏基本人权和国际正义法则的行为在先,而杨建利基于对国际法和 人权至上的自然法的忠诚而故意违反中共的恶法在后。因而,他的违反恶法的行为在更 高的意义上恰恰是合法的,是对康德所言的无条件道德律令--尊重人权--的服从。 在这条绝对律令面前,其他基于政治的或法律的考虑都处于次要地位。

其次,中共政权剥夺或限制流亡人士回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共内控的黑名单 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禁止入境的黑名单本身就不是诉诸于公开法律,而是害怕见到阳光 的独裁制度的人治行为和黑箱作业。事实上,中共对流亡人士的回国一向采取区别对待 的分化方式,也就是顺我者准入而逆我者拒之国门外。流亡者如想回国,首先就要有所 表现:在海外远离民运圈子,不参与让中共反感的抗议行动,最好再对外国人说一些中 共的好话;其次,流亡者要向中共做出某种承诺并在回国期间遵守承诺。这就等于中共 政权利用思乡之情而对流亡人士进行有辱人格尊严的感情敲诈。就连回乡奔丧这样的人 之常情,也会成为要挟和敲诈的利器。只有那些在无奈之中接受这种要挟和敲诈的流亡者,才能够安全地“出入自由”。而对于不接受者,一律采取不得入境或入了境而身陷 囹圄的命运。甚至,中共基于在国际关系中讨价还价的利益驱动,对那些曾经可以自由 出入国境的人士,会突然找个莫须有的间谍罪名而大加迫害,把他们作为政治人质与西方政府讨价还价。这些近于无赖的做法已经造成了众多的人权灾难:客死他乡的王若望 就是典型的案例。

最后,杨建利一贯主张非暴力抗争,积极从事海内外民运及自由知识分子之间的沟通和 合作,他以“二十一世纪基金会”的名义,主持召开了多次有海内外人士共同参加的会 议。但是,他认为中国民主化的主战场在国内,只在海外作文章的意义不大。所以,在 此次回国之前他发表了《破分隔内外民运之计》,这篇文章可以看过他决心以身拭恶法 的个人宣言。面对独裁政府,非暴力抗争既可以采取合法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违法的形 式,而在中国的恶劣环境中,往往只能采取违法形式。他甘愿冒着巨大风险回国,不是 要违法乱纪,而是为了:一要以极端危险的方式争取自由回国的基本人权,告诫不尊重 人权和没有法治习惯的中共政权,应该兑现自己对国际人权公约的承诺,学会尊重基本 人权和依法治国。二是要破掉中共隔离海内外民主运动之计,使海内外民运合成一股推 动中国政治改革的民间洪流。三、他到东北调查工潮现状,是关心弱势群体和研究如何 化解社会危机,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专业的建议。总之,他是在以巨大的个人风险来履行 公民的权利和责任,践行自由知识分子的良知。

正如他的自白所言:推动中国民主运动、破除中共分隔之计的最好办法,不是以前惯用 的那种秘密方式,而是“干脆大张旗鼓地公开与国内的同道联络,联络越公开(没有阴谋颠覆) 、联络的次数越多范围越广(法不责重)、规模越大(形成力量)、内容越具体(为民请愿而非破坏国家安全),中共就越难再用‘与海外敌对势力串通’等罪名治罪。若想收到更好的效果,海外民运人士就要以闯关、偷渡等行动进行配合。”现在,杨建利为践行自己的良知而付出了个人代价,他公然反抗恶法的道义勇气,不仅是对有家 不能回的所有流亡者的召唤,也是对中共容忍限度的一次测试,提醒中共必须尊重自由 回国的基本人权。

在人权高于主权的当代世界,在不得不转型的今日中国,中共政权在招募经济人才时频 频对境外华人发出盛情邀请,开出优厚的条件且承诺来去自由,为什么就不能对类似杨 建利这样的政治人才给予同等对待呢?杨建利是哈佛毕业的博士,在海外是颇有建树的 知名人士,中共不但应该尊重他的基本人权,给予出入国境的自由,而且更应该欢迎、 礼遇这样负责任有专长的优秀公民,为他们在国内的自由采访和自由研究提供一切可 能。如果这样,相信他们会为中国社会在政治上的平稳转型做出很多有意义的贡献。

杨建利的行为,让我想起西方历史上悠久的“公民不服从运动”的传统。这种不服从运 动是对现行实在法的公开违反,行为的内在动力是高于实在法的人类道义和个人良知: 法律必须有符合基本人权准则的道义基础,而违背基本人权的法律是恶法,恶法不是法 ,基于忠诚于高于社会正义和个人的道义良知,公民有权对实在法不服从。这种传统不 仅见诸于从亚里士多德到洛克、康德等人的政治哲学之中,而且践行于从苏格拉底到马丁·路德·金的以身拭恶法的行动中。虽然“公民不服从”运动的动员力和成功的概率 ,要视具体的制度环境而定,在善待人性的制度环境中具有很强的动员力和很高的成功率,比如美国的民权运动和印度的非暴力独立运动,而在践踏人权的独裁制度下则很难动员,即便有了广泛的动员也很难在短期内看到成功。

换言之,任何对独裁制度和恶法的不服从反抗,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特别是在制度环 境极为恶劣的条件下,这一过程就犹为漫长和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成功的可能。只要持之以恒,就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代价惨重到代价可以忍受,直到所有代价的累积促成根本的制度转变。中国从毛泽东时代到江泽民时代的演进,正在验证 着这样的过程。但是,推动这种演进的最大动力,不是民众忍受着顺从着等待着执政者 的良知发现,而是通过持续不断的日益普及的公民不服从运动来形成越来越大的道义压 力,逼迫执政者面对现实的危机和良心的审问。

马丁·路德·金,作为美国民权运动的领袖,以自身的言行为后人留下了“公民不服从 运动”的黄金教益:一、公民不服从恶法,是利用制造合法性危机的极端行为,用个人甘愿以身拭恶法的巨大代价,把制度及社会的非道德和非正义之现状凸现在执政者和公 众面前,促使政府和民众的良心发现,共同进行重建制度合法性的政治改革。所以,政 府应该对公民不服从行为的违法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区别对待,至少不能使这样的良 知者受到法外迫害。二、不服从恶法的行为,必须出于单纯的正义和爱心,必须是公开的,并准备为此承担一切风险巨大的后果,包括受到法律制裁、人身攻击甚至坐牢和牺 牲。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言:“违反不公正法律的人,必得公开地违反,心怀爱意地违反,甘愿接受惩罚。”

在任何社会,良知者都是少数,因而也就更为珍贵。一个能够保护少数良知的制度,必 然激励整个社会的良知和提升整体道德水平。保护少数良知者的权利,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在中国这样的制度环境下,我在呼吁政府尽快释放杨建利并允许流亡者自由回国的同时,更呼吁来自民间社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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