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醉驾撞死人 判3年徒刑缓期5年轻判

发表:2005-08-30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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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某日下午,富民县人民法院就县旅游局局长李章汉酗酒驾车撞死人命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酒后肇事造成一名老人死亡的李章汉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的轻刑,家属对这一判决还是“有点轻”之悔,社会各界关注。

据生活新报报导,6月2日晚上,李章汉在酒后架车肇事后,开车离开了现场。法院认定这时是在李章汉处于酒醉状态中,不明知自己已经肇事并已经造成七旬老人陈应忠死亡这一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做出的行为,并非恶意,其性质不是爲逃避责任和制裁的逃跑行为。因此,不应该认定为肇事后逃逸,应以轻判。

作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中的被告人,李章汉并没有出席当天下午的宣判。虽然并没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肇事行爲中的死难者家属还是接高了法院要求前来参与宣判的通知。但是,当他们拿到判决书时,还是感到“有点意外”。

在案发后不久,李章汉就向受害者家属支付了约14万元赔偿。对这一行为,法院的评价是:被告已经积极主动地承担了自己肇事行为产生的损失,向受害人家属道了歉,已经满足了对方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规定,在对被告进行量刑时,可以对此予以考虑。

与李章汉态度相呼应的是,在审理中,死者陈应忠的家属当庭提交了一份请求对“凶手”从轻发落的书面材料。据了解,尽管已经在公开场合为造成老父亲死亡的“凶手”求情,但死者家属对这一判决还是“有点轻”。但是,此时他们已经没有任何资格就此提出自己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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