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死于派出所 打人警察19年间顺利升迁(多图)

发表:2006-05-19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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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金发死亡七年后签订的私了协议


盖有郏县政法委和公安局公章的私了协议


犯罪嫌疑人岳建军工作的颊县公安局


贾金发的埋尸地点


贾金发的死因刑事技术鉴定书


小女儿贾赛菊拜祭父亲贾金发


【编者按:20年前,贾金发,河南郏县的一位乡村医生,死在了河南郏县的一家派出所里,20年过去了,这起发生在派出所里的人命案真相却仍然笼罩在重重迷雾之中。同时,打人警察还19年间顺利升迁。但这件案件留下了“死于派出所”之六大悬疑:

● 他为何在派出所里意外死亡?
● 尸检报告为何由犯罪嫌疑人的上级部门作出?
● 尸体怎会突然失踪?
● 刑事追诉怎会戛然而止?
● 刑事案件为何会由政法委和公安局主持私了?
● 一个犯罪嫌疑人为何会在19年间顺利升迁为公安局监察科科长?】


■  “死于派出所”六大悬疑之一:他为何在派出所里意外死亡?

1986年9月26日,河南郏县的一位乡村医生贾金发在和同伴去城里办事的路上与他人发生纠纷,随即双方来到当地的公路派出所解决纠纷。4小时后,贾金发死在了派出所里。贾金发在派出所的几个小时里到底遭遇了什么?他究竟是怎么死的?

贾金发死亡三天之后,人们终于在郏县人民医院见到了贾金发的尸体。贾金发的小女儿贾赛菊告诉记者:当时,他们都被父亲的惨状惊呆了。

死者贾金发的的女儿贾赛菊回忆说:“当时我拉着我母亲衣角在旁边,我看我父亲一眼就不敢再看了。”

死者贾金发的母亲申免把贾金发的衣服一掀开, 一个皮鞋印印在心口,她说:“三天了,孩子死三天了,皮鞋底上的痕迹还印在孩子心口上。”

目击者村民王富安说:“贾金发的尸体上有明显的外伤伤痕,两眼瞪着, 脸有点泛紫。”

但当时主持处理事件的郏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李海林却一再强调:“贾金发的尸体上没有伤痕。”

原郏县公安局副局长李海林也称:“身上没有任何外伤,不存在外伤,不存在打,不存在虐待。”

郏县公安局和贾家人对贾金发死亡后状况的描述截然不同。那么,贾金发死亡之前在派出所到底遭遇了什么呢?

本案最重要的目击证人王保池说:“案发当天,我与死者贾金发一起出门办事,也是一起到派出所解决纠纷。在派出所里,贾金发言语中得罪了值班民警岳建军,从而招来了民警岳建军的打骂。民警岳建军用手铐摔贾金发,摔了之后就把贾金发摁在那里了,就把金发铐了,他(民警岳建军)也用脚跺(贾金发)了。 等民警岳建军从办公室出来,又将他(贾金发)关在一个小屋里,他(贾金发)在小屋里又哭又叫。

可河南省郏县原政法委书记王法堂称案发后他也到现场去了,看到(贾金发)是在桌子腿上铐着。
  
嫌犯,也就是当时的郏县公路派出所值班民警岳建军,却不懈的说:”
二十年前发生过的事,我现在还在公安机关干。”

■  “死于派出所”六大悬疑之二:尸检报告为何由犯罪嫌疑人的上级部门作出?
 
事发的当天晚上,郏县检察院就将此事定性为刑事案件,派人进行调查。贾金发死在派出所两天之后,在郏县政法委主持下,来自平顶山市公安局、郏县公安局、宝丰县公安局的五名法医组成了解剖小组,对贾金发的尸体进行了解剖。正是这一解剖引出了本案的第二个问题:为何由犯罪嫌疑人的主管单位进行尸检?

