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珠下场如何? 躲在荷兰华侨家,一直住地下室

发表:2005-06-0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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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士昨日向《每日经济新闻》透露,5月18日,在荷兰当地一荷兰籍温州人的地下室里,杨秀珠被抓获。

他还透露,在荷兰的所有日子,杨秀珠躲藏在这位华侨家里,并一直住在地下室里。收留杨秀珠的这位人士早年曾多次受过杨秀珠的好处,因此对她的生活起居比较关照。

原温州市人大副主任胡显钦告诉《每日经济新闻》:“尽管有关部门还没有正式公布,但这一两个星期来,温州的大街小巷都在传这条消息。”他说,许多人都是从在荷兰经商的温州人口中了解到这条消息的。

5月26日,记者飞赴温州。连日来,只要提到杨秀珠的名字,几乎所有人都表示已从民间渠道听说了这一传闻。一位熟悉杨秀珠的人士透露,杨秀珠是5月18日在荷兰被逮捕的。但该人士强调,他是通过在荷兰经商的温州朋友处得到这一信息的,对具体的抓捕细节并不了解。

原温州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马津龙说,荷兰和法国是温州人在欧洲分布最集中的两个国家,杨秀珠在国外逃亡,很需要仰仗旧交,从这个角度来看,她躲在荷兰也是情理之中。

由于杨秀珠曾经在美国纽约购置过多处房产,此前一直有传言她的落脚点在美国。但据曾接近杨秀珠的人士分析,杨秀珠美国买房一事早已被媒体曝光,她应该不会再跑去这么惹眼的地方。

浙江省检察院是该案件的具体查办单位,但该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拒绝对上述传闻进行证实,只是强调目前所有相关工作正由他们的职能部门操作。

事实上,在杨秀珠2003年4月出逃后不久,坊间便流传过她被捕归案的说法。今年春节期间,这一传闻再次在温州政界、商界流传。但这两次传闻中并没有出现具体的事发时间和地点。

“这种传闻的反复出现,也是温州乃至浙江民众心态的表现。”一位长期关注该案的人士表示,这两年来,外逃官员的动态一直是民间热点话题,这在案发地表现得尤为明显。

“尽管已经查处了杨秀珠案牵涉出的大小官员10多位,但值得注意的是,杨秀珠本人是目前该案涉案人员中级别最高的官员。”马津龙表示,如果能够成功引渡杨秀珠回国,有利于该案的进一步调查。

“近杨者腐,近珠者败”,原温州市委秘书长宋文光此前表示,杨秀珠案还有更多更深层的问题留待检察机关调查,留待社会反思。

杨秀珠落网离受审尚有多远

贪官外逃、跨境追捕、成功归案,一直是民众关心的反腐桥段。最近,这一幕又将在外逃两年的贪官杨秀珠身上应验。据报道,杨秀珠已于近日被荷兰的国际刑警部门“抓获”。而该犯能否被顺利引渡?多久后方能归国受审?这些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

然而,一旦涉及国家间的司法合作,即便经过漫长的外交、法律斡旋,归国受审也并非逃犯“抓获”后的必然后果。以1993年逃往境外的特大金融诈骗犯钱宏为例。当时,中国警方迅速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追捕。1994年与1997年,钱宏两度被有关国家抓获,尽管逃犯身份被确认,由于各国对待遣返态度迥异,直至2001年,该犯才被缉捕回国。初次抓获与回国受审之间,竟相隔7年。可见,对杨秀珠的引渡前景,我们也不能盲目乐观。

既然已由国际刑警组织出具“红色通缉令”追捕,为什么仍会出现上述情况呢?这牵涉到对国际刑警组织的性质,以及对“红色通缉令”效力之理解。事实上,国际刑警组织并非凌驾于各国警察部门之上的“超级警察”,相反,它是以“协调”为主要职责的政府间机构,其实际运作,主要依靠设于各成员国的中心局。刑警组织本身并无搜查、逮捕之权。所以,准确的说法,应该是荷兰警方在国际刑警组织荷兰中心局的协调下,依国内法对杨采取了临时强制措施。

至于备受瞩目的“红色通缉令”,也不能起到引渡杨秀珠的必然法律效果。因为“红色通缉令”仅相当于一种请求,表示国际刑警组织希望某人被拘捕或引渡,不具备强制效力。荷兰警方通过该通缉令获取临时逮捕杨秀珠的授权。临时逮捕之后,是否启动引渡程序,完全由荷兰政府决定,国际刑警组织并无直接引渡逃犯的权力。

这样,能否引渡杨秀珠,又将转换为中荷两国司法部门间反复谈判、磋商的过程。尽管荷兰政府与我国香港地区缔有刑事协助协定,但与我国中央政府之间,则既无引渡条约,亦无协助协定,操作上缺乏具体依据。

而国际引渡中的常见障碍,如“死刑不引渡”、“双重归罪原则”等,在杨案中也难以回避。但是,若外交、司法部门在以下三个方面付诸努力,押解杨秀珠回国归案,也并非遥遥无期。

注重利用国际公约。荷兰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之一,在合作打击各类腐败犯罪上,与中国承担了同样的国际义务。公约要求,各国应将各类腐败行为列为可以引渡的犯罪,在缺乏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公约本身也可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与10年前的钱宏案相比,国际公约显然能在杨案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加大协调力度。在引渡方面,国际刑警组织并非全无作为,按照有关规定,国际刑警组织的职责之一,就是通过居间联络、协调、斡旋的方式,促成成员国间的引渡安排。在当事国同意的前提下,“红色通缉令”也可成为引渡的临时法律依据。

适时转变观念,调整方法。在坚持司法管辖权的前提下,我国也可不受窠臼限制,适时作出有条件的承诺,避免谈判僵化在“死刑不引渡”问题上。同时,尽量争取类似于驱逐出境的变通途径,使逃犯能被直接移交我国,省却繁琐的引渡手续。

如果说“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显得过于武断,那么,面对外逃贪官,“迟到的正义”还是越少越好。期盼杨秀珠的归案,能够开创国际反腐合作的良好先例,而不会又是一次漫长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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