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快报报道,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底至1995年7月,马红华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一科教导员期间,利用发放郊区摩托车牌照的职务之便,以“入股分红”的名义,收受某驾驶员培训中心负责人朱某及其妻郭某贿送的360万元。
1995年9月间,马以同样方式收受某咨询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某贿送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折一本,内有存款266万元。1996年底,马红华与郭某、杨某私分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一科海珠分所公款90万元。1997年至1998年间,3人将100万元公款按20%的年利率借给某房地产公司,该公司归还120万元后,3人又将此款私分。1999年间,马红华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期间,以“干警消费”名义,收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越秀支公司支付的车辆保险费回扣2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马红华合计收受贿赂642万元,贪污公款70万元。
一审法院以马红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红华被扣押的赃款7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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