这就是1986年10月20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对贾金发的尸体进行检验,作出的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书上尸表检验所见:左前额、项右侧、左侧腰部、右手和手臂膝盖分别都有表皮剥脱和皮内出血现象。“胸部第四、五肋软骨上缘肋间肌出血;双肺被膜有少量散在性出血点,双肺淤血”。“头部左侧顶部帽状腱膜出血,左枕部帽状腱膜出血”。心脏普遍增大,冠状动脉组织出现粥样硬化,冠状动脉管腔堵塞三分之二等冠心病病灶。

从这份鉴定书上可以看出,贾金发全身有多处外伤和出血点,但鉴定书没有指出这些外伤与贾金发死亡之间的关系,而是直接得出了贾金发因冠心病发作而死亡的结论。在这份死亡鉴定书的落款处我们看到赵进友等五名法医的名字,这五名法医全部来自平顶山市公安系统,其中有两名就是郏县公安局的法医。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孙东东说:“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当中他属于侦查机关,那么侦查机关自己鉴定,自己侦查,叫自侦自鉴,而且这个案件又涉及到公安人员,所以等于什么事都是他自己做,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那样这个鉴定的结论的真实性就必然会引起其他人的猜疑。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称:”最最关键的是我们说,公安机关无权组织法医进行鉴定。就应当由检察院来组织。这是他们最大的,违反了管辖(原则),又违反了回避(原则)。这样做出来的一个鉴定不可信,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这一报告的真实性,死者贾金发的家人也强烈怀疑。死者贾金发的母亲申免说:“他们(五名法医)说孩子是冠心病, 我们家就没有,孩子的身体一直很好,14岁就学医,也没有听说他有冠心病。”

■ “死于派出所”六大悬疑之三:尸检报告为何由犯罪嫌疑人的上级部门作出?

当时,贾金发的尸体就是进一步查明真相的最关键证据,按照中国法律规定:贾金发的尸体应当进行证据保全。但是, 围绕尸体这一最关键的证据,本案出现了第三个问题:尸体怎会突然失踪?而且一失踪就是7年。

1986年10月4号凌晨一点,就在贾金发的家人在郏县人民医院太平间前面的院子里守着贾金发尸体的时候,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却发生了。

死者贾金发的妹夫杨学林回忆道:“当时在在郏县人民医院来了两辆车,其中有一辆大概是公安局的车。”

死者贾金发的妻弟彭新涛接着说:“五、六个人是公安人员,穿着警服。”

死者贾金发的妹夫杨学林跟著称:“从我们跑过去,那些人(五、六个人穿着警服的公安人员)抬着棺材,就把它装车上了。

死者贾金发的妻弟彭新涛进一步说道:”那些人(五、六个人穿着警服的公安人员)都拿着枪,我当时也紧张,就也吓跑了。”

河南省郏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李海林解释道:“咱公安局派的人,当时我也去了。当晚确实是公安局派人强行运走了死者贾金发的尸体,然后他们把这个关系到案件真相的最重要的证据埋到了郏县火葬场的烟囱下面。因为贾金发的尸体影响到人家县医院的工作了。”

当被问到公安局把贾金发的尸体运到火化厂有没有通知家属,原副局长李海林说:“这个情况我就不知道了。当时给他(死者家属)做工作是做不通。”

对此,法学专家洪道德认为,即使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这样的做法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解释道:“没有最后确定死因,没有最后查明死因的情况下,那么他不应该把尸体进行,按照他们的想法去进行处理,这不应该处理的,而是应该继续固定和保全的。即使他们认为他们自己已经把这个死因查清楚了,认为就是冠心病死的,但
这个认为没有法律规定。如果说认为死因清楚了,那么为什么又要在那样一种状态,用那样一种方式深更半夜的,有点抢夺的这个味道了。”

■ “死于派出所”六大悬疑之四:刑事追诉怎会戛然而止?

在郏县公安局运走了贾金发的尸体后,没有把尸体的下落告诉贾家人,这起公民在派出所中意外死亡案的最直接证据,就这样被悄悄地埋进了地下。在贾金发死亡一个半月之后,原郏县公路派出所警察岳建军因涉嫌非法拘禁被依法逮捕。

岳建军非法拘禁案检察官宋国需说:“经查岳建军在给死者贾金发戴手铐,限制人身自由的时候没办任何手续,尽管有冠心病,他死在医院,但是非法关押是诱因,与他是有关系的。”

于1987年2月26日,郏县检察院将民警岳建军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岳建军的刑事责任。而这时,贾金发案件出现了第4个问题:对民警岳建军的刑事追诉为何戛然而止?

