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临终坦白:判5年是上面的意思

发表:2005-12-09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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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审判中的所有人--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受审者周澄最终获刑5年。在周澄刑满出狱之后,完全出于偶然,他得到了一套与案件审判有关的案卷副本。这套案卷副本记录了影响决定他命运的那场审判的力量。

   案卷副本,来自主审方法院院长,是这名院长得知自己身患绝症后主动交给获刑者的。

   周澄是否有罪在这里似乎已经不再重要了。那种超越法律左右了这场审判的力量,以及此案折射出的中国司法实践的某种现实困境,才是本案最该得到关注的焦点。

   法院院长临终交给周澄档案记录

   2001年,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法院院长范玉林知道自己身患绝症,行将不远。他找到了周澄。周澄拿到的,是一份有关他案情的档案记录副本。这份记录副本中,包括有关方面召开的案情讨论纪要等。

   把案卷副本交给周澄时,范玉林说:“在法庭上,我们已经无能为力了。上面要判几年就是几年,我们已经说了不算了。这份东西本不应该交给你,但你拿着,将来或许有用”。

   辩方律师说,左右案子的力量超出了律师的能力范围

   李肖霖,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2月3日,他受聘为周澄提供法律帮助。

   阅卷之后,他马上决定进行无罪辩护。“案情并不复杂,也不存在什么司法难点,所以当初我们毫不犹豫。”他对记者说,当时案卷上没有什么能给周澄带来真正威胁的证据,“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检方指控周澄有如下事实:“被告人周澄于1994年11月,向西安市金属材料公司业务员唐文刚借款300百万元用于炒期货,1995年5月18日周澄将炒期货到期的313万元(利息13万元)汇入北京本钢物资销售中心账号,次日提出173万元,用于个人在北京亚运村汇园公寓K楼301室购买三室二厅私房一处”……

   针对这一点,李肖霖当庭辩护说:首先,周澄借朋友的钱炒期货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所得利息依法也应当归个人所有,在这个款项所有权确定后,其后无论怎样使用这笔钱,无论汇到哪个账号上使用,只要使用目的合法均不可能导致犯罪。更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本钢北京中心在成立之初,没有任何注册资金注入,初始运作费用由周澄自行出资和向朋友借款筹集。“也就是说,北京中心就没有公款,他怎么犯挪用公款罪呢?犯罪客体就不存在啊!”

   凭李肖霖的经验,他的辩护是有力的,庭审结束后,“公诉方都说辩得不错”。但最终,他的无罪意见并没有被采纳。

   李肖霖对案件审理过程心存疑问,他发现,有一种力量左右着这场审判。他向记者出示了他当年的工作笔记,上面清楚地记下了一些他认为值得特别注意的事件:“1999年5月5日,和审判长通电话,她讲该案已向上面汇报。”“1999年9月20日,周澄的判决今天宣布,法院通知徐凯(周澄本溪的辩护律师--记者注),但没有通知我们。据知情人士讲,上面非要判,而司法机关则认为无罪,但顶不住上面的压力。知情人士讲,这些讨论已全部记录在案。”

   李肖霖承认,这个案子超出了他作为一个律师的能力范围。

   落槌判罪的审判长一直在说判罪证据不足

   在案情报告中,周澄一案的审判长认定如下:周澄所用款项虽是从北京中心账户上划走的,但是那笔款子系被告人炒期货所得。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子,但在事实上没有归个人使用,是正式挂牌归公家使用,作为办公场所,而且被告人也还没有办理产权证。退一步讲,即便是登记在被告名下,那也只能是贪污不能是挪用。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证据是不足的。

   1999年9月10日,本案合议庭评议。审判长说道: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澄挪用公款理由不成立。如果是挪用,也只能是挪用客户款,审计说明可以证实。“我认为认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一名审判员则说:“周澄的这笔款子乃是他以个人名义借的,不能视作公款,虽然后来为本钢办公司买房子,但是不构成犯罪。”另一名审判员表达了同样的无罪意见。

   当年的公诉人现在主动为周澄写申诉状

   滕俭秋,原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周澄案的公诉人。现已退休的滕俭秋在平山区司法服务站“发挥余热”。10月21日,她刚刚从丹东跑案子回来。

   一个相当荒诞的事实是,周澄案的起诉状和申诉状同出于她手。1999年初,她作为公诉方写了起诉状,指控周澄挪用公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周澄出狱后,不在位的她又主动帮他写了申诉状,“请求撤销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法(1999)刑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因为“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什么原因造成了这样鲜明的前后反差?面对记者的质疑,滕俭秋毫不避讳自己前后行为的矛盾冲突。她解释道,“不是说我不在位了,我就说周澄无罪,即便是当时,我也明白无误地持无罪的观点。但是上面定了调子,说只要证据搞好就行,我们也只好尽量往有罪上靠”。

   她还说,1998年她去北京做本案的相关调查,有关部门人员陪同前往。3个人都看到本溪钢铁公司北京销售处的牌子挂在汇园公寓K楼301室的门上。

   滕俭秋的结案报告中本来写的也是周澄犯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最后版本是硬生生推翻重来的。事实还是那些事实,就是结论改了。

   滕俭秋无奈地说:“我是公诉人,上面要求公诉他有罪,我就得有力地指控。即便我不听话,他们换个人不照样?”
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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