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独大 火车票官司为何会“屡战屡败”

发表:2006-05-12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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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车票暗含强制险,败诉;不满退票手续费,败诉;退票不给发票,败诉。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三起状告铁道部门的案件均以失败告终。据悉由于火车票转签案引发的诉讼也即将开庭——一张火车票为何频频引发官司?律师表示,由于缺乏监督,导致铁路“一家独大”。
  
案例一

原告:小票不正规,

无法报销

铁路:专业发票不需统一监制章

2004年11月13日,郝劲松在北京站购买次日北京开往丰台的火车票。当他退票时,退票窗口的工作人员出具了北京铁路局退票费报销凭证。郝劲松认为退票时,小票没有套印税务部门统一的发票监制章,“不是正规发票无法进行报销。”

北京铁路局表示,按照铁路部门相关规章制度,铁路、邮电等行业都有自己的专业发票,不需要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就具有报销功能,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北京市审计局的答复指出,退票费报销凭证属于专业发票,可以报销。

案例二

原告:票价暗含保险,为何隐瞒

铁路:车票信息不可能面面俱到

2004年8月8日,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北京至义乌的火车票。此后,他在网上搜索发现,火车票价中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但他在购票时没有被告知,火车票上也无任何书面说明。黄金荣认为,投保人的知情权受到侵犯,铁路相关规章制度与之后公布的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存有抵触,铁路局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收取保险费违法。

而铁路局认为,按铁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火车票上载明乘车日期、票价、发站和到站名等基本要素即可,不可能将其他事宜全部在卡式车票上作出说明,铁路方面没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另外,铁路收取原告票价中含有的意外强制保险费是有法律规定的。

案例三

原告:强收退票费无法律依据

铁路:执行规定,无权价格听证

2005年2月15日,李苏滨律师在北京西站购买了一张北京西至河北廊坊的火车票,他因故无法按时乘坐火车,于次日退票,工作人员收取手续费,占票面价格20%。李苏滨表示,北京铁路局强制收取手续费而非违约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按规定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退票费应按《价格法》规定听证,否则就是“剥夺消费者监督权的违法行为”,铁路部门收取的手续费过高。

铁路部门认为,按照国家规定,铁路部门收取退票费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并非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自己的意志所为。铁路局只是执行铁道部等上级部门的规定,且铁路局也无权举行退票费价格的听证会。

案例四

原告:限期内为何不能改签

铁路:等待开庭

去年12月10日,胡凤滨律师购买了从北京至吉林的火车票,车票上附有相关内容说明,基本内容为“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次日,胡凤滨到北京站办理车票改签手续,工作人员告知该票已作废,不能办理改签手续。他只得重新购买当日的火车票前往吉林。

胡律师认为,在火车票注明的有效期内,铁路方面不为其办理火车票改签手续,属违约行为。他将北京铁路局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再次购买火车票的263元。

律师观点

铁路制定规章少制约

国家的法律对铁路部门在政策上有一定倾斜,在所有案件中,铁路部门都将铁路法、铁路的规章制度当成“护身符”。

另外,铁路部门有权依铁路法制定本行业规章制度,但部分规章制度与价格法等法规有冲突。铁路部门处于垄断地位,它的权力缺乏其他权力部门的制约。国家的法律赋予铁路部门很多责任,可铁路部门却把责任当成责权,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考虑更多的是铁路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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