对民警岳建军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郏县法院始终没有开庭审理。从1987年的3月到5月,郏县法院先后两次将民警岳建军涉嫌非法拘禁罪案的案卷退回郏县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两次退卷的原因都是“死者死因不清”。在接到法院退回的案卷之后,郏县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进行了讨论,最后达成共识:“岳建军的行为不但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而且还产生了严重的死亡后果。。。虽经法医鉴定贾金发是因冠心病而死,但贾是在岳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中死亡的,与岳建军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郏县检察院对本案的看法当时也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同,在案卷中记者看到了一份盖着平顶山市政法委公章的给郏县政法委的信函,上面写着:死因查不清楚,不影响判岳建军非法拘禁罪,可先按非法拘禁罪判处为好。落款时间是1987 年8 月28 日。

岳建军非法拘禁案检察官宋国需继续说道:“当时,县政法委书记王法堂我们的院长检察长贾辽,主管检察长李应瑞由王法堂书记带领到法院,法院主办人赵雪志,主管院长孙玉堂,院长程子敬都在场,但是最终的结果他们还是没有收卷。”

法院不接收检察院对民警岳建军提起公诉的案卷,案子也就无法进入法庭审理阶段,被害人提出的种种疑点无法质证、民警岳建军是无罪还是有罪都无法得到法定裁判。那么,郏县法院为什么一再退回检察院的案卷,而不对本案进行审理呢?

河南省郏县原法院院长程子敬辨道:“主要是被害人,死亡者,死者他的死因没有搞清楚,死亡原因不清。”

在被问到那么他(贾金发)的死亡原因不清,是否妨碍岳建军构成非法拘禁罪时,原法院院长程子敬回答道:“这个不影响。” 并称民警岳建军确实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但姓贾的死因不清,所以这个案件一直没搞清楚。所以没把这个案件进行到底。

原法院院长程子敬的这个回答绕进了一个有趣的圈子——当记者问:贾金发死因不明,是否影响民警岳建军非法拘禁罪的构成?法官回答说:不影响;而当记者再问:既然不影响岳建军非法拘禁罪的构成,法院为什么还是不收检察院的案卷?法官又回答:是因为贾金发死因不明。对法院这种明显存在矛盾的说法,法学专家明确表示了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称:“就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来看,他(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本身的事实非常清楚,证据也很充分,这个情况下在非法拘禁罪之外,去找一些原因,拒绝授予非法拘禁罪的起诉,这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就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也表示:“因为法律有时候是这样的,许多案件来讲,他不可能查清所有的事实,但是查清的事实你要按照查清的事实来处理,当时法院的一个错误就是没有把已经查清的事实按照法律来处理。”

本案最终的结果是,法院一直没有接收案卷立案审理。此后,由于郏县检察院对岳建军的羁押已到法定期限,必须变更强制措施。于是,在1987年9月5日,民警岳建军被取保候审。此后该案一直被搁置了下来。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补充道:“事件迟迟得不到处理,法院要负相当大的责任,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不受理这个案件,导致这个案件迟迟不能够得到处理,以至于这个犯罪嫌疑人不断逍遥法外,我不好说法院故意偏袒被告,但是法院的这种做法客观上面是偏袒被告的,是有利于被告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认为:到了今天,如果法院认定这个案件并不构成犯罪,在目前来讲法院是可以要求,我们讲的,可以要求你要补充材料,如果是检察院坚持起诉,法院是不能够说对不起,我就不接你这个案件,不行的,那法院怎么办?一定要接下这个案件,你可以判无罪。

■ “死于派出所”六大悬疑之五:刑事案件为何会由政法委和公安局主持私了?

死者贾金发的家人告诉记者,自从贾金发意外死亡、尸体不知去向、对民警岳建军的刑事追诉又迟迟无果之后,他们一家人就开始了四处上访。 1993年 10月,在贾金发死亡七年、尸体也失踪7年之后,贾家人的上访终于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回应。而这次回应也带来了本案的第5个问题:刑事案件为何会由政法委和公安局主持私了?

