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品牌遭株连 “金华”火腿官司还要打多久?

发表:2003-12-13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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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中外的我国地方传统名特产品--“金华”火腿,在近20年的商标纷争中已经被折腾得气息奄奄。最近,这块延续了千年的老字号品牌再遭风雪:被媒体曝光的个别厂家“毒火腿”事件让“金华”火腿遭遇株连之灾;紧接着,纷争的一方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又在上海再次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经销“金华”火腿产品的企业告上法庭。面对无休止的官司和风雨飘摇的千年品牌,人们不禁要问:“金华”火腿官司还要打多久?如此内耗下去损失在谁?

 
  商标纷争旷日持久

  金华火腿始于唐、盛于宋,至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清光绪年间,“金华”火腿在德国莱比锡举办的国际博览会上获金奖,1915年在美国旧金山的万国商品博览会上再度夺得金奖,被公认为世界三大名牌火腿之冠,也是我国具有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民族传统精品。

  据记者调查,现改制为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省食品公司)所持有的“金华”火腿商标是原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于1979年10月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号为130131,至今未变。1982年,浙江省食品公司以“三统一”(即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的行政关系为由,将浦江县注册的“金华”火腿的注册商标无偿转移到了自己的名下,并获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

  1984年,浙江省撤销食品行业“三统一”管理体制,食品企业下放给了县、市管理,但省食品公司只下放企业,却没归还浦江县的注册商标。为此,金华方面便不断向省食品公司提出归还商标要求,纷争由此而生。

  按照规定,商标注册期为10年。到了1992年,“金华”火腿商标注册期满,当年4月,金华市政府向浙江和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正式打报告,要求归还注册商标权。对此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两次推迟浙江省食品公司续展申请,但还是未能解决问题,矛盾进一步升级。

  之后,金华市在当地举行了声势浩大的“还我商标”的抗议活动,金华的众多生产厂家拒绝向省公司缴付“金华”牌火腿商标管理费,还向法院起诉,状告浙江省食品公司。浙江省食品公司也在《浙江日报》上刊登声明,称金华“侵犯了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火腿商标专用权”,是“违法行为”,也把金华那些拒绝缴费的厂家告到了法院。虽经省政府出面协调,但双方还是各执一词。为了争夺商标归属权,导致“金华”火腿产品的总体质量在旷日持久的纷争中每况愈下。

  为了保护这一具有典型地域特征的我国传统名特产品,去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过认真审查,宣布对以原金华府辖区为准的现15个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的“金华”火腿,实施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然而,今年2月风波再起。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以金华的火腿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标识上印有“金华”两字对商标构成侵权为由,向各地工商部门举报要求严肃查处,一时间,金华的火腿生产企业在杭州、宁波、苏州、上海等地的商场超市、食品市场销售的产品,以涉嫌经销假冒“金华”火腿受到工商部门查封。最近,这家公司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已受原产地保护的金华永康一家企业的“真方宗”牌“金华”火腿商标侵权。

  如此内耗损失在谁

  记者走访了金华的一些火腿厂和有关部门,他们说,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金华”火腿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之前,产品要标上“金华”二字,必须向省公司缴纳每只火腿8角的商标使用费,另外还要购买省公司提供的每只0.2元塑料脚圈和1元的塑料袋。只要交钱,不管是不是金华一带生产的火腿,都可盖上“金华”火腿的皮印。以至于全省有6个地区22个县(市)在生产“金华”火腿,还有四川、湖南、江西、安徽等外省也在生产“金华”火腿。那些在金华之外的火腿厂,如果在包装上标明真实的厂名、厂址,就容易在消费者面前露馅,省公司便想出用编号代替,标上“浙江省食品公司监制”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都是金华原产地的火腿,这可坑苦了金华的火腿企业,并使“金华”火腿的质量参差不齐。如今,国家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我们不用再向省公司缴纳使用费了,致使其无法达到企图垄断“金华”火腿市场的目的,新一轮风波又由此而起。

  家住金华的火腿特级技师、国家优质(肉类)食品奖评委蒋正路告诉记者,“金华”火腿之所以盛名于世,主要原因是,它选用的猪是以主产于金华的中国名猪“金华两头乌”品种的后腿为原料,并且每年只有在寒冷的冬季腌制一次火腿。加上金华地区特殊的地理气候和民间千年留下来的腌制、加工方法,具有典型的地方性,离开了特定的地域就不可能达到特定的品质。但是由于商标归属纠纷不断,造成管理失控,像这次被媒体曝光的永泰火腿厂和旭春火腿厂,为赢得更高的利润,利用非旺季收购便宜猪腿,生产“反季节腿”。为了防止蚊蝇和生蛆,不法厂商就用违禁药物来浸泡猪腿。他说,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管理不严,而这背后的深层原因正是至今无法解决的纷争。

  金华火腿行业协会会长倪志集向记者抱怨说,由于“金华”火腿商标的注册人是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因此金华人要在产品上使用老祖宗留下来的“金华”二字时,必须向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缴纳每只火腿约2元的费用,这种现状令金华人难以接受。

  而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对此也颇为感慨。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是有关部门的政策打架,工商部门管理商标,根据《商标法》,我们注册在先理当保护。而技术监督部门又推出什么“原产地域保护标识”,令人无所适从。

  虽然金华市和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对谁能使用“金华”火腿这一金字招牌各执一词,但他们都曾是这一金字招牌的受益者,这一次,却都因此而成为了受害者。然而,“争吃”“金华”火腿的结果,真正的受害者是千年流传下来的民族精品,“玩残”的是我国文化遗产的国际形象。

  解决纷争刻不容缓

  要解决这场旷日持久的纷争,保护好这块千年品牌,使之重振雄风发扬光大,一些法律界人士接受采访时认为,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保护商品的原产地名称,通过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给具有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产品以明确保护,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新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所制订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为像“金华”火腿之类有着典型地域特征的传统名品纠纷案例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从而更好地为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提供了依据。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认为,由于我国是WTO的成员国之一,而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里,要求所有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必须对有地理标志产品即原产地域产品给予共同的保护和认同。为了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定,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我们应该还事物的本来面目,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金华”火腿商标虽然注册在先,但应属于注册不当商标,应该给予撤销。“金华”火腿的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应该由金华当地的行业协会去充分行使,并由当地行业协会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原产地原则属于国家文化遗产,商标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私产,商标可以转让、可以买卖。而原产地命名既不能转让也不能买卖。“金华”火腿大家公认为当地传统的名优产品,其价值远远高于商标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中华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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