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部门联合发通知官员转移资产百万将严查

发表:2005-02-27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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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对外转移资产超百万将受严查。中国人民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表示,这是我国外汇管理中首次联合多个部门对同一件事进行监管。

香港文汇报27日报导说,《通知》就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所涉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合作监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称,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做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监管工作,加强对申请人身份及有关财产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对外转移资产。

《通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申请人申请的受理和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驻外使领馆负责为申请人出具或认证申请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公安、监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审查申请人身份和拟转移财产的合法性。

《通知》要求,各驻外使领馆、各级公安、监察、司法行政和外汇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特别要加强对申请人身份的识别和对申请人有关财产权利及其他合同文书公证的管理,各部门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协助调查机制。

《通知》要求,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可定期向相应地(涉案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限制资产所在地)的外汇局提供已立案侦查人员或限制资产转移人员的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等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地省级 (含)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要向省级(含)以上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询证。据了解,自去年12月开始允许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以来,国家外管局还没有接到金额超过50万元的个人财产转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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