死者贾金发的大女儿贾春菊回忆道:”当时就是政法委,郏县政法委来人了,他们告诉我,让我奶奶我们去,然后去解决这个问题。”

贾家人说,当时郏县政法委向他们表示,可以帮助他们找回贾金发失踪七年的尸体,而且涉嫌殴打贾金发的民警岳建军还愿意赔给他们2万块钱,但这一切的前提是他们必须在一份私了协议上签字。

死者贾金发的母亲申免说:“政法委说,这里有协议,你们按一个指印,你们有没有章,按一个指印,你们也不再告了,给你们付俩钱。”

这份协议的原件上写着这样的内容:

  一、死者亲属不再要求追究岳建军的刑事责任。

  二、由岳建军方一次赔偿死者亲属的老人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生活补偿费共两万元整。

  三、死者尸体从郏县向宝丰起运埋葬招待等费用两千元整,由岳建军方一次性支付。

  四、上述费用总数两万两千元整,由岳建军方一次性当面付清。

  五、以上协议从达成之日起一次性到底,双方永不翻悔,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死者方、岳建军方,郏县委政法委三方各持一份。

请注意这份协议的原件就写在印有郏县政法委字样的稿纸上,协议书上醒目的盖着郏县政法委和郏县公安局的公章。郏县政法委和公安局怎么会出面调解一起未了结的刑事案件呢?

河南省郏县原政法委书记王法堂表示:“那应该说是不准许的,当然是不准许的,应该说是构成犯罪就按法律办,构不成犯罪的就做其他方面处理,应该是这样的,那究竟怎么拖到现在,这么多年过去了,那谁也说不清楚 。”

在被追问那为什么在他做政法委书记期间,出现那么一份非常奇怪的私了协议时,原政法委书记王法堂却说:“这个协议我还是弄不清楚,弄不清楚这事 。”

贾家人说:“协议签署后,1993年 11月3日,在贾金发死亡七年之后,在郏县政法委工作人员的带领下,从郏县火葬场烟囱下面的一个角落里,他们找到了失踪了整整七年的贾金发的尸体。”

死者贾家发的弟弟说:“贾金发的尸体的头在北边,脚在南边,买棺材的坑大约2米多长。”

那么,这份盖有郏县政法委和公安局公章的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认为:“这个私了政法委出了头做了见证人,还有公安局做了见证人这当然是错误的,因为这种案件来讲是不能够私了的,他不是一般的轻伤,或者是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不是这样的性质,不是可以自诉处理的案件。00:23:06公诉案件,那必须由检查机关,由公安机关把事实弄清然后进行处理。所以在和解上,在刑事和解上这个当然是违法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表示:“政法委就不是办案机关,从政法委职责上,他们就没有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理的工作权限,这个案子从管辖范围上是不归公安机关管的,两个根本不在他们,工作职责范围之内,不在他们工作权限范围内的,两个机关来处理这个案件,他无权处理的案件,这是他最荒唐的地方。”

■ “死于派出所”六大悬疑之六: 一个犯罪嫌疑人为何会升迁为公安局监察科科长?

由当地政法委和公安局主持签订的这份私了协议并不是本案的最后一个问题。在民警岳建军被取保候审之后的19年里,本案又出现了第六个问题: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的民警岳建军一直在郏县公安系统工作,现在已成为郏县公安局监察科科长。一个犯罪嫌疑人为何会升迁为公安局监察科科长?

对于岳建军这样一个未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能够继续在公安机关从事执法工作并不断得到升迁,法学专家们表示不解。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说:“政法委也了解,公安局也了解检察院也了解,那么像这种情况,还能够继续留在公安队伍再提拔那肯定是不正常的。”

从1986年到今天,已经过去了整整20年,贾金发的死亡改变了家中所有人的命运,为了给儿子告状,贾金发的父亲因奔波劳累而死,贾金发的妻子因生活负担过重无法偿还欠债改嫁,贾金发的儿子患上了精神抑郁症,贾金发的两个女儿十几岁就南下广州、深圳打工,贾金发的母亲孤零零的一个人生活在泪水里。而犯罪嫌疑人岳建军仍然坐在郏县公安局监察科科长的位子上, 在长达19年的时间里一直顺利地在公安系统工作、升迁。

*********

“法制”,在中国形同虚设。类似身着警服的“执法者”打死人的事件当今正猖獗着,这些“执法者”公然用电棒电击我们的姐妹、母亲、妻女的乳房和阴户!甚至当众强暴她们!!!这就是中国现在的“法治”国家?! 这就是“和谐社会”?!

