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类家庭可生第二胎

发表:2003-08-09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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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者放宽了限制。新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大纪元引自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邓行舟说,北京市原来的有关条例规定,公民在9种情形下可被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条件的夫妻如果希望生育第二胎,其生育间隔必须不得少于4年,另外,女方不得低于28周岁。新出台的条例规定,按原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公民,在上述两个条件中只需具备一个,即可生育第二个孩子。

  首次提出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困难给予政府帮助。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所在区、县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独生子女父母满足一定年龄条件,每人可享受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月发放的10元独生子女费将延长至18岁。

  9类家庭可生第二胎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5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7,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愿意赡养老人的;

  8,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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