中国著名维权律师高智晟用了十多天时间,亲自去了济南、大连、阜新、长春等地深入了解了那些身着警服的“执法者”的惨绝人寰的兽性和暴行实况。在他的实况记录中提到了这样一件事:

一个名叫常学霞的文静的姑娘,竟被像一头动物一样关入铁笼子里,她的双手被让人悬吊起来、脚尖踮地,被一群刑事犯蜂涌而上拳打脚踢。不仅如此,竟将这位女性的衣服当众脱光,公然让犯人掐乳头、揪阴毛,用刷水槽的刷子捅入阴道。刷子拉出来后,血滴进水盆里,一盆清水成了血水。又换更大的鞋刷子鲜血淋漓地直捅一个纯洁女性的阴道。另一个叫王丽君的精神信仰者,在“执法”警察的纵容下,犯人用打结的绳子在她的阴户上反复来回搓拉,直至阴户肿了起来,又用折断的拖把带刺的一头往阴道内捅,导致大出血,小腹和阴户全肿了起来。

这种中国人对中国人的暴行,让人心理上绝对难以承受、几近为此晕眩、昏厥了去!这种令人咬牙切齿的兽行,铁汉也要为之流泪,懦夫也会发出疯狂绝望的呐喊!此时此刻,我的心感到撕裂的剧痛!我的笔端喷涌出愤怒至极的血泪!!!

古往今来,有谁目击过这种几近凌迟的惨绝人寰的兽性和暴行吗?!

只有古罗马尼禄的残忍可以与之比拟,正是这位人类历史上最残暴的暴君,为摧毁基督教信仰,众目睽睽中,公然把善良的基督徒丢入“斗技场”喂狮子,而为此狂笑、而以此取乐!也同样是这位暴君,竟把基督教徒连同干草捆在一起,在皇宫夜晚的园游会上当火把点燃!这就必然注定了奴隶的反抗,也必然注定了暴君的灭亡!只有法西斯对犹太人实施的种族绝灭可以同这类暴行相提并论!只有史达林的大清洗和大屠杀、导致数不清的人头落地,才会同样如此血腥和残忍!但在无视女性生命尊严、践踏自己女性同胞的肉体和精神的酷烈和残暴上,独裁者史达林也未闻如此行为猥琐和心理变态,远不能同中国式的“人民警察”的寡廉鲜耻的行径相比!

中国警察的电棒甚至集中电击我们同胞的眼晴!使眼球几乎要爆出来,眼前一片漆黑!把电棒插入人的嘴里,将整个口腔电糊!把加长的电棒直接插入人的肛门直至五脏,把人当场活活电死!

而且你听行刑的警察是怎样对遭受酷刑者狂妄叫嚣的:“法轮功我打死好几个,打死你我不用负任何责任!”。这个穿警服、戴徽帽的恶魔叫范大川!另一个恶警在行刑时对人咆哮:“我今天就是叫你死在这,今天我在这儿把你整死,扒个坑把你埋掉,谁也不知道,谁也找不着。”

这个政府一定疯掉了!整个时代也疯掉了!这种令人发指的兽行就发生在我们的眼皮底下、发生在我们身边、发生在今天的中国大陆。它不是“日本鬼子”干的,不是“美帝国主义”干的,不是“国民党反动派”干的,而是我们中国人自己干出来的!然而,我们的“体制内”批评者保持“顾全大局”的体面的沉默!我们的文人学士保持高雅而有“精神距离感”的沉默!海内外那些著名的媒体不报导、不曝光、不披露,与邪恶保持高度沉默的默契!既欺骗自己、也欺骗它们忠诚的读者!助纣为虐的“法律”对此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而正是在这样的“法制”决策、纵容和默许下才发生这种空前绝后的人间悲剧!至今,这种“史无前例”的反人类的罪行,仍然还在一个“和谐社会”持续上演而并未终止!!!

苍天啊!这是什么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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